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单元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九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客体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包括: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负治安管理责任的年龄是14周岁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发放的许可证。第十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处罚的客体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违反刑法,并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分类共有十大类。青少年容易触犯的罪名有: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但是14周岁以上的必须对八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负责。“民法”我们国家有没有统一的民法典呢?截止目前我们国家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民法现在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民法包括的知识很多,比如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案例:初一女生被女同学软禁2天多次遭毒打拍裸照2011年5月12日下午,记着在咸阳市中心医院见到了受害者小雨,她身上多出淤青,躺在病床上,眼中写满了惊恐。据小雨回忆,打人的几个女生有她的同学也有不认识的,她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对待她。5月8日下午,她被5个同龄的13岁女孩子“劫走“了两天两夜。其间,她遭受了侮辱和打骂,她多次遭到几人的掌掴、辱骂和威胁,甚至被烟头烫伤皮肤。两天的时间里,她只吃了两袋方便面。最让甜甜受不了的是,这几个女孩剪了她的头发,还逼她把衣服解开拍照,威胁她如果把这件事说出去,就把照片发到网上。更令小雨母亲孙女士气愤的是,陈某在高某的教唆下,和其他三名女孩将小雨非法拘禁后,多次毒打、辱骂、恐吓小雨,高某甚至对小雨说,如果小雨将此事说出去,就用刀子将小雨全家都捅死。高某拿走小雨的手机也一直没有归还。经医院诊断,小雨身上多出然组织挫伤。虽没有大碍,但心灵的修复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问题设置1、在此案中,这几名13岁的打人女孩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2、如果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她们是否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处罚?3、刑事责任、行政(治安管理)责任的承担与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冲突?4、通过阅读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思考13岁的女孩是不是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5、在本案中,打人的几个13岁的女生如果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谁具体来承担?6、通过阅读教材人身权的内容,思考在本案中,小雨的人身权中的哪几项权利受到了侵犯?7、通过对教材民事责任方式的阅读理解,思考这几名打人的女孩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该有哪些?8、为什么13岁的孩子会作出这样恶劣的行为?1、在此案中,这几名13岁的打人女孩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负,根据《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2、如果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她们是否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处罚?不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负治安管理责任的年龄是14岁。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化工开发区派出所正在就此事进行调查。由于打人者都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据警方透露,这几个女孩的行为的确很恶劣,她们承认打人,现在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3、刑事责任、行政(治安管理)责任的承担与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冲突?不冲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这里的45498.5元民事赔偿金是药家鑫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4、通过阅读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思考13岁的女孩是不是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3岁的女孩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法上被称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10岁-18之间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在本案中,打人的几个13岁的女生如果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谁具体来承担?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金。《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6、通过阅读教材人身权的内容,思考在本案中,小雨的人身权中的哪几项权利受到了侵犯?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7、通过对教材民事责任方式的阅读理解,思考这几名打人的女孩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该有哪些?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芊表示,由于加害方未满14周岁,所以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但受害一方可以要求这几个孩子和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其赔礼道歉、排除妨碍(销毁照片)、赔偿身体和心理的治疗费用等等。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也可委托警方予以调解。调解无效的话,可向法院起诉。8、为什么13岁的孩子会作出这样恶劣的行为?几个十二三岁的女孩子做出如此冷酷的举动,西安资深心理咨询师刘瑶说,这是因为缺乏爱的教育,感受不到自己的残忍给别人带来的伤害,对是非黑白不能清晰地作做出判断,以至迷失了自己。一、民事主体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公民公民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每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自出生享有,至死亡是终止。但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一样的。分为三大类: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⑶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法人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分为三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2.3.偷看他人信件4.网上说别人坏话5.拍广告?【创境激趣】二、依法保护人身权引思1(1)上述案例侵害了哪些人身权?(2)民法有哪些保护人身权的规定?(3)图片中的侵害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明理1侵害了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一次性赔偿金,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明理1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明理1侵害了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明理1侵害了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5.拍广告?明理1引思2(1)什么是人身权?除了上述权利外,人身权还包括哪些权利?民法是如何保护这些权利的?(2)侵害了这些权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一)人格权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二)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身份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如教材第134页“荣誉称号写错”的案例,市教育局侵害了小刘同学的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三、民事责任(1)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营养费、护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一次性赔偿金。药家鑫的案例。(2)人格尊严不可侵犯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课堂小结:本节课以“咸阳13岁初一女生遭同学侵权案”为主轴,综合采用了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辩论等多种教学方法,主要实现大家对以下知识的掌握:1、了解民事主体的分类以及成为民事主体应具备的条件。2、理解人身权的内容。3、认识到侵犯他人人身权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以及如何在生活中维护自身的人身权。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一)法律保护财产权1、教材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