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hapter3城乡规划法2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与法律责任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及村镇规划管理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管理第三章城乡规划法3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法的概念城乡规划法——指国家权利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总结十几年的经验,形成的《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城乡规划法4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1)乡村纳入规划体系(3)赋权于民强化监督(2)规划不再“墙上挂挂”5城乡规划法概述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房屋协会原主席潘祖尧指出中国城市建设存在的“九大隐忧”:(1)城市规划不合理;(2)建筑师缺乏话语权;(3)首都效应;(4)千城一面;(5)非洋莫取;(6)质量问题;(7)破坏近代现代建筑;(8)复制假古董;(9)高大全和面子工程。第三章城乡规划法6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1.地域适用范围2.人的适用范围第三章城乡规划法7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1.地域适用范围规划区——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章城乡规划法8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1.地域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章城乡规划法9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2.人的适用范围①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②具体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③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第三章城乡规划法10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1.城乡规划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三章城乡规划法11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指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乡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城乡的空间布局和城乡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城乡规划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以图纸和文本为表现形式。第三章城乡规划法12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指历史上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即“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目前国务院已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共有112个。福建——泉州、福州、漳州、长汀第三章城乡规划法13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规划时所应遵循的原则编制的审批权限第三章城乡规划法14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章城乡规划法15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城镇体系规划划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镇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一节城乡规划法16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一节城乡规划法17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1.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的内容总体规划——总宏观上控制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乡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主要包括: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防灾减灾等。第一节城乡规划法18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1.总体规划(2)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教材P31?第一节城乡规划法19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2.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以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乡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详细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第一节城乡规划法20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2.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第一节城乡规划法21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2.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等);第一节城乡规划法22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2.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第一节城乡规划法23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2.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一节城乡规划法24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2.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一节城乡规划法25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2.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说明书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等。第一节城乡规划法26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总类2.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规)→总平面图→单体第一节城乡规划法27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所应遵循的原则1.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原则第一节城乡规划法28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所应遵循的原则1.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1)遵循城乡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2)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则(3)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原则(4)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的原则(5)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第一节城乡规划法29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所应遵循的原则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分析、因地制宜的原则(2)保护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3)突出保护重点的原则第一节城乡规划法30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1.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权限2.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权限第一节城乡规划法31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1.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权限《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一节城乡规划法32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1.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权限《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即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一节城乡规划法33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2.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权限《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一节城乡规划法34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2.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权限《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一节城乡规划法政府组织编制,上级审批;所在地实行越级审批35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新区开发1.城市新区开发的概念2.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3.新区开发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城乡规划法36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新区开发1.城市新区开发的概念城市新区开发——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主要类型——新市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和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第一节城乡规划法37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新区开发2.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1)量力而行的原则(2)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3)方便宜行的原则第一节城乡规划法38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新区开发3.新区开发的主要内容城市新区的开发,必须预先编制城市规划,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合理的程序和社会化原则,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任何建设单位所需要的配套外部市政、公共设施,都必须纳入城市的系统,不得自成体系,各行其道,以免重复建设,相互干扰,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和造成浪费。第一节城乡规划法39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旧区改建1.城市旧区改建的概念2.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第一节城乡规划法40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旧区改建1.城市旧区改建的概念城市旧区改建——指按照统一规划,对现有城区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造,使之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的建设活动。第一节城乡规划法41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旧区改建2.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1)加强维护、逐步改善的原则(2)旧区改建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3)旧区改建与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相结合的原则第一节城乡规划法42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一节城乡规划法43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选址意见书制度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选址意见书——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第一节城乡规划法44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选址意见书制度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