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新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姓名:丁杰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经济法指导教师:郑鹏程20071110新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作者:丁杰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刘会敏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研究2008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特定客体的垄断权或者独占权,即知识产权人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排他性的享有和行使其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它在本质上是完全的或有一定限制的垄断创造物。相反,反垄断法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保证市场处于竞争状态,并期待通过市场竞争,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以创造更多地社会财富。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都是关于自由的,是反垄断的。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二者存在着矛盾。针对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本文首先系统介绍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其次,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了研究,包括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类型。再次,本文又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反垄断规则,包括WIPO《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示范法》、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合同评价指南》以及TRIPS协议等等,并且对美国、日本、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领域立法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对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进行了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也就是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研究这一论题即在于探讨如何在维持知识产权权利人优势的前提下有效的维护市场竞争,同时诣在加强社会主体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感性认识。除了现行立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外,还要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来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期刊论文夏旭阳.XIAXu-yang知识产权垄断性批判:以激励论为重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1)立法和主流观点以激励论为依据,将知识产权设定为一种垄断权,然而,这种纯粹向激励创新倾斜的制度,并不能实现最终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激励论本身以及新的经济理论和现实社会生活证明激励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是不成功的.知识产权应该仅是一种收益权或征收权,而非垄断权.3.学位论文张艳赞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2006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通常在保护期限内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这种垄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种垄断可以激励创新,从而增加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滥用因知识产权而形成的支配地位,则这种滥用行为就构成了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及协调方式的分析,阐明了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及可能性:通过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比较,认为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应更多的借鉴欧盟,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本文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念、范围、性质及特征。国内外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结论,本文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只涵盖传统知识产权中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垄断性。第二部分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了知识产权垄断的正当性在于它建立了这样一种激励机制:通过赋予知识产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来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活动。另外,在这种激励机制的基础上知识产权制度还力图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力图在智力产品的生产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实现最佳的利益分配。第三部分介绍了由于知识产权垄断可能导致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故知识产权法本身通过权利期限,知识产权滥用原则等规则对知识产权垄断加以规制,但知识产权滥用原则仅能作为被告进行抗辩的依据,不能就其单独提起诉讼,作用非常有限。第四部分以美国为例,结合具体案例,从立法及具体表现两方面介绍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主要冲突类型包括搭售行为,单方拒绝许可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标准化问题及必要设施问题。第五部分介绍了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协调的相关学说及具体原则。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必然导致二者的协调,二者的互补性又为二者的协调提供了可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第六部分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认为美国的立法比较模糊,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欧盟、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竞争法上的相关规定有着明确的适用标准,适用起来简明得多,而且也能保证适用上的一致性。我国应更多借鉴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第七部分得出结论:在我国目前,亦有制定反垄断法并将其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必要。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更多的借鉴欧盟,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4.期刊论文徐士英.XuShiying论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实施的协调-时代法学2006,4(1)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保护和促进竞争是各国竞争法的基本宗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一般认为不受竞争法的规制.但是,知识产权这种垄断权往往会使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形成支配地位,或者在行使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从而限制了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竞争法应当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由于知识产权合法权利的存在和行使相互交织,知识产权对竞争促进和阻碍的双重作用,使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变得复杂.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知识经济时代,产生于工业时代的竞争法如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如何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的度?这是各国竞争法面临的新问题.5.学位论文郝珺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2006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存在的。但是,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权利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人可能会超出法律允许的正当范围,滥用其依法获得的正当权,通过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非法限制竞争,从而违反了反垄断法。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滥用问题也日益突出,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正是针对知识产权滥用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本文基于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相关理论,从经济学和法律角度,借鉴西方国家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最新成果,讨论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问题。中心议题是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并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我国建立与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反垄断法的意义,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分四章进行讨论。第一章,运用所有权和知识和产权的相关理论,论述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性特征,引出利益平衡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问题。第二章,从经济学、法哲学两个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第三章,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了分类,并分别论述各种行为国际通行的规制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各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说明了我国建立与知识滥用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意义,阐述了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6.期刊论文邱慧玲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法制与社会2009,(11)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下对整个社会科技,公众利益的提高起着无法比拟的作用.但正是因其享有合法的垄断权,加上利益的驱使,权利人在利用其知识产权时,用其合法的垄断权去追求非法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益,给社会进步及由竞争而推动的科技进步造成了极大阻碍,我国刚出台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又规定得过于笼统而起不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因此,本文在剖析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体系进行了探讨.7.期刊论文任晓刚.樊晓军.RENXiao-gang.FANXiao-jun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26(2)现代科技发展前后延续性日益明显,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是人类整体利益均需要知识产权的公开推广,垄断性与公开性之间的矛盾、专有行为的滥用等已经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以反垄断法来平衡两者关系是极为必要的.8.学位论文赵永飞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2007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与有形财产相对应的崭新的财产法律制度,通过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毫无疑问,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必须得到保护。但这种权利一旦被滥用就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要受到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的规制,同时还要受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制和主要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它们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出发,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它的基本宗旨。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的规制以及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制,归根结底都是在民法内部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受到民法自身性质和手段的局限,而反垄断法由于其公法性质、社会本位性、维护竞争的特点以及调整手段的原因,使得它在知识产权规制体系中占据着特殊而显要的地位。本文分三部分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展开研究的:第一部分,在理论上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并着重阐述了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合理的垄断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种有限的合法的垄断权如果不正当的被行使,则会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接下来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概念、构成、分类以及危害性的阐述,表明了知识产权滥用存在的普遍性和对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说明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在介绍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体系之后,通过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复杂关系分析,有力证明了反垄断法是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最好的武器。第二部分,是对实在法的考察。对国外及国际组织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和实务进行考察,并分析了这些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及执法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这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部分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现状进行检讨与建议:首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进行了梳理,并在注释中列明已废止的相关条文。通过对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规范的分析和检讨,指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滥用规制问题上立法的不足。最后,对完善我国该领域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构想。9.期刊论文李冬梅知识产权的垄断与反垄断思考-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3)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是近年来反垄断法律制度乃至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知识产权作为合法的垄断权,历来被排除在反垄断法之外.微软垄断案的终审昭示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形成垄断中的作用,提出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客观要求.本文力求从经济的角度揭示知识产权垄断的合法性,分析该合法垄断权在特殊环境中产生的变异,进而阐述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必要性.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和各国的司法实践,作者提出在我国规制知识产权非法垄断的立法建议.10.学位论文袁伟涉外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2006本文以涉外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为题,共分四个部分:引言介绍了近年来中国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屡遭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分析中国企业遭受涉外知识产权垄断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因,提出涉外知识产权反垄断,对中国来说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建议整个国家、企业和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共同构筑中国反涉外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体系和有效机制。一、涉外知识产权垄断。笔者把涉外知识产权垄断的概念定义为:是指知识产权人(主要指国际跨国公司)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通过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达到垄断国际、国内市场的目的,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其垄断行为表现通常为通过技术壁垒、捆绑销售、价格岐视等方式。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首先阐述了二者的一致性表现,提出主要作为私法的知识产权法,和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尽管对竞争的关注与调整的角度和方式不同,但是他们在促进竞争方面有竞合趋同的一面。笔者接着分析了二着之间的冲突,具体来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