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旅游合同法主要内容•旅游合同及合同法•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合同的效力•旅游合同的履行•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旅游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第一节旅游合同及合同法•概念•特征•合同法一、概念指作为平等主体的旅游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旅游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旅游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旅游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二、特征•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具有与旅游行业、旅游者密切相关的自身特点一般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表示真实•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自身特点:•旅游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旅游合同具有综合性•目的性明确•旅游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的三、合同法概念: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社会交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重德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案例二:某独资企业为了开好促销会,特策划组织一次联谊活动,于是派人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杭州、千岛湖三日豪华游”的旅游活动。后因该企业组织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又临时提出增加8个人一起参加旅游活动的要求。可是旅行社认为增加人数可以,但每个人(指整个旅游团的人数)要增加5%的费用。其理由是旅游旺季不能随意增加人数。为了促成这项活动计划,该企业无奈地同意了此种做法,并且与旅行社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合计为66人的旅游合同。可是没过几天,该企业派人来说其他旅行社也上门促销,其价格要便宜得多,况且没增加费用的要求,为此想来撤销旅游合同。旅行社听后当然不会同意他们的做法,于是双方发生旅游合同纠纷。由于旅行社不肯将旅游费退还给该企业,最终,该企业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判决,该旅游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损失由过错方当事人负责赔偿。旅行社怎么也想不通会有如此结果。分析与处理按照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类似上述的旅游纠纷,就目前情况而言为数不少。有一些旅行社经理很会做“生意”,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和经验,使得那些急需或无经验的客户签订这种违反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原则的旅游合同。上述的旅行社要客户每人头上增加5%的费用,这就显得不公平。若是仅对新增8位游客的合理增收费用,那才是合情合理的。启示一般来说,可撤销的不公平旅游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乘人急需而故意抬高价格和要求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二是由于一方提出的要求过分苛刻而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只要有一方认为,不是出于自愿,不公平,若是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法庭就会给予撤销。但是,撤销后的旅游合同也有承担其法律后果的问题,具体规定是:1.无过错方的损失由过错方负责赔偿;2.过错方的损失自负;3.双方都有错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损失。目前,在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旅行社更应学法懂法,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法律,还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第二节旅游合同的订立•主体资格•程序•形式和内容一、主体资格•旅游者•旅游企业•代理人(一)旅游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二)旅游企业•有营业执照•在其经营范围内(三)代理人•要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二、程序•要约阶段•承诺阶段•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做要约人,接受要约人的一方称做受要约人或承诺人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第二,内容具体确定。第三,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即表明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第二,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第三,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第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第五,承诺不得以沉默的方式做出,并且要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三、旅游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默示和推定)•内容反映旅游当事人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旅游合同的具体条款加以体现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行程(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协商、调解、仲裁、起诉案例三该旅游合同是否成立某私营企业老板郑某因要到外地洽谈一笔生意,故打电话给一家旅行社需订往返机票5张以及当地四星级宾馆3间房,同时请旅行社报一个价格。旅行社根据郑某的要求立即进行操作,等到报价出来后就与郑某联系,偏巧郑某有事外出,于是就和秘书林小姐商定,明天请郑先生给个确认。到了第二天一早,林小姐发来传真告之价格没问题,约定取机票时付款。旅行社收到传真后马上确定机票和宾馆住房。谁知到了取机票的时间,旅行社迟迟不见郑某派人前来付款取票。旅行社又打电话前去询问,但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已经找到比这价格更便宜的机票和住房,并且和他人签订了旅游合同.因此,原来的订票订房业务就算取消。以后,旅行社多次派人与郑某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将郑某告上法庭,法庭判决旅行社与郑某旅游合同成立,并由郑某承担旅行社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分析与处理该起旅游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在于“电话、传真”等方式的交往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要求,是否具备了合同的要件。郑某因业务需要通过电话委托旅行社代办机票和订房业务,旅行社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操作,并以电话形式告诉了郑某的秘书林小姐,第二天旅行社又收到郑某的传真,同时约定取票付款。到了取票付款的时间,郑某又以找到比这更便宜的价格以及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等理由,否认了原先的约定。由于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最后旅行社将郑某告上法庭。法庭经调查研究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旅行社与郑某之间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已经形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法》又规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郑某与旅行社之间关于订票、订房的合同已经确立。这是因为旅行社以电话“要约”,郑某以传真“承诺”,双方都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对双方也就具有约束力,郑某应该赔偿旅行社的经济损失。启示这场官司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启示。如今有许多人虽然懂得一点法律知识,但是学习的不深不透。有不少类似郑某的人物,他们往往把自己看成是旅行社的“衣食父母”,在与之交往中太随便,而旅行社为了以后的业务,只能吞下“苦果’。相反,有一些旅行社自以为公司大而不在乎小生意,承诺客人的要求可以不算数。因此,不管是旅行社也好,游客也好,双方在业务往来中都是相互平等的,大家必须明白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作为双方当事人都要共同遵守这一原则,一旦违约,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旅游合同的效力•有效旅游合同•无效旅游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旅游合同•无效旅游合同的处理一、有效旅游合同四个条件:•主体资格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和程序合法二、无效旅游合同•法律特征•分类1、法律特征•具有违法性•不得履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2、分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旅游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旅游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旅游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旅游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旅游合同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旅游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旅游合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旅游合同•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四、无效旅游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案例四•1999年7月,教师刘某等一行5人到旅游质监所投诉,诉称他们于1999年6月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十日游旅游团,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刘某等共支付了旅行费用33950元。但是,甲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给刘某等旅游者造成了损害。其中主要包括:一是甲旅行社根本无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经营范围,却大登广告欺骗旅游者;二是刘某等旅游者在登上飞机离境时,甲旅行社即将合同一方擅自变更为乙旅行社,旅行游程均以乙旅行社的名义出现;三是由于旅行社安排不周,致使刘某等旅游者在机场耽误行程4个多小时,造成就餐损失;四是旅行社擅自增加一天旅程,增加购物次数及自费旅游项目。为此刘某等旅游者要求甲旅游社退还旅行费用,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6393元。•甲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是经乙社授权委托组织,乙社是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此旅游团增加在我国香港地区自由活动1天,在出团通知书中已明示,且没有增收旅游者费用。从泰国赴我国香港地区的飞机票由泰国方面安排,且时间不能提前确定,当天因飞机临时有变动,造成游客在机场等候时间过长,对此投诉者亦应予理解。关于增加购物次数及自费旅游项目,均属当事人自愿。经查,甲旅行社所称属实。本案分析甲旅行社与刘某等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甲社是没有资格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能从事出境业务,所以,它与刘某等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如果它是受乙社的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的,那么,它只能以乙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但是,在本案中,甲社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因此,该旅游合同是无效的。对于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而言,鉴于合同已履行完毕,且甲社在履行合同中并无违约行为,故刘某等旅游者要求甲社退还旅游全部费用不能成立。因为如果要求甲社退还旅游费用,则刘某等旅游者也应将其在旅游中的费用支付给甲社,即各自返还财产。此外,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甲社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第四节旅游合同的履行•概念•原则•抗辩权一、旅游合同履行的概念•旅游合同的履行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的全过程。二、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三、旅游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就特定事项具有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第五节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变更•定义•变更条件•原则(一)定义从旅游合同签订生效后到履行完毕前,由于出现某些特殊原因,经过旅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对旅游合同内容做出改变的行为(二)变更条件•当事人双方对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双方明确变更内容(三)变更原则•合法性•时段性•协商性二、转让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合同内容并不发生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指旅游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依法将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义务的转让指旅游合同的债务人依法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指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接受这些债权债务。即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地位第六节旅游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解除的概念即依法提前终止旅游合同关系,是指旅游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事由而终止已经生效的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二、解除的方式•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约定或者行使约定的解释权,自愿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法定解除指当事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被迫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情况性质、当事人或要求恢复原状,或要求赔偿损失三、终止与解除都使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发生情形不同,解除是终止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七节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