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与法律保护XXXX-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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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及其法律保护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张雪梅核心内容提示一、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理解二、未成年人保护的最新立法动态与展望三、未成年人保护的机制建设与挑战四、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与热点问题一、未成年人保护基本理解未成年人年龄认定未成年人不是“小型成年人”,有自己的特点和特殊需要“父母—未成年人—国家”的关系国家确定的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儿童保护与儿童福利关于年龄的界定儿童、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独立行使诉权和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要求赔偿的年龄最低雇工年龄什么是儿童优先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下,都应把儿童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什么是儿童最大利益指凡涉及儿童的一切事物和行为,都应首先考虑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强调要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新立法动态与展望1、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2、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动态与展望1、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宪法明确规定了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对儿童实行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我国专门制定了以保护儿童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全国人大对该法进行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重新施行。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具体内容,使儿童在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接受教育等各项权利方面都可以获得基本的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颁布的大量司法解释中都涉及到保护儿童权利的内容,这些司法解释成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司法领域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国务院以及卫生部、教育部、等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中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的具体职责。这些法规和规章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大量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地方法规。31个省级地方人大或政府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办法。这些地方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使儿童生存、发展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护。国务院于2010年还通过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该纲要并非法律,但它为促进中国儿童发展提供了一个全国性的总体框架,提出了十年间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儿童与福利五个领域儿童发展需取得的目标。同时还提出为实现上述目标所需采取的措施。纲要在促进中国儿童权利事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于1990年8月29日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1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公约强调了四项基本原则即:无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的原则,确保儿童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原则。公约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国际法形式确定下来,确定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联合国设立儿童权利委员会,审查缔约国的履约报告。我国已经提交了两次报告。首次报告是于1995年3月提交,1996年5月审议通过。第二次报告是于2000年3月提交,2005年9月审议通过。2、未成年人保护的最新立法动态与展望◎刑诉法、预防性侵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监护干预、儿童福利、涉少民事审判、学生保护等方面的立法进展◎各部门正在进行的项目和试点探索三、未成年人保护的机制建设与挑战1、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建设(1)未成年人保护政府机制的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松散跨部门合作◎依托机构不够权威◎工作机制缺乏硬性规定◎协调内容缺乏可操作性(2)司法保护机制建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2、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特殊挑战◎未保法原则性太强,无法实际操作和落实,工作中很多实际问题无法解决。◎体制上没有一个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政府机构,保障权利的实现,给孩子提供实质、有效的帮助。◎缺乏未成年人权利状况的监测机制,对于儿童权利状况缺乏有效监督和迅速发现的信息渠道。◎符合孩子需求的救助与服务欠缺。儿童福利的缺失、家庭监护缺少有效支持,对于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未成年人,缺乏制度性紧急救助程序、后续安置和多专业的社会服务。◎侵权责任不明确,无法追究相关人责任。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与热点问题1、家庭保护领域◎家庭暴力◎家庭监护◎委托监护2、学校保护◎校园暴力◎校园安全◎教育权益◎预防性侵害◎校园纠纷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案例讨论与分享提升儿童保护敏感性了解儿童权益保护知识父母、学校、老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如何为学生、家庭提供适合的帮助了解相关救济途径,在参与处理中注意哪些问题。学校保护中注意事项1、与学生接触的公开性。尽可能保证自己和学生公开会面,在与学生工作时尽可能被人看得见,避免和学生单独相处过多时间,尤其是异性学生。2、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不能让学生在外过夜或容收留儿童留宿,收留夜不归宿的学生,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3、注意保护学生与其家庭的隐私。未经学生和家长同意,不能向为授权的人公开学生和他的家庭的信息。4、和学生接触时(如家访、辅导功课、外出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1)不能用暴力的方法教育、对待学生,禁止体罚和虐待学生,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2)禁止对学生进行性骚扰和性侵害,禁止具有性挑逗意味的身体行为和语言,不适宜和学生发生恋爱感情。(3)不得使用歧视、侮辱、诽谤、贬损、恐吓、谩骂等语言,或作出羞辱、贬低、诋毁、恐吓学生的行为,避免给学生情感上、心理上造成伤害。(4)和学生一起时不吸烟、喝酒,校园禁烟。5、发现一些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的父母、家属。如(1)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及时劝告和制止,不能允许学生参与违法的和危险地行为。(2)发现学生有异常的身体和心理情况以及异常的情绪反应,及时通知父母或家属。(3)发现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通知他的父母或家属。(4)发现学生受到侵害,及时通知他的父母或家属。(5)在活动中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救助,及时通知他的父母或家属。6、出游、参观或外出活动时注意:(1)选择安全的、适宜学生活动的场所、地点,避免在具有安全隐患的危险场或地点活动,也禁止在网吧等不适宜学生进入的场所活动。(2)提前告诉学生有关注意事项,如交通安全、紧急出口等。(3)不能使学生脱离保护,处于无人监管状态。7、学生如果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应当给予特殊关注和必要的注意,避免安排参加不适宜的体育运动、运动会和其他活动。8、不要安排学生从事不适宜参加的运动或者活动,不能安排或允许学生为教师做私事。9、没有学生父母或家属的委托,最好不要为学生做一些事情或他自己能做的一些事情。如购买贵重物品、擅自为学生保管贵重物品、报名参加一些活动等等,需要和学生的家长核实。10、发现学生伤病及时救治,学校没有尽到照顾义务也会使学生受到伤害。11、带学生外出活动,当学生发生危险如游泳溺水、交通事故,根据自己的能力及时施救或采取其他措施救助。12、处理违纪学生允许学生申辩,不得随意开除以及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则•照顾受伤害学生的特殊心理•及时处理,避免后果严重化•依法调解•调解不成,鼓励家长诉讼•实事求是,如实作证•及时报告与报案3、政府保护◎福利保障◎临时监护◎国家监护4、社会保护◎食品安全◎控烟◎网络安全5、司法保护◎罪名设置不科学◎受暴力侵害儿童保护不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执行中的问题◎渉少民事审判保护的问题感谢大家!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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