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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意义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和烟草行业进入发展新阶段的形势下进行的,是烟草行业在推进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此次修订,将对于实现烟草专卖法律同国家其他法律保持法制统一,促使行政处罚程序更加合法与合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长远看,修订后的法规,对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是直接原因。对国家法律中涉及的“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集中修改。《烟草专卖法》修订原因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原《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修改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因此,不能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执行。《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修改后的第四十二条是:“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贪污贿赂罪”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烟草行业法制建设日益深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的大幅提升,以及规范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原规章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规定》修订一、修正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原《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新《规定》五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二、增加了对案件处理的法制审查程序原规定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新《规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三、扩大了指定管辖的范围原规定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新《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三、扩大了指定管辖的范围原规定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直接查处。”新《规定》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增加了立案期限的规定原规定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新《规定》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五、增加了调查取证期限的规定新《规定》第三十五条:“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六、明确了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原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新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六、明确了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处理方式(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七、完善了获取证据的程序和形式要求一是完善了询问笔录的确认程序二是完善了对书证的确认程序三是增加了获取视听资料应遵循的要求四是增加了提取物证应遵循的要求五是增加了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确认情况下,对检查笔录的处理。六是增加了烟草专卖品真伪鉴定的要求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八、修订了无主物案件的公告期限原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新《规定》五十八条第二款:“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九、细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原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新“规定”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九、细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有关规定(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九、细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十、扩大了听证的范围原规定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新《规定》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①一万元以上的罚款;②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③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④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十一、增加了事先告知的方式原规定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新《规定》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十二、完善了期间的有关规定新《规定》第七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十三新规更明确简化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要求。原规定要求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制作笔录,而新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制作笔录,也并未对执法人数做出限定。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更加具体。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十二、完善了期间的有关规定新《规定》第七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第一、烟草专卖体制不受影响。第二、烟草行业原有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第三、惩治违法犯罪力度不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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