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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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模块内容框架]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旅游保险概述旅行社责任保险概念旅游保险合同旅游意外保险概念适用范围保险期限和金额投保和索赔任务一旅游保险•【案例导入】•2005年10月,邹钦到成都游玩,参加了由成都中旅组织的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行前,他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华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并签订了旅游保险合同。10月16日傍晚,旅行团来到阿坝州松潘县川主寺镇,此处海拔3000余米。邹钦突发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梗塞伴出血,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同日,病人转院至成都市第三医院抢救、治疗。11月15日,邹钦因医治无效去世。家属将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及成都中旅告上法庭,索赔保险金12万元。思考:1、上述资料中,邹钦和华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载明哪些内容?2、上述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客体分别是什么?3、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强制购买的保险吗?一、旅游保险的概念•在旅游出游的过程中,总是会存在各种出其不意的危险。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旅游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购买保险就成了一个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旅游保险是指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旅游事故所造成的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旅游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伤残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二、旅游合同概述2.1.1旅游合同的概念2.1.2旅游合同的特征2.1.3旅游合同的作用2.1.4旅游合同订立的原则2.1.5旅游合同的类型2.1.6旅游合同的内容2.1.7旅游合同的形式2.1.8旅游合同的管理2.1.1旅游合同的概念合同,又叫契约。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上,可将旅游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旅游者、旅游企业法人、其他旅游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侠义上,人们常将旅游合同理解为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组团合同2.1.2旅游合同的特征•旅游合同除具有约定性、合法性、约束性等合同的一般特征之外,还表现出如下重要特征:–主体的单一性。旅游合同只调整旅游法律关系中的横向关系,即旅游企业之间、旅游者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适用调整其他关系。–标的的特殊性。无论是就旅游者而言还是就旅游企业而言,旅游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旅游经历以及为获得这种旅游经历所必须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条件。2.1.2旅游合同的特征–权利义务的双务性。即旅游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相互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例如,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收取了旅游费用,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各项旅游服务。2.1.3旅游合同的作用旅游合同对规范旅游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维护旅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旅游合同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下来,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1.3旅游合同的作用–有利于规范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行为。旅游业是涉及多个环节的综合性产业,旅游经营者之间只有依法订立旅游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有效地规范他们之间的沟通协作行为,更好地为旅游者服务。–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有效的旅游合同保证了旅游交易的安全和旅游秩序的稳定,使旅游市场交易的活跃和旅游经济效益的提高成为可能,必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地向前发展。2.1.4旅游合同订立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三至八条规定,旅游合同的原则有:–平等原则。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平等或民事权能平等或身份平等,即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应有的民事权利义务资格都是平等的,在身份上没有高低贵贱、上下隶属之分。2.1.4旅游合同订立的原则–自愿原则。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当事人有权以平等原则为基础,在没有强制力干预的情况下,自愿订立旅游合同。但是,实行自愿原则必须遵守既有法律的限制性规定。2.1.4旅游合同订立的原则–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理念,在互利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此项原则弥补了法律规范和合同约定的先天不足,是处理各类旅游合同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2.1.4旅游合同订立的原则–诚信原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方法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义务。例如,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不得利用旅游者对旅游知识的缺乏欺诈隐瞒旅游者,损害其合法权益。2.1.4旅游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约束力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即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1.5旅游合同的类型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赋予特定名称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依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据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等。2.1.5旅游合同的类型一般认为,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另外,还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其细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分为旅游产品购销合同、旅游产品加工承揽合同、旅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旅游货物运输合同、旅游仓储保管合同、旅游供用电合同、旅游财产租赁合同、旅游借款合同、旅游财产保险合同、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旅游科技合同等。2.1.5旅游合同的类型–依据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分为国内旅游合同和涉外旅游合同。–依据合同标的不同,分为提供劳务的旅游合同、财产转移的旅游合同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旅游合同。其中,提供劳务的旅游合同是旅游合同的基本类型,是指旅游企业为旅游者提供劳务,旅游者按约定标准付给报酬的合同。其中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旅游组团合同是旅游合同最常见、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类型。2.1.6旅游合同的内容旅游合同的内容是指将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关系具体化的各项条款。正确的旅游合同内容是当事人行使旅游合同权利、承担旅游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世界各国对合同内容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有:–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得含糊不清;–必须清楚地规定合同期限,包括合同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2.1.6旅游合同的内容–尽量减少以至消除留待以后确定的事项和问题等。根据《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包括代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名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正式登记的真实称谓;2.1.6旅游合同的内容•姓名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公民个人在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上的正式称谓。•当事人(包括代理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是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地域管辖的重要依据,必须相互核对清楚并真实、准确、完整地书写在旅游合同载体相应的位置上。2.1.6旅游合同的内容•旅游标的。旅游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类。其中,物通常是旅游购销合同、旅游物资供应合同中的标的,如旅游纪念品、艺术品、生活日用品等有形旅游商品。行为通常是旅行社组团、接团合同、旅游饭店合同、旅游交通运输合同中的标的。智力成果通常是旅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旅游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等旅游合同中的标的。2.1.6旅游合同的内容•旅游标的数量与质量。数量是指旅游标的大小、多少和轻重的综合,质量是指旅游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此项内容是旅游标的的具体化和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的尺度。•旅游标的价款或者报酬。价款和酬金一般统称为价金,是一方当事人履行旅游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在旅游合同标的为物时,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为价款;在旅游合同标的为行为或智力成果时,支付的是报酬或酬金。2.1.6旅游合同的内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负有交付标的义务的当事人交付标的的起止时间,或者负有支付价款或酬金义务的当事人支付价款或酬金的起止时间。–履行地点是指合同标的交付与接受的地方,即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地点。–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方法。不同性质的标的具有不同的履行方式。2.1.6旅游合同的内容•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方法。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般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时,合同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确定。例如,旅游组团合同中必须约定旅游者不按法律规定退团、旅行社不按法律规定转团或取消预定,都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不低于法定数额的违约金。–此外,旅游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订立诸如风险、担保等附加条款。2.1.6旅游合同的内容需要强调的是,在旅游实践当中,为了简化程序,方便交易,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旅游企业与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往往全部或部分采用具有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全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叫做格式合同,又叫定式合同、标准合同。2.1.6旅游合同的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1.7旅游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是指推定形式和默认形式。2.1.7旅游合同的形式由于旅游活动所涉及的环节比较多,而且在不同的环节对旅游服务的要求不尽相同,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各类旅游合同,特别是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组团合同一般不宜采用口头、推定和默认这三种形式,而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发生合同纠纷时,易于取证和分清责任。2.1.8旅游合同的管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8旅游合同的管理–负责合同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在职责范围内对合同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工作的内容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负责监督处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县级以上各级旅游局。2.2旅游合同的订立与效力2.2.1旅游合同的订立8.2.2旅游合同的效力2.2.1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平等协商,就旅游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并依法签订协议的法律行为。旅游合同的订立是旅游合同关系确立的前提和基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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