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标准柴发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chaifh@craes.org.cn相关大气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纲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2.掌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分级3.了解常规项目(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的浓度限值4.了解常规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5.掌握小时、日均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功能区的分类(P46)功能区分类:三类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标准分级(P45)标准分级: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常规项目浓度限值(P46)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浓度单位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二氧化硫SO2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20.050.150.060.150.500.100.250.70毫克/立方米(标准状态)总悬浮颗粒物TSP年平均日平均0.080.120.200.300.300.5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日平均0.040.050.100.150.150.25二氧化氮NO2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40.080.120.080.120.24一氧化碳CO日平均1小时平均4.0010.004.0010.006.0020.00臭氧O31小时平均0.160.2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监测分析方法(P47)污染物名称分析方法标准号二氧化硫(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3)紫外荧光法GB/T15262-94GB8970-88总悬浮颗粒物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95可吸入颗粒物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6921-86二氧化氮(1)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2)化学发光法GB/T15435-95臭氧(1)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2)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3)化学发光法GB/T15437-95GB/T15438-95一氧化碳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P47)污染物取值时间数据统计的有效性SO2,NO2,CO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8小时的采样时间TSP,PM10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2小时的采样时间SO2,NO2,CO,O31小时平均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纲要求1.掌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2.熟悉标准的指标体系3.掌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4.熟悉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5.熟悉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6.了解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7.了解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P48)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除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外,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综合排放标准指标体系(P49)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速率标准分级(P49)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有关规定(P49)排放速率限值:P50表3.7。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中列出的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综合排放标准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P51)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间断性排放排气筒的采样污染事故排放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综合排放标准现有及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目排放限值(P50、P51)该标准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现有污染源(包括现有企业)执行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执行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纲要求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2.熟悉恶臭厂界标准的分级3.了解了解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基本规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纲要求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2.熟悉本标准的适用区域及各区域对工业炉窑建设的要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与建设要求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纲要求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2.熟悉本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3.熟悉一类区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4.了解新建锅炉房烟囱高度的有关规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区域划分与年限划分该标准中的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相应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该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时段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是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类区禁建锅炉一类功能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烟囱高度新建的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中规定执行。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以上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t/h〈0.7〈10.7~〈1.41~21.4~〈2.82~42.8~74~107~1410~2014~2820~≤40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20253035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