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交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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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单元六旅游交通管理法规学习目标▲了解承运人、旅客的法律责任;▲掌握旅游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掌握旅客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具备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具备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本单元教学内容]任务1旅客航空运输管理任务2旅客铁路运输管理旅游交通管理法规旅游交通概述旅客航空运输管理旅客铁路运输管理•旅游大交通旅游交通的任务和作用(一)旅游交通定义——旅游交通是指旅游业经营者借助于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场、车站、码头等各项交通运输设施,从事运送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旅客及其行李的社会生产活动。客源地目的地•旅游大交通6•景区•旅游小交通•景区•景点•景点•旅游小交通客源地目的地旅游交通的作用1、是旅游业产生和发展的先决条件•19世纪初,火车和轮船的普及,直接导致近代旅游活动的产生•19世纪末,汽车的出现,导致近代旅游活动开始向现代旅游活动过渡•二次世界大战后,喷气式飞机在民航中的广泛应用,导致国际旅游和大众旅游兴起,导致现代旅游活动产生SectionGhost2、是旅游区兴起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客源地目的地目的地距离近,交通工具好,可进入性好距离远,交通工具差,可进入性差SectionGhost全世界平均我国国内散客海外来华过夜游客我国旅游外汇收入30%左右34.7%31.8%29%3、是增加旅游收入重要而稳定的来源旅游者旅游费用中旅游交通所占比重旅游交通的特性游览性舒适性季节性旅游交通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国航空法》•《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任务1旅客航空运输管理旅客航空运输管理旅客航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又称为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经定的经停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地内运输国际航空运输则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旅客航空运输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1、经营准则•2、禁运规定•3、旅客运输凭证•4、行李运输凭证•5、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6、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责任•7、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责任•8、承运人对延误旅客、行李运输的责任•9、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规定•10、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1、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经营准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旅客和货物的各项服务工作。航空公司将客票售出便意味着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2、禁运规定A、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B、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C、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D、除因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危险品是指对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和放射性物品)3、旅客运输凭证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承运人出具客票和旅客交验客票的义务性规定(1)出具客具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运送旅客,必须向旅客签发客票。如果不出具客票而又同意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将无权援用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2)登机前交验有效客票是旅客的法定义务。旅客如不交验客票,或者所交验的客票已经过期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承运人可拒绝其乘坐民用航空器。客票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定是指,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一般在旅客购买客票时即告成立。但是客票只是此项合同订立的初步证据,而不是合同本身。下列情形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1、旅客未能出示客票2、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3、客票遗失4、行李运输凭证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5、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规定•对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凡在该期间以外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部分由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1、旅客即是航空运输客票的持票人,但承运人同意某人不经其出票而登机时,该乘机人员虽不持有客票但仍是旅客。•2、民事责任范围仅限于旅客的人身伤亡,即旅客的死亡或者肉体上的伤害,不包括旅客精神上的痛苦,也不包括因旅客的死亡或受伤给他人造成的精神痛苦。6、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责任•《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的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担责任。•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部分因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该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应承担责任。7、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上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8、承运人对延误旅客、行李运输的责任•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9、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10、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知识阅读】《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中的若干规定•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1)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均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2)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或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3)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4)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或“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国家民航总局表示,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按照民航总局的计划,所有航空公司都将制定并公布《旅客服务承诺》,对航班延误给予旅客补偿的标准和方法是其中的主要内容。此外,旅客法律允许旅客可以就旅客的人身伤亡及延误事先与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一旦发生了旅客人身伤亡及延误时,承运人即应在约定的赔偿责任内承担责任。案例1拒绝登机损失谁负?•刘某等40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1月24日—1月29日赴泰国普吉岛5晚6日游。1月28日晚12时,这些游客到普吉岛机场等次日凌晨飞机回昆明,原定凌晨2点多起飞,但直到5点多钟飞机才来。这期间,游客等候在机场,又冷、又渴、又饿,要求相关人员对晚点做出解释。航空公司说属于飞机运输调配问题,客人找到旅行社,领队认为自己的工作已完成,飞机晚点造成的损失应找航空公司,随即一走了之。•游客对此很不满意。再加上在此前的行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游客认为合同中规定的景点没完成;泰国导游强行推销自费项目时,领队不尽其责,不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当游客受伤时,领队不闻不问等,客人的不满越积越多,最终拒绝登机,一定要求旅行社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后才肯登机。飞机在等待了4小时于9点左右离开。这些拒绝登机的游客在大使馆的协调下,自费乘汽车到曼谷,分别于1月30日、31日乘飞机回昆明。回国后,他们投诉到当地的旅游质监部门,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费,包括在境外滞留所发生的车费、餐费、机票费等。相关法律知识•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游客在旅行社已办好登机手续的情况下仍拒绝登机,应自行承担误机的责任,无权就境外滞留的费用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质监部门的处理•对旅行社违约问题,旅游质监部门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做出要求旅行社向游客赔礼道歉并就违约问题补偿游客每人300元的处理意见。但游客不服,坚持要求赔偿误机后所发生的费用。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旅行社和游客都有一定的责任,一方面是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问题,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飞机晚点非旅行社直接原因所致,后来航空公司也调配来了飞机,旅行社在飞机到达后已为游客办理了相关手续,游客应积极配合,使损失减少到最小,而不应该现场要求赔付。游客以要求赔偿为由拒绝登机,人为扩大了经济损失。案例2航班延误谁担责•旅游者李某等一行23人诉称:2004年7月,他们参加了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德国、法国、奥地利11日游。7月9日全团准备乘坐国航航班从重庆至北京时,因天气原因在重庆机场延误3小时左右,致使该团无法搭乘从北京至法兰克福的航班,由此7月10日法兰克福一地的游览行程被迫取消。回国后,他们与重庆某旅行社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重庆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法兰克福一地景点未游览、酒店未入住(1晚)、正餐未食用(3餐)的费用并赔偿同额赔偿金及精神赔偿金每人3000元,承担共计69000元的赔偿责任,同时提交了出境旅游合同书、团款发票、旅游行程表等证据材料。•旅行社辩称:首先,李某等23名旅游者在法兰克福一地的旅游行程被取消系天气原因航班延误所致,即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旅行社只应退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即游客在法兰克福一天的餐费18欧元/人,共计414欧元;第三,安排的法兰克福一地游览的景点均不收门票费,因此无费用可退;第四,依照欧洲酒店的行业惯例,取消酒店预订房间应在72小时之前通知酒店,如在72小时内通知酒店取消预订房间的,不退还房费;7月9日在法兰克福预订的酒店未入住,重庆某旅行社也未能在72小时之前通知取消预订房间,且交付了100%的违约金,所以不能退还任何房费;第五,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焦点•一是在旅游过程中,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如何承担?•二是旅行社所称“72小时内取消预订不退还房费”的欧洲酒店业的行业惯例能否得到支持?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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