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的税务处理摘要:运费是企业购销业务中经常发生的费用,运费的收支与增值税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法对不同运费的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有所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问题。正确理解并运用税法对运费增值税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是正确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基础。本文就增值税核算中运费的不同税务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抵扣价外费用在购进或销售货物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运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不同类别的运费,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在具体运用运费的相关政策规定时,学生往往难以理解,分不清运费是可以计算抵扣还是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容易混淆,很难正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结合多年的税法教学,本文就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的增值税处理问题进行了分析。一、计算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运费(一)政策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这种可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运费在购进或销售货物过程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购买方购进货物负担运费而支付的运费;二是销售方销售货物负担运费而支付的运费。1.购买方负担运费。当销售方所销售货物供不应求,则销售方会因产品为紧俏产品不负责货物的运费,而由购买方承担。这种运费可由购买方直接支付给运输机构,也可由销售方代垫先行支付给运输机构。不论运费如何支付,购买方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要依据运输机构开出的结算单据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且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为本企业。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2)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为结算单据上所列运输费金额(包括运输费和建设基金)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输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另外,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要看所运输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如果所购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货物本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发生的运费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所购入货物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则相应的购入该货物所发生的已抵扣运费的进项税额也要相应转出。2.销售方负担运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销售方为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往往会提供更多的服务,包括免费送货。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销售方负责联系运输单位运输,并负担支付运费。这种运费既不属于代垫运费,也不属于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运费只是销货方销售费用的一部分。当满足前述运费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两个基本条件时,销售方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负担支付的运费,可按要求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二)实例分析。甲、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本月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付清。运输费用总计1100元,其中运输费9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元,保险费50元。不同方式的税务处理如下:1.甲、乙双方约定运费由甲企业承担,由乙企业委托运输公司运输,乙企业先垫付运费,发票抬头为甲企业,乙企业将发票转给甲企业。该业务属于销售方销售货物并代垫运费情况,运费发票由甲企业取得,且发票抬头为甲企业,该业务运费符合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甲企业应将允许抵扣的运费金额1000(即900+100)元的7%计入进项税额,其余的运费金额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甲企业对运费的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10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贷:银行存款1100乙企业对运费会计处理为:代垫运费时:借:应收账款1100贷:银行存款1100收到代垫运费时:借:银行存款1100贷:应收账款1100如果是甲企业自行委托运输公司运输,并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并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则甲企业对运费的处理同样是可抵扣7%的进项税,其余运费计入所购入货物成本。2.甲、乙双方约定由乙企业负责运输,乙企业支付运费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所开具的运费发票抬头为乙企业。该业务所发生的运费属于销售方销售货物支付运费,此种情况下的运费不属于代垫运费,也不属于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运费只是销货方的销售费用的一部分,因运费发票由销售方取得,且发票抬头为销售方,按规定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乙企业应将允许抵扣的运费金额1000(即900+100)元的7%计入进项税额,其余的运费金额计入销售费用。而甲企业无需对运费进行业务处理。乙企业对运费的会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10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贷:银行存款1100二、计入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的运费(一)政策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价外费用做了解释,其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又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不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而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其实际付款者是购货方,即购买方负担运费的情况,应由购买方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属于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的运费应满足:运费为销售方向购买方销售货物同时收取,实质是价外的收入。这种属于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的运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销售方自行送货上门,其收取的货款中包含运输费;二是销售方委托运输单位送货上门,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货款中包含运输费。如果销售方因该运输行为而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并取得运费结算单据,亦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在这两种情况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货款中所包含的运费视为价外含税收入,在计税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二)实例解析甲、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本月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付清。价款中包含运费用总计1100元,其中运输费9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元,保险费50元。不同方式的税务处理如下:1.购销双方约定由乙企业送货上门,乙企业自行运输,且乙企业向甲企业收取的货款中包括运费。该业务中,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费用属于价外的一种收入,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乙企业应将货款中所包含的1100元运费金额还原为不含税的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乙企业对运费的会计处理如下:计入收入的金额=1100/(1+17%)=940.17(元)借:银行存款1100贷:主营业务收入940.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9.83如果乙企业向甲企业收取的货款中不包含运费,则乙企业因自行送货上门而发生的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则作为乙企业的一项销售费用处理。2.购销双方约定由乙企业负责运输,而乙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单位开具运费结算单据给乙企业,乙企业向甲企业收取的货款又包括该运输费用。该业务中,乙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并取得运费结算单据,满足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可按运费金额1000(即900+100)元的7%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其余的运费金额计入销售费用。而同时向甲企业收取货物价款中所包含的1100元运输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还原为不含税的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乙企业对运费的会计处理如下: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取得运费结算单据时:借:销售费用10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贷:银行存款1100甲企业确认包含运费的货款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100贷:主营业务收入940.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9.83运费是企业购销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种费用,在企业实际工作中,因业务种类繁多,运费的发生也相当频繁,且性质各异,对其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在实际学习和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运费处理的相关规定,正确区别哪些运费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哪些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以便正确核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