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无船承运人相关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姓名:柳哲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马炎秋20090601无船承运人相关法律问题比较研究作者:柳哲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梁金桂外贸运输中无船承运人责任及其风险防范-当代经济2006,(3)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无船承运人或境内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中美贸易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80%.有些被指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与客户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国际贸易出口企业货、款两落,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无船承运人进行国内骗货.在外贸运输上,因为远隔重洋的关系,货物的发运、提取只能凭借一纸提单为证,选用无船承运人需加强风险防范.2.学位论文李俊锋解析无船承运人制度2006无船承运制度是世界海上运输贸易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源于但又不同于国际货运代理制度,是国际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货物联运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在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对无船承运人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起步较晚,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发挥无船承运人在海运市场的作用,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权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但有关无船承运人制度研究的文章还相对少,立法上与西方贸易大国和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又不容低估,因此,强化对无船承运人制度的研究和加强同世界各国无船承运人制度的接轨就变得紧迫起来,特别是司法实践,有关无船承运业务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暴露出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从无船承运人的历史渊源谈起,考察其成长过程并解释其含义,分析其与相关海运主体的区别,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和自己的思考总结我国目前的无船承运人制度,总结出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案件的典型情况,为当事人防范商业风险提供帮助。深入考察贸易强国和地区对无船承运人的规定,借鉴其理论研究成果,为推动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改革铺路。着重对无船承运人制度基础的研究,深入阐述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通过介绍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和理论分类以及其主要业务流程,梳理无船承运人在不同法律关系处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探讨无船承运人责任认定和免责情形,分析无船承运人责任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归纳其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对有争议的问题在说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无船承运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如提单登记制度、保证金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给与了重点阐述,较完整的解析了无船承运人制度。3.期刊论文张颖浅谈无船承运人-科技信息(学术版)2007,(32)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也是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的出现,沟通了货主和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信息,活跃了国际海运市场,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中小货主的运输成本.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无船承运人参与整个运输过程,阻断了货主与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法律联系,并有可能增加货主的风险.本文对无船承运人的涵义、特征、责任,以及目前我国对无船承运人宏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发展我国无船承运人业务提出了若干建议.4.学位论文姜雪莲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2007目前我国无船承运业务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而蓬勃发展。在无船承运人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它面临种种风险,而在海上货物运输这一特殊环境中,这种风险往往是巨大的,很多情况下,会让无船承运人无力承受。为担保这种风险,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保证、保证金和责任保险的方式,其中最有效的是责任保险。然而,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在我国却一直没有出台,原因种种,但最重要的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实践中人们对于无船承运人的含义一直争论不休,更不用说去探究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了。因此,本文在借鉴各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学者观点的比较,首先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词意;其次,结合《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剖析;第三,本文分析了目前在我国实行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在我国建立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第四,本文在借鉴国际上一些著名保险公司对于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对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进行了设计;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有关无船承运人的法律法规中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在未来建立我国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司法建议。5.期刊论文郭建君.GuoJianjun如何处理无船承运人拒绝交货纠纷-天津航海2007,(3)随着行业分工不断细化和专业化进程的发展,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很多买家结汇后拿到的都是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按照正常的流转程序,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掌握在无船承运人的手中,应由无船承运人凭海运提单提货后再将货物交给买家,操作中为方便也常常使用电放.这种情况下,买家是否能够及时拿到货物就要受到无船承运人的制约.文章仅就无船承运人拒绝交货纠纷中有关方的权利义务作简要分析,提出解决此类纠纷的建议.6.学位论文刘立柱对无船承运人管理有关问题的研究2006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航运中介市场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际货运代理内部出现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人的无船承运人。我国是继美国之后第三个引入无船承运人概念的国家。无船承运业务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刚刚起步,发展也相当地不完善。本文将在分析我国现有的无船承运人市场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对比我国与欧美各国无船承运市场在具体环境,发展过程等方面的异同,吸取外国对无船承运人管理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目前对无船承运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7.期刊论文蔡瑛.CaiYing试论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中国水运(学术版)2006,6(1)无船承运人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历史并不长,但其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甚至从业人员也不清楚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本文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以明晰无船承运人与货代、海运承运人的关系,从而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并提请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无船承运人的相关法规.8.学位论文李章军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2005承运人责任制度直接调整船货双方之间如何分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在海事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涉及的都是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的纠纷。一个国家的海商法规定怎样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与该国国际航运业及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整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海牙规则》(HagueRules)、《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Rules)、《汉堡规则》(HamburgRules)。这三个国际公约是在不同的航运发展阶段、代表不同利益的国家缔结的,三个公约对于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责任范围、责任限制等问题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客观上造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混乱和冲突,使法律失去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这对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极为不利。并且,这三个国际公约也已经逐渐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航运业和航海技术的现实要求。在这个背景下,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起草了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建议稿草案。尽管运输法草案吸收了三个国际公约和一些典型国家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合理规定,就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和责任限制等制度作了详尽的、倾向性的统一规定,但同前面三个公约一样,该草案也是一个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而且其中许多条款,仍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中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想要在这个国际公约的缔结过程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必须切实加强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既要充分了解发达国家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又要适当地平衡船方和货方的利益,考虑国际民商立法的最新发展方向,以便就承运人责任的各个热点和焦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能为各个方面所接受的立法方案。同时,这也是顺利修改中国现行《海商法》,制定一个科学的、完善的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前提条件。本文正是以此为目的,对承运人承运制度所涉及的各个热点和焦点问题,首先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的意义,对学术界在不同时期的各种不同观点进行梳理、批判,对法院在不同阶段的判决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笔者就该问题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提出自己的观点,对法律的真实运作状况进行描述与评析。然后,笔者结合国际航运业和航海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国际贸易运作方式的更新和转变,参照发达国家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修改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中国海商法界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的制定过程中能够提出自己的方案,维护国家利益,也可以作为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修改的参考。全文分六章,约26万字(不含脚注)。第一章在导论部分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范围、研究价值、研究方法,并对文中创新观点作了提纲挈领的介绍。该章首先论述在当前国际海运立法再度活跃、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的大背景下,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点和核心问题——承运人责任制度加以研究的必要性,然后追溯了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法理渊源及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分析了承运人责任制度从严格责任制到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到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发展进程,并且着重论述了不完全过失责任中争议最大的航海过失免责问题。笔者认为,这实质上是船方和货方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平衡问题,从长远发展来看,应当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然后将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对相关国际公约及航运发达国家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详细地比较、分析,指出我国《海商法》博采国际公约的规定及国际惯例,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但对于运输风险在承运人和货方之间的合理分担,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尚有不尽合理之处,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化的趋势相比,也有待进一步协调,建议在日后《海商法》修改时予以完善。第二章首先对承运人责任主体加以界定,就如何确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身份进行探讨。笔者广泛考察了各种国际运输公约的有关规定、各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海商法》、《合同法》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使与货方并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承运人对运输承担责任、适用有关合同承运人的责任规定,是将运输合同效力向合同外第三人扩展的一种体现,符合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针对目前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定义所造成的混乱状态,笔者提出借鉴英国海商法规定以完善我国承运人定义的设想。并指出识别承运人主要从提单的下列内容判断:提单签章、提单抬头、船名、承运人身份条款等。接着笔者对承运人的法定义务:适航义务、管货义务、直航义务、签发提单义务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比较。笔者提出创意性观点,认为在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后,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在整个航次期间将是连续性的义务,即承运人应承担永久适航的义务。而且,当今各国的航运立法有不断加重适航义务的趋势,我国《海商法》也理应提高适航义务的要求;管货义务的期间应该是从装货到卸货整个货物运输期间,管货始终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托运人的参与而解除;关于直航义务,笔者认为,承运人违约至一定程度,作为受害人的托运人、租船人或提单持有人可以宣布解除合同,因此,有必要在《海商法》中引入根本违约制度;关于如实签发提单义务,笔者认为,提单上须如实记载货物的表面状况,提单“重量不知”或“由托运人提供”等条款,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来说是无效的。有关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是程序法上一个具有实体意义的重要规定,笔者认为,《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期间仅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期间,即责任人的运输和管货义务期间,其实际功能则是限制特殊责任制度的强制适用期间。有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