新时期我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与法规规定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王相荣教育体制决定着教育的政治方向,规定着由谁来办教育、谁来管理学校的问题。教育体制通常包括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学校领导体制、教育投入体制、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内容。本讲择要介绍:一、幼儿园办园体制二、幼儿教育管理体制三、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一、幼儿园办园体制我国有关幼儿园办园体制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按时间顺序):1979年10月11日,党中央、国务院在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时指出(#三):“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19条中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教育部在1983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中进一步指出(#一):1.“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够发达的国家,发展幼儿教育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2.“农村应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县镇则应大力提倡机关、厂矿企事业、街道办园,并支持群众个人办园。与此同时,要积极恢复和发展教育部门办的幼儿园。”3.“发展幼儿教育,还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园。在县镇,可按单位办,也可以联合办或按系统办;在农村,可办独立建制的幼儿园,也可在有条件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可办常年性的,还可办季节性的。农村幼儿园(班)实行社(乡)办社(乡)管、队(村)办队(村)管;附设在小学的,也可实行队(村)办校管。”1987年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中指出:(#一)“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福利事业的性质,因此,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主要依靠部门、单位和集体、个人等方面力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1988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一):“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意见》进一步认为:“幼儿教育事业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发展这项事业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要依靠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在地方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主要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办。”《意见》进一步强调:“幼儿园不仅有全民性质的,大量应属集体性质的,以及由公民个人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举办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第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6)指出:1.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2.“在现阶段,基础教育应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3.“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4.“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国务院在《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1994年7月3日发布)中进一步指出(#12):“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我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9年1月13日,国务院在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指出:“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十)“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39)在1999年6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强调(#12):“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国务院在2001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32)“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33)“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5)2003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6)2.“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7)3.“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1)小结:从上述政策、法律、法规中可见,我国幼儿园办园体制的特点是:1、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办园思想。(多渠道办园)在地方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主要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举办幼儿园。不仅要有全民性质的以及大量集体性质的幼儿园,还要有由公民个人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举办的幼儿园。2、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办园思想。(多形式办园)要创造条件,积极发展正规的幼儿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重视发展灵活多样的、非正规的幼儿教育机构。二、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是幼儿教育管理机构和幼儿教育管理规范的结合体和统一体。我国有关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据(按时间顺序):在1985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二):“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省、市(地)、县、乡分级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1987年10月)中指出(#一):幼儿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8年8月)中也强调指出(#四):“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第6条规定:“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中指出(#17):“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实行统筹和管理。”国务院在《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1994年)中进一步指出(#13):“深化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中强调(#11):“继续完善基础教育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3年3月)中指出(#3):“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小结:从上述政策、法律、法规中可见,我国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是:1、幼儿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负有不同的管理责任。幼儿教育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2、幼儿教育由教育部门主管。根据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表明了从中央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第6条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教育的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10月)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中的规定(#3与#1),教育部门主管幼儿教育的职责主要有:(1)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2)研究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3)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4)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5)办好示范性幼儿园;(6)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3月)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4):“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主管幼儿教育的职责主要有:(1)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3)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4)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5)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6)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3、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幼儿教育工作。根据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10月)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中的规定(#1),各部门的分工是: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计划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等列入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轻工、纺织、商业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幼儿食品、服装、鞋帽、文化教育用品、卫生生活用具和教具、玩具的研制、生产和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3月)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4),各部门的分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