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前言1965年劳动部首次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其间于1979年修订一次,即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79瓶规》);1989年修订一次,即原劳动部于1989年12月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89瓶规》)。《89瓶规》实施已达10年。前几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局从1999年年初开始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经过的2年的努力,现已完成修订工作。下面简要介绍有关情况。一、本次修订的指导原则1.经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凡《89瓶规》中行之有效且仍适用的条文,这次修订中予以保留。有些条文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这种做法可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89瓶规》的大部分条款没有改变。2.《89瓶规》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曾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颁布或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修订时,有关内容纳入到新修订的气瓶规程中。3.进一步体现了以安全管理作为规程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主要由标准提出,安全监察规程直接引用标准的思路。大力推进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取得实效,为此营造了好的基础。各项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使用管理。对于气瓶广义的使用环节包括充装、运输和用户的使用操作。本次修订着重于加强这些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者的责任,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修订的简要过程1.1999年2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质技监字[1999]11号文“关于征求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意见的通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气瓶行业专家以及部分气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20份。2.根据《瓶规》过去的实施情况、回函意见以及结合新形势的要求,起草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于2000年1月24日以质技监锅字[2000]8号文发出征求意见,截止到2000年7月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34份。3.2000年9月根据回函意见完成修订送审稿。4.2000年12月7日召开了部分(11个)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气体充装单位以及气瓶检验单位代表参加的报批稿初稿定稿会,再次听取意见,并于12月13日完成报批稿。5.2000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锅局发[2000]250号文颁发新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三、主要修改内容1.扩大了《所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瓶规》)的适用范围。《89瓶规》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和非金属材料气瓶,修订时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适用范围增加了低温绝热气瓶、非重复充装和纤维缠绕气瓶等气瓶新品种。理由为:a.试用范围扩大到灭火用的气瓶,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国际通行做法是灭火用的气瓶与其他同类气瓶适用同一标准,遵循同样的管理模式,由同一部门管理。b.多年来,我国灭火用气瓶虽然不在《瓶规》适用范围内,但公安消防部门一直采用《瓶规》所引用的产品标准,公安消防并不另制定气瓶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一致性,使这条内容的修订具有了可行性,修订后不存在矛盾和部门间的协调问题。c.适用范围扩大到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是因为这类新型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在国内已进入研制开发阶段,产品标准也已开始制定。同时,进口的纤维缠绕气瓶也逐渐增多,必须纳入到安全监察范围。另外,非重复充装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在国内的使用越来越多,已从开始时的进口,转为国内生产制造。2.增加了“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企业需制定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需达到相应水平”的要求。理由:a.依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质量检验合格与否,必须以标准进行衡量。近几年,气瓶行业引进、开发许多新品种,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时间上滞后于产品的生产制造,原因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既有利于新产品的开发,又保证新产品的安全质量能达到一定的水平,同时又为今后制订国家标准打下好的基础,很有必要先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b.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企业先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企业标准,经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有利于提高企业标准的水平,也得到了企业的好评。这次修订时把这种方法写进《瓶规》也是顺理成章的事。c.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集中了全国气瓶设计、制造、使用、检验和管理等行业的专家和人才,是非常宝贵的财富,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有利于做好安全监察工作,而且有利于实现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三定方案”中具体工作下放中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3.增加了对进口气瓶及其附件,国外制造厂必须取得进口许可证书的要求。4.在表2中新增加了9种气体的充装规定。气体工业不断发展,特别是电子、石化等行业的发展,带动了气体工业的发展,我国气体工业与国际上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但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5.新增加了气瓶充装之后,充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气瓶上贴警志标签的要求。理由:a.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凡工业发达、管理规范的国家,都是这样做的,有利于安全。我国一直没有做到,在这方面存在差距。b.警示标签在安全上十分必要。c.我国已制定了气瓶警示标签国家标准GB16804-1997。d.当前的问题是要以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该标准的实施要求。6.在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增加了介质化学符号的要求。理由:a.以钢印标注气瓶充装介质,是国际惯例。b.有利于减少气瓶事故。因钢印具有永久性和不易更改性,便于识别瓶内介质,防止错装。我国一直是以气瓶外表面的漆色和字样来表示气瓶内的介质,但使用中,瓶体上的涂层和字体常常被磨掉,再加上腐蚀等其他情况,根本看不清楚,因气体错装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屡见不鲜。7.制造钢印中增加了标注产品标准的要求。理由:a.国际惯例,如美国:气瓶上都有标准号。b.便于今后定期检验。8.将新气瓶批量投产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改为必须经型式试验合格。理由:a.技术鉴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一种作法,但多年运行下来,存在几个不足之处。(1)对产品的针对性不强;(2)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制定的技术鉴定办法着眼于科技成果开发,技术鉴定要求作出水平评价,要求水平评价要说明是国内还是国际的先进,而气瓶能否批量投入制造,并不着眼于此,其关键处在于制造企业是否能批量制造出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因目的不同,要求不同,很难按其操作。b.在国际上气瓶行业普遍采用的方法是进行型式试验。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符合对这种产品安全监控的规律。c.技术鉴定改为型式试验,从管理上发生了由政府机构管理到交由中介或事业单位的转变,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趋势。9.明确规定气瓶专用,不得改装,取消了有关气瓶改装的规定。理由:a.气瓶属于低值易耗品。从安全角度出发,气瓶应专用,不宜改装。以前允许改装,主要是经济水平不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实力的提高,对气瓶进行改装的必要性已不存在。b.对气瓶进行改装时,如掌握不好易发生安全问题。c.国际上通常也不对已投入使用的气瓶进行改装。10.明确提出了气瓶定点充装的要求,气瓶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气瓶实施固定充装,有利于多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有利于加强气瓶充装的管理,追究错装、超装的责任;有利于落实气瓶的定期检验;有利于气瓶的建档、统计以及气瓶用户的安全使用教育。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89瓶规》总则为5条,《2000瓶规》总则为6条)第1条本条讲的是制定《瓶规》的目的和依据,与《89瓶规》第1条对应,在依据方面除了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故也作为依据之一。《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国家尚无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国家法律之前,《条例》就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最根本依据。自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整建制从原劳动部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其职能除全部保留原安全监察职能外,还新增加了质量监督职能。《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国家法律顾问,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是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最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制定《瓶规》的依据之一。第2条这一条讲的是《瓶规》的适用范围,与《89瓶规》第2条相对应。随着我国气体和气瓶行业的发展,为适应目前国内情况,本条有以下一些变化:1.适用公称容积改为0.4~3000L,也就是说容积上限范围扩大了。这是基于如下考虑:目前国内使用的长管拖车气瓶,有的容积已超过1000L;国际标准ISO11120《150~3000L无缝钢质气瓶设计、制造和试验标准》(第一版)已于199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国外长管拖车气瓶产品,容积已有2600L,如:美国、德国、和意大利的公司,生产2000L以上的长管拖车气瓶已有多年经验。大容积气瓶已是发展趋势。国内企业也已着手研制开发此类产品。2.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有所扩大:a.明确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包括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原劳动部1995年6月劳部发[1995]264号文件修改了《条例》实施细则的附件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已将这几种气瓶列入。对低温绝热气瓶美国标准规定压力下限为0.28MPa,我国空分行业低温绝热贮罐下限多为0.2MPa,故将低温绝热气瓶的压力下限确定为0.2MPa。b.不适用范围中去掉了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将这些气瓶纳入安全监察范围。这些气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用于灭火的二氧化碳气瓶、呼吸器和救护器用气瓶、车用气瓶和纤维缠绕气瓶。修改之后,实现了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c.明确提出了混合气体的概念。实际上《89瓶规》中已将液化石油气列入,大家都知道,液化石油气是多组分混合气体。但《89瓶规》不包含液化石油气以外的其他混合气体。气体工业的发展,已进入了向社会提供各种混合气体的新的发展阶段,安全监察工作必须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第3条这一条主要是明确气瓶安全监察的几个主要环节,与《89瓶规》的第3条相对应。与其相比,增加了“经销”环节,取消了气瓶改装。对于是否增加“经销”环节,也有不同意见,但要求增加的呼声较高。考虑到目前经销人员违章操作屡屡造成事故,将“经销”环节纳入安全监察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取消气瓶改装是因为从安全出发,气瓶本应专用。过去国内经济水平低,气瓶改装使用是不得已而为之。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提高,已有条件实现气瓶的专用。第4条本条为新增加条款。早在1994年11月原劳动部曾以劳安锅局字[1994]54号文“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在没有颁发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制造单位应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此类气瓶产品暂按企业标准生产。由此本条款实际上已经实施多年,此次修订只是将已实施的作法从文字上纳入《瓶规》。因气瓶产品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依标准化法,只要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标准中必须规定产品合格指标,即,出厂检验,批量检验和型式试验的内容要求。第5条这一条主要讲气瓶及其附件的新产品开发程序问题。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制造管规》)中对气瓶的试制和鉴定也有明确规定(《瓶规》修订后与《89瓶规》不一致的地方,如技术鉴定改为型式试验,将来修订《制造管规》时再理顺。此条与《89瓶规》第4条相对应,内容上有一些改变:1、研制开发新产品除气瓶外增加了气瓶附件,主要指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塞、瓶阀,紧急切断阀和充装限位装置,具体将根据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