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动态u法律法规证监会正式发布可交换债试行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u行业资讯中央文件提出允许农民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国务院会议要求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实施新资本协议第一批监管规章注册会计师协会三规则实施二十五条高压线不能碰证监会正式发布可交换债试行规定中国证监会19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在征求意见期间,有多家上市公司股东与证监会就可交换债问题进行沟通,大都是在主板上市的大型公司,预计正式推出后需求旺盛。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最终发布的规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处修改。首先,规定将用于交换的股票脱离限售期的时限由“约定的换股期间”提前到“提出发行申请时”;其次,将换股价格下限由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提高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第三,为避免用于交换的股票存在法律瑕疵,影响债券持有人换股,要求用于交换的股票不存在任何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情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定强化了对换股风险的防范,增强了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了制度的规范性。这位发言人指出,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发债主体限于有一定规模和资质的公司,以防范部分不规范的小型公司发债的风险。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包括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同时,规定要求,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应当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规定明确了用于交换的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比如,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可交换公司债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当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时,从作为担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应数额用于支付;当债券持有人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这位发言人表示,可交换债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也为投资者判断股票价值提供了更多信息,有利于市场发现价格。证监会于19日同时正式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推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办理海关事务,向海关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海关义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海关事务的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第四条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三)在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款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物运输、境内公路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等特定经营业务的;(二)办理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手续的;(三)办理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手续的;(四)办理租赁货物进口手续的;(五)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六)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的;(七)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八)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依法收取担保:(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二)海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有违法嫌疑应当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三)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前出境的;(四)海关稽查或者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有违法嫌疑的货物无法或者不便封存以及需要追征、补征税款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取担保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海关依法扣留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时,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或者免予扣留,并提供相应担保。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的,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的,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不适用担保。第十条当事人可以下列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二)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三)专业担保机构的保函;(四)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债券;(五)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由海关总署规定。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海关应当对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等担保人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责任的能力进行审核。第十一条海关事务担保金额按下列标准确定:(一)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二)为办理特定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三)为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提供或者收取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四)为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前出境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罚款和违法所得数额、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第十二条被担保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履行义务,也可以直接要求出具保函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依法就担保财产、权利受偿。出具保函的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第十三条当事人连续两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二)通过海关验证稽查;(三)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四)信用良好,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无拖欠应纳税款、受到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六)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条件。当事人适用免除担保期间,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停止对其适用免除担保措施。第十四条当事人办理海关事务担保,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或者权利凭证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应当同时提供证明保函真实性、有效性的单证材料。以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债券向海关提供担保的,应当同时提供银行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海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对符合规定的担保,海关事务担保自海关决定接受担保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海关事务担保自担保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不符合规定的担保,海关不予接受,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六条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拒不提供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其他措施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下列事项:(一)担保人及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二)被担保的法律义务的种类、数额、期限;(三)担保金额;(四)担保期限;(五)担保责任;(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第十八条当事人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提供担保的,海关接受担保后,当事人方可办理有关海关业务。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直接从提供担保的货币中抵缴。第十九条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接受担保后,当事人方可办理有关海关业务。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在担保期限内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第二十条当事人以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债券或者以海关认可的其他财产提供担保的,海关接受担保后,当事人方可办理有关海关业务。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将相关权利凭证兑付抵缴,或者将用于担保的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应当在被担保人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前,向接受担保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应当于收到书面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者不同意变更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担保财产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剩余财产的退还手续。担保财产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及时告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有关法律义务、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海关依法收取担保的情形不再存在的,海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财产、权利凭证退还手续。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财产、权利凭证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财产、权利凭证退还手续的,由海关将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等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第二十四条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发生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由海关总署或者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在管辖范围内审核确定。第二十六条在总担保范围内被担保人未按规定履行海关义务的,海关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在担保期限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担保终止:(一)总担保的担保期限届满的;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二)被担保人要求提前终止总担保的;(三)有关海关义务未按期履行的;(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担保人、被担保人违反本条例,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海关责令其继续向海关履行义务,处5000元以上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