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张雪梅关于年龄的界定儿童、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独立行使诉权和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要求赔偿的年龄最低雇工年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政策体系宪法明确规定了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对儿童实行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我国专门制定了以保护儿童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全国人大对该法进行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重新施行。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具体内容,使儿童在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接受教育等各项权利方面都可以获得基本的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颁布的大量司法解释中都涉及到保护儿童权利的内容,这些司法解释成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司法领域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国务院以及卫生部、教育部、等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中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的具体职责。这些法规和规章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大量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地方法规。31个省级地方人大或政府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办法。这些地方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使儿童生存、发展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护。国务院于2001年还通过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该纲要并非法律,但它为促进中国儿童发展提供了一个全国性的总体框架,提出了2001-2010年在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以及儿童与环境四个领域儿童发展需取得的目标。同时还提出为实现上述目标所需采取的措施。纲要在促进中国儿童权利事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于1990年8月29日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1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公约强调了四项基本原则即:无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的原则,确保儿童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原则。公约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国际法形式确定下来,确定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联合国设立儿童权利委员会,审查缔约国的履约报告。我国已经提交了两次报告。首次报告是于1995年3月提交,1996年5月审议通过。第二次报告是于2000年3月提交,2005年9月审议通过。法律与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几个问题1、未保法原则性太强,无法实际操作和落实,工作中很多实际问题无法解决。2、没有一个专门的儿童保护政府机构保障权利的实现,面对儿童受到的侵害,缺乏对孩子提供实质的、完整的帮助。3、对儿童权利状况缺乏监测机制,导致孩子在家庭、学校、社会中的职能缺失状态不能及时得到改善。4、缺少预防性规定与措施,如家庭暴力如何预防、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缺乏监督规定。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迅速发现的信息渠道。5、没有强制举报制度。谁有举报义务,不举报会承担那些后果;如何举报;举报给谁,接受举报的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反馈等没有可具体实施的规定或措施。6、如对父母侵权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尚不明确,如法律将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影响的虐待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或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所应承担的民事和行政责任。7、法律救济规定不完善,如受到侵害未成年人的后续安置、性侵害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男童的司法救济。8、对于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未成年人,缺乏制度性紧急救助程序和临时安置机构。没有规定哪些部门有权力也应当立刻采取哪些措施来对该儿童进行救助。对于被临时带走的儿童,立法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安置场所。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一、家庭保护监护制度(谁能做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须有监护能力)↓兄、姐(须有监护能力)↓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须自愿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同意↓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3、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4、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其订立婚约。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6、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二、学校保护1、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2、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3、学校保护职责的内容设施安全。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防止教职员工的不良语言和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安排未成年学生活动,要与未成年人相适宜,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法制教育、自我保护等教育。其它保护。三、政府和社会保护1、协助监护人履行职责2、国家监护3、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影响4、正确引导未成年人进入有益的活动场所5、保障未成年人免受烟、酒、毒品的伤害6、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与健康,享受健康、符合标准的食品、玩具、用具等产品,7、对几类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童工、未成年人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四、司法保护法律援助制度民事司法保护刑事司法保护刑事司法保护•刑事法律制度•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不公开审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分押分管•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者缓刑、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被害人与证人的保护•法律援助与社会调查制度提前第四、发挥妇联优势做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建议1、利用妇儿工委、妇联职能,提高成员单位对儿童保护的意识,最好建立成员单位报告制度。2、将工作向前延伸到前期预防,推动国家与地方立法的预防性规定,加大对儿童保护责任人与儿童本身的宣传教育,这是儿童保护的基础性工作。3、引导儿童及家长、协调相关单位依法解决儿童的纠纷和困难,为儿童提供实质帮助,这是保护儿童的有效手段。4、加强对儿童权利状况的监测,重视信息收集,这是儿童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5、与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医院、心理专家等建立密切合作,解决专业人员的不足,实现跨部门、多专业的综合保护模式。科菲安南:你如果想预测一个国家的未来时,不是看它的建设、电子技术等,你只需看一下它的国家、社会是怎样对待、关注它的儿童就可以了,因为这些国家的未来就已经根植于这些儿童了。感谢大家!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