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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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旅游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姓名:张华宝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胡雪梅20080112旅游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张华宝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张谊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研究2006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法律后果。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制度作为旅游合同的核心制度,对于维护旅游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前,我国旅游纠纷不断,就是由于旅游合同立法滞后,特别是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缺失而导致。因此构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是实现旅游合同立法完善的重要内容。构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制度,首先要科学界定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概念,参照现行立法与学者观点,本文就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等概念进行了界定。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确定是由其构成要件所决定的,从现行立法和实践需要来看,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决定了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的存在。旅游合同当事人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的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旅游合同违约既能产生财产损害,也能产生非财产损害。对于财产损害,法律救济较为充分,而对于非财产损害,现行法律缺乏有效的救济。我们应当肯定违约能够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因为旅游合同是为获取精神利益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之时就可以预见精神损害的发生。鉴于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及侵权责任的关系,本文分别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与其它两种责任的优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构建完善的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建议。2.期刊论文原野旅游合同实际违约责任与补救措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1)依据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分析旅游合同实际违约责任的定义及现实表现,指出旅游合同实际违约是最常见的和最重要的违约形式,提出了违约后各种补救措施.3.学位论文孔健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责任研究2007当前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国内、国际旅游人次逐年激增,每年都会签订大量的旅游合同,旅游纠纷时有发生并难以顺利解决。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规范旅游的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旅游合同的缺失导致旅行社责任难以明确,这是旅游合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具体内容概括如下:首先,从造成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旅行社本身合同义务和由第三人违约导致旅行社违约两个因素出发,围绕旅行社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全面明确旅行社违反其合同义务相应责任。其次,从保护旅游者权益出发,建立了一个由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再向第三人得到补偿的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链模式,以处理旅游合同中第三人违约责任。最后,立足于在我国现行赔偿制度下旅游者只有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才能通过选择侵权责任主张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模式,从旅游本质和精神损害本质中的共同性“精神利益”出发,分析论证了在旅游合同中违约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观点,同时阐述了其适用的条件限制、归责原则和旅行社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4.期刊论文张谊.ZHANGYi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损害赔偿-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8)旅游合同是旅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迅速发展的旅游业的重要法律制度.由于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旅游合同违约情形时常发生,本文试从旅游合同违约的几种情况分析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其责任方式,以促进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研究.5.学位论文龚滔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探究2006对于违约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议,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之诉中不应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因而在旅游合同这种期望精神利益的合同中,对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严重精神损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未能给予充分的保护。本文试图通过对旅游合同特殊性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的分析,论证在旅游合同中,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的,应当允许旅游者通过违约之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进一步提出建立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作者对文章中采用的基本概念——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分析,进而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加以界定。同时还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观点和争论。第二部分,作者对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进行驳斥,并进一步分析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的法理依据,主要有:正义价值理论、契约自由理论、完全赔偿原则等等。第三部分,作者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学说和立法情况,以及国际性立法的情况,得知很多国家都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作者赞同借鉴《美国合同法重述》的做法,在一些容易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定类型的合同(如旅游合同),允许债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部分,作者分析了我国关于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虽然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但是仅在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适用,我国尚不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最终获得不同的审判结果,增加了违约结果的不可预见性。第五部分,作者试图建立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者认为旅游合同是期待精神利益的合同,违反旅游合同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可以预见的,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因此我国应该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该制度应当选择一般禁止而例外允许型模式。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旅游合同中因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但是要在赔偿范围、程度及赔偿数额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6.期刊论文王莉莉旅游合同及其违约责任的认定-商业经济2004,(11)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合同以其独特的内涵,决定了旅游合同对法律性质、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认定.旅游合同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的实际上是为保护相对弱势群体利益.旅游合同适用无过错责任对旅行社过于苛刻,如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则能较好地平衡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7.学位论文黄远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研究2008本文的创新在于笔者对于旅游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分析的观点:从旅游合同的分类来确定归责原则。笔者认为旅游包价合同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旅游代办合同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瑕疵担保责任是否该独立存在,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认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逐渐趋于一致,这样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存在与违约责任就形成了两套并存的规范,出现归责适用上的重叠混乱。因此笔者认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而应当建立统一的违约责任制度,归属于违约责任一体来调整。最后在救济模式的法律规制途径构想中笔者提出了三点建议:增强旅游合同双方维权意识;合同约定的逐步规范化;建立有名旅游合同制度。并对建立完善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和服务质量监管方式进行了探索研究。8.期刊论文宋进举试论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1)根据传统民法,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囿于侵权责任,而不能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扩张解释,认为在旅游合同这类特殊性质的合同违约中,可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受害方旅游者的保护.从而突破传统的债权责任体系,完善违约责任形式.9.学位论文满静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2007旅游合同是以游客追求精神上的愉悦与享受为特征的精神利益合同。对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严重精神损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未能给予充分的保护。究其原因,乃是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违约之诉中不应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本文拟通过对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进而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加以界定。同时,作者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国际公约有关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情况,并分析了我国关于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得出我国尚不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的法律规定。最后,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理进行分析,力求为确立我国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寻找依据,并提出如何对其进行立法规制。10.期刊论文许晔论旅游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制与社会2008,(12)近年来旅游营业人违约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问题日益突出.由此本文从精神损害范围角度出发,论述在旅游合同立法中应当规定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支持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纠纷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仅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符合法律追求公正的价值目标.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67e089f4-4e75-4b05-ac9b-9dce00d8c31e下载时间:20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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