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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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经济管理系发布时间:2009-5-9阅读:89次第一节旅行社的概述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律特征:1、是企业法人;2、经营范围是旅游业务;3、以营利为目的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二、旅行社的分类及其经营范围1、分类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2、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旅行社均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我国对出境旅游实行“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发展的指导方针。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与审批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1、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符合资质的经营人员。(4)有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限制。3、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限制。二、旅行社的审批1、审批原则;2、审批期限;3、工商登记。三、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管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是指由国家旅游局批准,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长驻旅游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定房、定餐和定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四、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界定2、设立条件(参见教科书第32页)3、申办程序: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家旅游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再向商务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再向国家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再去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重点掌握)4、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节旅行社管理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二、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制度1、概念。参见教科书第33页保证金为现金形式;保证金需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旅行社须在60天内补足。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处置;旅行社终止经营,退还保证金。保证金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90天,超过时效可以不受理。保证金的赔偿支付范围:(重点)参见教科书33页34页。处理赔偿事宜的机构:质监所。赔偿条件:参见书本34页。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参见教科书34、35页。三、公告制度内容:开业、变更、停业、吊销等公告。四、监督检查制度机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经营业务、对外报价、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五、旅行社业务的年检管理六、旅行社的出国旅游经营管理第四节旅行社经营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及其旅游业务经营规则1、旅行社的经营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2、旅游业务经营规则:(1)严禁超范围经营;(2)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3)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违法的旅游项目二、旅行社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1、旅行社的职责。具体参见教科书第39-40页。2、旅行社的权利;具体参见教科书第40页。三、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具体参见教科书第40页。)实训部分设计(预计4节课时):1、案例分析及实训练习2、指导学生完成成立模拟旅行社设立申请的相关资料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版权所有: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CopyRight©2009项目负责:蒲昌伟网站开发:陈奕本站的访问量是:21884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经济管理系发布时间:2009-5-9阅读:161次第一节概述一、导游人员概念与类别1、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包含三层含义: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特定的工作。2、类别按业务范围划分:领队和全陪;地陪;定点导游员。按归属关系划分:旅行社导游员和社会导游员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划分: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按技术等级划分: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则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政策、标准和监管。规则2、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规则3、应当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规则4、考试合格的,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规则5、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内未从业,资格证自动失效。三、导游人员证书1、导游证的含义与版式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新版导游证为IC卡形式。以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不同的等级。2、申领条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4、导游证的申领和发放申领人须提供法定的材料;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5、监督管理无证导游:责令改正并公告,处1000元—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节导游人员的管理一、导游人员的管理部门和权限1、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导游人员的管理;省级旅游部门依委托行使相应的管理权。2、旅行社的管理及其权限3、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二、导游人员的记分管理制度1、记分管理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记分管理的后果: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的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执法部门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分值被扣完后,暂停从事导游业务,须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业务。记分管理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的分值外,依法应予以处罚的,应该依法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度审核后,应该撤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2、记分管理的实施标准(重点)(须尽可能记住)参考教科书47页。(1)扣10分的行为:(2)扣8分的行为:(3)扣6分的行为:(4)扣4分的行为:(5)扣2分的行为:三、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培训不少于56小时;应该为注册人员建立档案。年审的实施:以考评为主。考评等级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一次扣分达到10分的,不通过;累计扣分达10分的,暂缓。四、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两个系列、四个等级。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概述1、权利:是导游人员的可以行为的范围2、义务二、导游人员的权利1、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导游人员在紧急情形下,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计划;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导游人员的义务1、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2、进行导游活动时应该佩带导游证;3、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过旅行社委派;案例分析3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5、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6、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7、对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9、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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