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银行批量代发业务洗钱风险与监管对策作者:边维刚周婧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9年第03期摘要:本文立足于当前商业银行批量代发业务的实际流程与操作环节,结合银行批量代发渠道涉嫌洗钱的具体案例,揭示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反洗钱监管对策与建议。关键词:批量代发;洗钱风险;监管由于商业银行批量代发业务长期使用银行内部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与种种利益驱动下,部分商业银行内部代发账户已经演变成为跨单位跨行资金划转的“准银行结算账户”。由于银行内部账户仅作为银行内部核算科目未纳入反洗钱数据采集系统的范围,致使这部分大额交易游离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加上商业银行未能针对批量代发业务客户执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致使银行批量代发业务成为某些非法资金转移的通道,其洗钱风险值得关注。一、银行批量代发业务基本情况(一)银行批量代发业务的基本内容批量代发业务最初是银行为方便单位办理向员工发放工资业务而设计的业务产品。其操作流程为委托单位和银行签订代发协议书,并向银行提供代发对象清单及身份证件号码,银行为“委托单位”设立“银行代发账户”,并为代发对象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委托单位”在办理发放工资业务前将代发信息加密磁盘和汇总清单送交银行,同时将代发款项及手续费从“委托单位”基本账户划至“银行代发账户”中,由代发银行通过代发代扣系统将款项批量发放至员工个人结算账户内。批量代发业务最初只用于“委托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费。(二)批量代发业务中需要注意的关键业务环节批量代发业务产生的初衷是银行为了提高办理单位定期发放工资福利费业务的效率而设计的,因此其最初的设计流程要求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其业务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规定如下:龙源期刊网“银行代发账户”是银行的内部会计科目。“银行代发账户”是银行批量代发业务中的一个内部会计科目,主要用途是资金清算过渡户,因此“银行代发账户”不能用于“委托单位”的对外资金结算。2.“委托单位”必须从本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将代发款项划付至“银行代发账户”用于批量代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存款人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因此批量代发业务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委托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基于上述两个环节的严格规定,批量代发业务既提高了单位发放工资业务的处理效率,又确保了银行批量代发业务符合国家的有关会计制度。(三)银行批量代发业务内容的演变随着银行间竞争的加剧,各家银行争相抢夺批量代发业务的市场份额,批量代发业务的内涵也慢慢发生了转变。1.批量代发资金从“委托单位”在他行的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代发银行的“银行代发账户”。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工资存款账户与代发对象个人结算账户往往开立在不同的银行金融机构,因此批量代发业务流程中,代发资金必须通过跨行结算方式转入“银行代发账户”。票据和结算凭证在用于对外结算时必需要素齐全,因此“委托单位”名称和“银行代发账户”账户就成为了票据结算凭证上的“收款人”。“银行代发账户”开始成为单位跨行资金划转的“结算账户”。2.批量代发资金从“委托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企业在他行的银行结算账户划入“委托单位”的“银行代发账户”。“银行代发账户”用于跨行结算后,其结算上的特殊特点逐渐被其他具有批量代发需求的单位所注意,尤其是寿险团体保险退保和给付业务。2006年以前,由于国内寿险市场团体业务不规范竞争,寿险公司承揽了一些不规范的业务,包括前期现金承保、合同外协议承保、个人客户团体承保等。由于投保时不规范,导致退保时真实的被保险人无法获得正当权益,但法规要求必须按合同记载投保人信息执行。在这种矛盾下,一些保险公司发现银行批量代发业务所具备的特殊性正好可以解决保险公司真实投保人和保险合同记载的投保人不一致的问题。保险公司通过自己控制的第三方企业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书,将大量资金转入该企业的“银行代发账户”中,通过批量代发将资金转入保险公司实际控制的若干个人结算账户中,最终将资金汇集取现或转入投保人指定的账户。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代发账户”演变成为跨单位跨行资金划转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银行代发账户”被用于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另一方面“银行代发账户”由于不是银行结算账户,企业通过“银行代发账户”可以实现的资金转移活动不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最终达到隐蔽资金性质、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目的。龙源期刊网二、银行批量代发业务中的洗钱风险(一)商业银行普遍忽视批量代发业务渠道存在的洗钱风险。一些银行过于依赖批量代发渠道拓展银行卡等个人零售业务,过于强调批量代发业务的效率优势,而有意无意地忽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其便捷性、隐蔽性进行洗钱等风险。个别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为实现大量开立银行卡的目的,甚至不惜帮助保险公司伪造企业员工名册和代发名单。对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通过批量代发渠道批量开立账户并控制这些账户使用的情况,以及批量开立账户数量明显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等情况也不鉴别、不警惕。(二)商业银行未针对批量代发业务“委托客户”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于“委托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银行代发账户”并不是银行结算账户,因此其开户手续完全由各家金融机构自己规定。大多数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委托代发业务关系时,均未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一般的做法是代发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一份代发协议书,由委托单位签章就可以了。至于委托单位提供的代发对象的真实性、委托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情况银行以应由委托单位自行负责为由而不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三)“银行代发账户”游离于反洗钱资金监测体系以外。由于“银行代发账户”是银行内部会计科目,不是银行结算账户,因此,各金融机构在开发反洗钱监测系统时均未将“银行代发账户”纳入数据采集范围。“银行代发账户”是连接代发业务中代发资金来源和代发资金去向的重要中间环节。“银行代发账户”交易情况的遗漏导致整个银行批量代发业务无法完整的反映在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中,其中隐藏的洗钱风险和犯罪线索更是无法及时获取。“银行代发账户”的双重属性和脱离反洗钱监管范围的特点致使其极易成为非法资金融通的渠道,从而蕴涵较大的洗钱风险。三、银行批量代发业务中涉嫌洗钱案例案例一:2006年12月某公司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趸缴保费近295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453人。2007年12月,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签发银行支票,金额280多万元,却解入该保险公司为另一公司在银行开立代发业务账户。经查发现该笔银行支票存根联填写的收款人与票据托收联的收款人不一致。退保资金最终被保险业务员挪用用于炒股。由于上述资金通过银行代发内部账户划转,商业银行未能按规定报送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龙源期刊网案例二:2007年12月,某公司通过兼业代理机构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趸缴保费320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1000多人、保险金额保费分配原则为“平均”。不到一个月,该超市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全体退保。2008年1月25日,保险公司将304万元退保资金转至该公司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银行立即根据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电子邮件中的划款指令,从内部账户将304万元转入该公司某部经理C某某的个人账户,C某某于次日将304万元全额提现。由于上述资金通过银行代发内部账户划转,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报送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案例三:某公司2005年12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年金险,并趸缴保费394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117人,其中36名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系编造,出生年份均为1947年,保单约定到期领取日期为2007年12月(即36人年满60岁之日)。2007年12月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满期给付和提前退保。2008年1月,保险公司客户经理为该公司在某银行开立内部代发账户,并将329万元退还保费资金划入银行的内部账户后,随即转入该公司18名高管个人银行卡账户,其中划入个人账户资金最多的为一名公司负责人,资金近56万元。由于上述资金通过银行代发内部账户划转,商业银行未能按规定报送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案例四:境外某公司在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王某利用员工身份证在银行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和银行卡,在由境外公司以雇员报酬等名义向这些账户和银行卡汇入资金,每个账户和银行卡汇入资金均为5万美元,这些个人账户结汇后资金全部归集到徐某的个人账户,再由其转入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公司。经统计,2003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王某账户交易总额达人民币30多亿元,利用这种方式接收的外汇1300多万美元。王某利用银行批量代发业务渠道批量为员工开立账户和银行卡,达到了分散人员、分拆金额等方式规避跨境资金管理和个人大额结汇审查的目的,存在跨境洗钱的嫌疑。四、加强对银行批量代发业务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建议(一)严格规范“银行代发账户”的使用范围。银行批量代发业务对于提高银行办理单位工资、福利费发放业务效率、完善银行中间业务支付环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功能演变过程中潜在的洗钱风险也不允忽视,商业银行要严格把握银行批量代发业务中的两个关键业务环节,在继续发挥批量代发业务便捷客户的服务优势的同时,注意严格控制批量代发业务中的潜在风险。(二)加强对批量代发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商业银行应按照法规要求对所有与其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而不应仅局限于针对开立账户的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应要求商业银行基于风险的原则,注意审查批量代发业务开立账户的主要用途和日常龙源期刊网代发资金的正常收付规模的合理性,并对照批量代发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排查,关注反洗钱控制制度无法覆盖的业务领域,分析其中可能存在洗钱风险环节,研究和采取应对措施。(三)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时向商业银行发布风险指引,提示相关业务的风险。注意分析通过批量代发业务开立的账户出现大额、频繁和异常资金交易的情况,注意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和退保的交易类型。要确保将用于对外结算的银行账户、银行科目全部纳入反洗钱资金监测范围,并严格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