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10日:首席风险官每季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死亡,机构应10个工作日内报告协会注销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纪律惩戒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并在网站公示。(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期货从业人员受处分/违法违规被调查,机构10个工作日内报告协会。(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期货交易所: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联网交易;(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会员大会(会员制)/股东大会(公司制)/董事会会议(公司制)/监事会会议(公司制)结束;(会员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任免中层管理人员;(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提前10日通知:会员大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理事会会议(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每次理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15日: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等可限制被调查人交易不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可延长至30交易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期货交易所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15日内提交季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30日内)。(期货交易所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第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1月:保障基金启动资金到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1年: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应当近1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刑事处罚。(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2:2日: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个工作日内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和原因,责令限期整改,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20日: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20日内批准或不批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其它。(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20日内批准或不批准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经营范围/其它。(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月:证券公司申请介绍,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2个月内批准或不批准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公司形式/变更业务范围/变更5%以上的股权/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公司形式;变更业务范围;变更5%以上的股权;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2个月内批准或不批准期货公司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风险监管报表及符合标准书面保证。(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2年:推荐人作假,2年内不受理其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诚信档案。(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取得资格或被注销资格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在申请资格前应参加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股东、法人、高管2年内没有被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撤销高管任职资格或从业人员资格。(期货公司股东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认定不适合人选未逾2年不得申请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不得申请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未实际任职的,至少每2年培训1次,取得证书。(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期货公司在不同辖区变更住所应当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高管近2年无刑事、行政处罚/被调查,无不良信用记录。(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股东近2年无刑事、行政处罚/被调查。(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结算和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具有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或者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2年以上经历。高管近2年无刑事、行政处罚/被调查,无不良信用记录。(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县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股东近2年无刑事、行政处罚/被调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金融机构,在最近2年成立或者重组的,应当自成立或者重组完成之日起持续经营。)20年:期货交易所资料保存期限。(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期货公司资料保存期限。(期货公司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首席风险官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3:3日:限制结算会员业务范围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暂停交易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终止结算协议,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期货公司临时决定代理人员并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因违法违规被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期货公司知悉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晬相关派出机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被金融期货交易所接纳/暂停/终止会员资格,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30日: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应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报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许可证正/副本遗失或灭失,30日内在指定报刊或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