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作者:魏求珍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余功雄论旅游合同的规范及其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2(2)由于旅游合同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有许多特殊性,且合同法未将其作为有名合同进行规范,因此,在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过程中,如何规范旅游合同成了旅游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本文在综合分析旅游合同难以规范的原因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规范旅游合同的侧重点和具体措施.2.学位论文李鲲鹏旅游合同研究2006旅行作为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在人类社会诞生之初就已存在。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这些活动只是限于少数人群,还不是现在所说的旅游活动。①现代的旅游活动是产业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之一。上个世纪科技的进步、现代交通工具和设施的采用,大大缩短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距离,使世界各地联系更加紧密,旅游也成为一种大众化消费行为。根据我国旅游局发布的资料,2001年我国居民参加国际国内旅游的总人次数已经达到了7.84亿人次,平均12个人里,就有7.84个人参加旅游,出游率达到62.2%。同年我国旅游外汇总收入达177.92美元,居世界第七位。②旅游已经成为我国人们现代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人们参加旅游就是为了了解和感受自然与文化的多样性、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和满足、放松身心。但是,实践中,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特别是有关旅游合同的纠纷也大幅增加。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旅游合同立法,旅游合同在我国还是无名合同,司法实践中只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调整,立法远远落后于现实的需要。基于这样的认识,本论对旅游合同的一些相关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笔者的看法。本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旅游合同性质及其有名化。本部分首先对旅游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为实现旅游利益而签订的规范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这一狭义的旅游合同概念是国际上对旅游合同的通行称谓,同时也是本文的研究范围。然后在旅游合同分类的基础上,充分阐述旅游合同的性质,认为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分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分别定性。比较有关包价旅游合同法律性质各种学说,笔者以为包价旅游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代办旅游合同是有偿委托合同。最后,提出旅游合同应当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范。旅游合同有名化不仅有利于旅游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而且有利于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第二部分:旅游合同的效力。旅游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的旅游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体现为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旅游合同当事人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人。首先笔者以为旅游经营人的范围不应以特定的行政身份为限,只要一般民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包办旅游服务或代办旅游服务,均应认定为旅游经营人。其次,旅游给付中第三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旅游经营人的履行辅助人。因此对于旅游给付提供人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由旅游经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着重对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作了具体阐述,如提供约定旅游服务的义务、组织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附随义务等等。最后,论述了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明确了旅游经营人和旅游者的变更权和解除权。第三部分: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之非财产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传统民法否认根据违约责任提出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请求,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来解决。笔者首先对国内外有关违约之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考察,分析了我国非财产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状况。然后提出违反旅游合同应当承担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笔者以为旅游合同违约之非财产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上是有根据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制度并不利于充分保护旅游者权利。通过合同之诉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对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当某一违约行为造成了非财产损害但未构成侵权时,旅游者将无法通过责任竞合来提起侵权之诉,并进而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最后,阐述了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时间浪费之非财产损害赔偿。旅游者的时间浪费损害属于非财产损害,给予旅游者时间浪费请求权是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期刊论文王玉松.WangYusong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旅游科学2002,(3)本文通过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条文的扩张解释,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以解决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期刊论文孙妍君完善旅游合同立法更好的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现代商业2007,(27)现代社会,旅游渐渐成为紧张的竞争生活的一种补充和调剂.并且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迅速地成为扩大内需,以旅游消费刺激市场的一个经济手段.也是因此有了黄金周概念的提出.所谓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山山水水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从来就不仅仅是某某到此一游的游玩与嬉戏,更不是赶大集或大串联式的群众运动般的娱乐和消费.只是,在旅游服务机构眼中的黄金周与一个真正旅游者心中的黄金周,显然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笔者认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最好手段是严格保护旅游者合法的合同权益.5.期刊论文杜军.DUJun旅游合同研究-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2(5)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旅游也由个人的偶然行为转化为一项社会组织行为,且日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旅游合同成为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目前规范旅游合同的法律制度阙如,立法上停滞不前;理论上对旅游合同的理论准备不足,尚未为立法活动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一些最基本问题诸如旅游合同的内涵和外延尚未在理论界与立法部门形成共识;实践中伴随旅游合同的格式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司法上对旅游纠纷的处理因无法可依而常出现一些偏差.旅游的发展需要理论的支持,这也正是研究格式化旅游合同的法律意义所在.6.学位论文梁飚包价旅游合同变更与解除研究2007旅游行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是旅游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旅游合同仍属于无名合同,其研究也一直属于法学研究领域中的薄弱环节,这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也与我国加入WTO后所应当建立的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作为旅游合同的分支,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更是一片等待开垦的处女地。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类型不同,旅游合同可以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提供综合性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总价金的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合同的主要类型,也是应用最普遍的类型,人们日常所称的旅游合同一般所指的就是包价旅游合同。由于在包价旅游合同立法上的空白,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纠纷频频发生,司法上处理包价旅游合同纠纷主要是依靠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足和欠缺往往导致司法判决有所偏差,缺乏足够的一致性。因此,应当建立有名的包价旅游合同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旅游纠纷司法判决的公平性,保护旅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结合各国、地区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旅游合同立法,从旅游合同以及包价旅游合同的基础法律问题入手,力求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包价旅游合同变更与解除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期为我国包价旅游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尽个人的绵薄之力。全文共分六部分:导论部分阐述了我国包价旅游合同立法以及研究领域的现状,并介绍本文研究的方法以及结构。第一章为“旅游合同基础法律问题研究”,主要对于旅游合同的概念、旅游合同的分类、旅游合同的有名化等问题进行研究。文中主要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营业人以营利为目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代办旅游服务的合同依据合同中约定给付的类型,旅游合同主要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由于旅游合同的独特法律性质以及社会生活的需要,有必要将旅游合同有名化。第二章为“包价旅游合同基础法律问题研究”,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法律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文中主要认为,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提供综合性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总价金的合同。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有别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应当在法律中对其有所界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制。第三章为“包价旅游合同变更研究”,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变更的概念、法律特点、原则、前提条件以及价格变更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文中主要认为,包价旅游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非因不得已事由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旅游合同。在旅游团中,只需有过半数的旅游者同意即可视为集体同意变更,而不同意的旅游者有权解除旅游合同。而因不得已事由导致旅游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不得向旅游者收取,减少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第四章为“包价旅游合同解除研究”,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解除的概念、法律特点、类型、法律后果以及旅游者以及旅游经营者的解除权进行研究。文中主要认为,对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解除权,应当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有所区分,旅游者拥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而当旅游者不为必须的协力义务、游客人数未达约定的成团人数或者出现不可抗力事由时,旅游经营者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在合同解除之后,旅游经营者仍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合法利益。最后为结语部分,该部分总结全文。7.期刊论文李程.LiCheng浅谈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西藏科技2007,(3)本文旨在本着民法平等、公平的原则,通过借鉴和参考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来对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初步探讨,阐述本人对此的相关看法.8.学位论文许永生旅游合同中旅游业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研究2007在当前全球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下,伴随而来的必然是对旅游业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明确化要求,尤其是和旅游者相比,旅游业者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如何规范旅游业者的行为,明确其义务、责任范围则更是当务之急。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旅游合同多指包价旅游合同,其最有典型性,所以本文中的旅游合同主要是针对此类合同而言的。本文的第一部分,在明确了旅游合同的概念之后,分析了旅游合同的性质特点,认为旅游合同是一个包含了买卖关系、承揽关系、居间关系、委托关系及行纪关系的混合合同,具有特殊性。第二部分,本文分析了旅游业者所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和旅游者所享有的权利范围,认为除了常见的按约定给付、合理组织义务之外,旅游合同中旅游业者的特殊义务有:瑕疵担保义务,即旅游业者所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具有约定的品质或通常的品质,以免旅游业者通过格式合同来免除自己的责任,限制或剥夺旅游者的权利;安全保障的义务,即为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旅游业者应提前对一些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予以说明、提醒,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的义务,即在我们目前社会大众的保险意识普遍不强的情况下,为了化解风险,由旅游业者为旅游者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对旅游者在旅游中购物承担协助的义务,即旅游业者对其安排的旅游者的购物活动负有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义务。与这些义务相对应的则是旅游者的权利,旅游者除了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之外,还享有请求赔偿时间浪费的权利和请求替代旅游的权利。在本文的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包括:1,实际履行,但这种形式实际应用较少;2,支付违约金,这也是一种常见的形式;3,赔偿损失,这是被应用的最为普遍的形式,包括旅游费用的赔偿和期待利益的赔偿。其次,分析了旅游辅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认为旅游业者应对旅游辅助人的过错侵害旅游者的行为承担责任。随后,本文重点分析了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认为旅游合同的目的就是使旅游者获得精神享受,而旅游业者违反合同规定、致使旅游者精神上产生痛苦的情况比比皆是,但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责任是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这就与现实情况产生了冲突。本文分析了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