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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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探摘要:审理合同纠纷,首先要考虑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非常零散,且各特别法的规定相互有冲突,又与国际惯例有相左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起来造成许多困惑。这是与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合同法》博采各国合同法的长处,在合同效力方面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无效、可变更撤销、效力待定等制度,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本文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一、无效合同及其法律特征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又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即一方面合同的当事人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这些权利也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同时当事人还有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依法获得补救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依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或者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是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果。由于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也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从民法理论上理解,合同之债只是债权的一种,具有“对人权”的特点,不同于物权的“对世权”。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无效合同则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之所以无效是由于它不是依法订立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第二、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第四、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效合同的本质是具有违法性。违法性体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内容上的违法表现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买卖毒品、枪支、雇凶杀人的合同等。形式上的违法性则表现在合同的形式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有的合同依法必须报批准或登记的,没有履行这些手续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从绝对的合同自由原则来讲,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国家不应干预。但无效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国家应以强制力对其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否则合同自由原则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环境,最终也会成为一句空话。第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说,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法律设立无效合同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无效合同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已经履行的,也不能迁就,而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当然,如果无法返还原物的,则可以折价补偿。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合同无效,却又让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没有认清无效合同的特点造成的。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二、认定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处理合同纠纷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将无效合同分为五种。下面分别探讨这五种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另一方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构成这类无效合同有两个要件:1.一方当事人具有欺诈或胁迫行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从而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欺诈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同他人签订合同以骗取货款或者工程款等。以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为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为之。欺诈的动机和目的,可以是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第二,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既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之中。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产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义务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具有瑕疵,而出卖人不告知买受人的。第三,受欺诈方由于受欺诈而签订了合同,即受欺诈方签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出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真相,而对方当事人明知真象而仍同意签订合同的,则不能构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成欺诈的合同。在举证责任分担上,证明受欺诈的、且不明真相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承担。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有两种表现行为,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损害。一般来说,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会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依据的,或者从一般人的理性为讲,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就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等。对于胁迫行为的认定,因后一种行为是发生的行为,比较容易找证据,因而也较易加以认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对方作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的虚假意思表示。第二,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如果仅有胁迫故意而付储实施,没有外部行为表现出来,是不构成胁迫的。第三,胁迫行为非法。即胁迫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具有法律依据的压力,就不构成这里所说的胁迫。例如,一方当事人以提出要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敦促对方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是胁迫。第四,受胁迫者因为受到威胁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了合同。也就是说,受胁迫者签订合同是因为受到威胁,他表达了意思表示,但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2.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这一要件非常重要。这一要件是区分一个合同为无效合同还是其他类型合同的重要依据。实际生活中比较典型的是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使个人牟利、国有资产流失的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国外一般作为可撤销合同,而不是作为无效合同。这可以说是一种立法通例。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如果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应当予以干预。当前,我国除国有企业外,还有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此,《合同法》从我国国情出发,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则由当事人选择如何处理的方式,受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这类合同。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如果一个以欺诈或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集体利益,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一般来说,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都是公共利益,是与个人利益相对而言的,那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集体利益的也应当然无效。但我个人认为,从鼓励交易,维护市场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出发,应该严格依法认定无效合同。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合同无效,我们就不能从推进的角度来认定它是无效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下称恶意串通的合同?。这种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合同当事人取得非法利益,具有违法性,因而也是无效的。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双方当事人均出于故意。即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并知道对方有该共同目的,目的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从而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第二,合同当事人有相互串通的行为。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就是相互勾结,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或途径,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受损,而使当事人或经手人牟利。串通主要表现在故意的在过高或过低的价格上达成合意,从而收取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第三,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这是此类合同最本质的特征。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串通”只是一种对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否定评价,是一种贬意的称谓。如果这种“串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则它就是一种正当的合意。所以只有当事人之间的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时,他们签订的合同才是无效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通俗地讲,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即表面上、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本质上、内容上违法的合同。合同中的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来规避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人亦称其为伪装合同。比较常见的例子是通过虚假的转让合同达到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的行为。如离婚纠纷中,一方与他人串通,暗地里转让共同财产,从而多占财产的行为。这类合同是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并且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应为无效合同。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买卖合同的受让人不知道对方是为了非法转让财产而出卖某物品而受让了该物品的,对这一合同关系应予保护。因此以合法开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实际上有一个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勾结的问题存在其中。(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这类合同是指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合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很丰富,许多国家称之为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它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公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当受到国家干预,并被认定无效。如买卖淫书淫画的合同等就应该认定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类无效合同时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这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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