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一项多案例研究作为理论与实践热点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面临着自身生长与发展的若干困境,如孤立性、不可持续性以及内卷化、行政化等问题。社会治理创新本身也需要治理,制度化是这一治理的重要途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如何产生、成长与发展,并解决与外部制度环境的对接问题?其成长逻辑是什么,有哪些因素作用并如何作用于这一过程?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研究可以回答这一问题。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本身的社会性、组织性与政治属性使其不同于其他创新。因此,需要通过组织社会学等相关的制度化理论视野与社会治理创新与外部环境的的互动视野,以及影响创新制度化的因素建构新的多阶段制度化分析模型,来解释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本文选取五个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案例,通过个案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展开实证分析。在个案分析中运用多阶段制度化分析框架对它们的产生、发展以及影响因素的作用过程进行成长史式的“传记”研究,即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化史、村务监督委会的制度化史、村民议事会的制度化之路、温岭民主恳谈会的制度化之路与余杭街道民主协商议事会的制度化之路,并对它们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机制可以借鉴一般创新制度化的理论。但是,社会治理创新本身所具有的特有属性,如公共性、政治性与社会性要求在考察其制度化的过程时,必须将外部制度环境与社会治理创新本身的互动关系纳入考虑范围。组织-职能因素与合法化因素共同作用于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制度化过程,而且其作用是“不均质”的:首先,在作用关系上,二者分别代表着基层自治与国家干预原则的两类因素,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制度化的过程中呈现竞合性。在制度化的早期,由于国家与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之间存在利益契合,两类因素之间呈现合作关系。在制度化后期,两类因素会呈现竞争关系,且国家的干预往往得到强化;其次,在作用性质上,二者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制度化的不同阶段的作用性质呈异质性。组织-职能因素对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治理效能总体具有建设性。合法化因素则是一个区间变量: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早期起到正向的功用,但在后期则起到限制作用。不同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两类因素的作用强度不同,其所面临的困境也存在不同。外部的合法化因素的过度作用与不当作用导致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治理效能出现困境。从两类赋予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合法化方式上来讲,合法化路径I可能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出现效能困境,而合法化路径II将推动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干预从体制限制到赋予政策空间的转变,即给予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足够的合法性空间进行成长与发展。开放性因素可以缓解科层治理的困境。治理体系的开放性包括社会治理体系内体制与体制之间的开放性,以及治理体系本身的开放性,即要求保持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本身对于变动中的基层社会环境及时的沟通与信息的交流。此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生长与发展要遵循宏观与微观的“章法”与布局。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研究弥补了社会治理创新成长与发展研究的理论不足,建构并修正拓展了分析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多阶段理论框架,探讨了两类作用因素的作用关系与作用结构。基于上述理论研究,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应该遵循良性的成长秩序;应重点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组织-职能建设,同时国家应采取将制度空间容量一次性打包式赋予的干预模式,“扩大池塘,放水养鱼”,给予社会治理创新自主成长充分的合法性空间;并保持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