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法规与执法培训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管理法规与执法培训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2010年8月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一、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与行政执法二、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法规建设及执法情况三、首都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中的法规与执法四、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工作情况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与行政执法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一、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体系(一)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体系(二)北京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二、全国无线电管理法规建设概况及立法特色(一)各地立法共性:近年来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普遍存在的特点有:1、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2、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询问当事人,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以及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或行政措施制止非法发射等;3、对于国家现行《条例》中没有涉及的违法行为,在罚则中,均提高了罚款数额,五到十万元不等,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震慑力度。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二)各地立法特色:《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出台,共10章67条):1、第十九条中,明确了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2、第二十七至三十条,专门对设立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第二十七条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在下列地址设立基站的,其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天面以及设立所需的管道、机房的空间和电力等配套条件:(一)政府建设的建筑单体或者构筑物;(二)公园、生态控制区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三)政府建设的其他设施。第二十八条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在新建建筑物或者新建公共设施上设立基站的,其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和施工阶段,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预留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天面和管道、机房的空间。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验收。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讯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共享基站站址资源。运营商不能就共享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协调。经协调仍然不能达成协议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邀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符合共享条件的,占有站址资源的运营商应当与要求共享的运营商签订共享协议。占有站址资源的运营商拒绝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共享的,五年内不得在同一区域另行建设基站。第三十条运营商不得以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阻碍共享。运营商不得与基站站址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排他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独占站址资源。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3、第三十三条中,提出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取消型号核准代码的条文,也是全国独有;4、第三十六条,针对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出了管理规定;5、因为深圳的特殊地理位置,因此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涉外无线电管理,对于香港、澳门等地过境电台、两地协商机制、干扰协调等,设立了法律依据;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6、第七章专门提出了无线电安全的理念,符合今后无线电管理的发展趋势;第七章无线电安全第四十九条市规划部门与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联合划定电磁空间保护区,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电磁空间保护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条对航空导航、海事救援、人防、遇险与安全通信,广播电视、气象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线电频率和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有关设备的使用。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第五十一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管制命令,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建立电磁空间环境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政府投资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核电站以及其他城市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第五十三条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但应当在设置后及时报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临时无线电台(站)。第五十四条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组织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组织和动员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应急通信服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7、因深圳是特区立法的原因,所以在罚则设置上没有受到国家现行《条例》的制约,包括国家《条例》中已有规定的违法行为,罚款提高到了十万元,这在其他地方立法中无法实现。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共35条):1、第四条中提出了合法电台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2、第七条中明确了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3、第九条中提出了设置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取得型号核准;4、第十一条中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收取各种费用的合法性及用途;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5、第十五条中提出了对电磁辐射及人体伤害的相关管理;第十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磁环境保护和电磁辐射的规定,加强对电磁辐射的监测,防止电磁辐射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事故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及时予以查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6、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监测站的各种职责;7、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在用的无线电台(站)的技术指标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测,并从严控制抽检比例;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恶意干扰合法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查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共7章42条):1、第十七条中队不需办理电台执照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手机及公众频点对讲机进行了规定;2、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销售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中型号核准的法律地位。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5年出台,共7章39条):1、第十八条中,加入了对室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分布系统建设的规定,避免相互干扰和重复建设,这在全国立法中是独有的;第十八条需要在室内设置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分布系统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和建设时,应当预留集约化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管道和机房位置;在设计和建设室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分布系统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以避免各种无线电通信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和重复建设。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分布系统技术规范由省建设部门会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二年内制定并公布。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2、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工商部门与无线电管理部门实现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明确要求销售设备要具有型号核准,从实际工作中,我们认为这一点在当前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管理中非常关键。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3年出台,共9章38条):1、第十五条中,明令禁止为非法设台提供场所,同时在罚则中有相应的处罚;2、第二十一条中提出了无线电频率招标和拍卖的规定;3、第三十二条中对暂扣设备的期限作出了特殊规定,自封存、暂扣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第三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对依法封存或者暂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妥善保存,并自封存、暂扣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出台,共7章31条):第八条中对于使用军用频率设置地方无线电台的申请条件作出了规定。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设置无线电台的,申请书和主管机构的审核批件。符合条件的,为其预指配频率;符合条件但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频率的,或使用军用频率设置地方无线电台的,必须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使用批件。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共29条):1、第十条中提出了公共移动基站共建共享的理念,对于具备共建共享条件而不落实的,不予核发电台执照;第十条(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基站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具备基站资源共建共享条件而不落实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2、第十七条中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必须具备型号核准外,还应建立销售台帐,且保存一年以上;3、第二十四条中,提出了举办大型活动期间设立无线电电磁环境临时保护区的概念,相当于无线电管制。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第二十四条(无线电电磁环境临时保护区)经市政府批准,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本市举办大型活动期间设立无线电电磁环境临时保护区,在无线电电磁环境临时保护区范围内重新指配无线电频率,并核发临时无线电台执照。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无线电电磁环境临时保护区,应当提前发布公告,明确临时保护区的范围、临时保护期限和相关管理措施。因设立临时保护区给原依法取得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有关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临时保护期限届满,经重新指配的无线电频率和临时无线电台执照自行失效;临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恢复使用。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三、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种类(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分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两种。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含以下几个步骤:1、立案;2、调查;3、处理决定;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5、陈述和申辩;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无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五种: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没收设备;4、吊销电台执照;5、没收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没收设备并处罚金。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四、无线电管理法规涉及的39种违法行为介绍五、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行政处罚是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执法的主体是无线电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是针对无线电管理相对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针对的只是无线电管理相对人违反无线电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并不是针对无线电管理相对人所有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其惩戒性或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的无线电管理相对人权益的限制与剥夺上。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六、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应该遵循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得以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原则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七、决定和执行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应遵循的主要规则1、“一事不再罚”规则。2、时效规则。3、罚缴分离制度。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及执法情况1993年4月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并于1997年12月,市政府出台12号令修改。1995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了《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出台1、明确了无线电频率指配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2、规定了设台第三人备案制度;3、明确了无线电管制发布的主体以及相关规定;4、明确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技术手段的法律依据;5、在对国家现

1 / 6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