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知识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架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关于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交易所规则体系、中期协自律规则期货法1.1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架构: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07年4月15日,国务院修订施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主要修订内容:1、扩大期货产品范围,由商品期货扩大到金融期货和期权2、扩充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由境内期货经纪业务扩充到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3、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丰富监管措施4、为金融期货推出解决障碍,取消金融机构不得参与期货交易的限制性规定,增加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5、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1.2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架构:规章、规范性文件期货交易所监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期货公司监管《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业务规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1.3期货市场法规体系:规章、规范性文件投资者及市场从业人员《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公司篇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三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四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1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人员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七)摘选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新条例是对1999年1月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后形成的,是在总结期货市场整顿发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新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这为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平稳推出金融期货奠定了基础。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设立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55、56)•对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制度作出规定。(58)•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54)•规定证监会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进行现场检查的职权。(51)•对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出现经营风险的期货公司可以采取限制或暂停部分期货业务等措施。(59)•对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60)进一步完善了风险控制体系、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将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取消有关限制性规定,为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造了必要的条件。(2)•拓宽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可经营境内、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17)•期货保证金不限于交纳现金,还可用有价证券冲抵。可充抵的保证金的只限于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的有价证券。(32)适度修改暂行条例中一些限制性措施•新条例第二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经营方式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删除了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关于金融期货与期权•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关于结算环节客户查询义务•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新条例明确禁止变相期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强化行政许可的规范要求,提高准入标准。•加强期货公司的法人治理,增设首席风险官。•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加大对客户保证金的保护力度。•细化日常监管手段和措施,解决监管难题。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于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增加持股比例行为进行审核。(7、9)•将期货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最低标准从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7)•明确规定了100%持股期货公司股东其净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或者净资产不低15亿元。(8)•将关联方持股合并计算纳入许可,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要符合条件。(9)•对期货公司按照商品、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业务许可。(11、12、13)强化行政许可要求•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加强期货公司的法人治理,增设首席风险官(43)•在第53、54、60、66、67条中有具体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公开相关期货经纪业务流程、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客户查阅。•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其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53)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期货公司办理客户销户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期货交易所申请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54)•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交易闭市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有关期货交易的其他信息。(60)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66)•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67)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增设了客户保护一章(新办法第五章)。•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报备管理、保证金的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信息报送作出了强制性规定。(70、71、72、73)•要求客户开立期货账户严格执行实名制,禁止以现金方式办理保证金存取业务。(72)•明确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最低结算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以及期货公司在客户违约保证金不足时的垫付义务。(75、76)加大对客户保证金的保护力度•对期货公司非现场监管措施(70、78、80、86)、现场监管措施等作出了专门规定。(84、85、87)•要求期货公司对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在公司开户交易的情况履行报备义务。(79)•增加期货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82)•明确并细化了监管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88)细化日常监管手段和措施,解决监管难题•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中国证监会借鉴了境外期货监管制度,考虑国内期货公司的现状和发展潜力,研究设计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体系,出台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三、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具体包括五项指标,即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及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18)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的6%。•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普遍适用的净资本标准•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人民币9000万元;(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19、20、21)中间介绍、交易结算、全面结算业务的净资本标准•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24)编制与披露•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25)•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26)编制与披露•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全体董事签字确认,并应当取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28)编制与披露•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29)•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30)编制与披露•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31)监督管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34)监督管理•隔离和控制期货风险,防范风险传导。•确保投资者保证金安全,方便投资者交易。•择优试点,平稳起步。四、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