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的产生*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两百多年前,美国的开国先父在制定宪法时补充了《权利法案》,以保障普通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有关陪审团的规定在宪法中出现了三次。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除非大陪审团提出公诉,否则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誉罪的审判;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以上说的是涉及美国联邦法律的案件,因此要由联邦陪审团审理。美国法律包括联邦和州两套系统,如果是涉及州法律的案件,由各州根据各州宪法,组成自己的陪审团审理。大多数州给予刑事案件的被告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对于某些民事诉讼,各州给予原告和被告双方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但无论是在联邦法庭,还是在各州法庭,被告都有权放弃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而要求由法庭审理。美国的陪审团可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则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陪审员的挑选过程*那么,什么人可以做陪审员呢?华盛顿特区高等法院的资深法官迈兹说:“根据美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被传唤到庭的陪审员人选应该具有代表性,以体现法庭所在社区人口状况。也就是说,法庭在从任何一天被传唤到庭的公民中挑选陪审员时,要使其反映当地人种的组成、经济状况的差距以及种族的不同。因此,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全国各地的法庭和行政人员要采取特别的措施,确保被传唤的人包括最广泛的人群,从18岁的年轻人到老年人,人选应有尽有。”为防止歧视,法庭要确保这些人以随机抽样的形式挑选,只要没有犯罪前科,精神正常并有能力断案的成年人,都可接受挑选。公民一旦接到传唤,就必须到场,因为这是美国法律规定每位公民必须做的。除非得到有关方面的同意或有特殊理由,否则必须履行接受传唤的义务。纽约州的海伦·哈德70高龄,也受到传唤。她说:“有一天,法庭打电话通知我到纽约的一个地方作陪审员。我说自己70岁了,当陪审员恐怕不合适。他们说,年龄大不是正当理由,如果你不来,我们就派人接你来。最后,我还是自己开车去了。到了那儿以后,律师和当事人在一间屋子里谈了很久。最后,一位律师出来说,不需要我们效劳了,因为嫌疑人已经认罪。”律师要从接受传唤的人当中,选出他们认为最合适的陪审员。迈兹法官说,法庭有时会传几百人到法庭,然后再从中进行筛选。他说:“法官首先欢迎他们接受传唤到法庭来,指出这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并对他们的服务表示感谢。之后,法官会简单介绍案情。比如,他会告诉陪审员,这是一起政府起诉某人偷窃车辆的刑事案件,或是一起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法官告诉被传唤的人,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律师以及法庭会向他们提出一些问题,以确保刑事案件中被选上的12名陪审员或民事案件中被选上的6名陪审员会秉公断案,而且对政府、被告、原告没有任何先入之见,他们在听取所有证据之前不做任何判断,彼此间能合作顺利,最后做出符合法律的公正判决。”*陪审员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部门雇员南希已经数次做陪审员,最近一次是2002年5月。当时,一位女士到法庭上告开车撞她车子的一位男士,并因修车耽误三个工作日而要求得到赔偿。南希说:“当时,受到传唤的人来到法庭后,双方律师向我们提出问题,如果谁认识当事人,就不能成为这个案子的陪审员。最后,12个人被选上。审讯持续了一天,我们坐在法庭上,听取原告和被告双方以及各自证人提出的证据,然后我们到另外一间屋子里进行审议,以确定这位男士是否有罪,以及如果有罪,他应该向这位女士提供多少赔偿等。最后,我们一致做出这位男士有罪的判决。”陪审员在断案期间,不能向包括自己家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透露有关案子的任何情况,陪审员的审议是保密的。如果陪审员被发现行为不当,将被剥夺陪审资格。另外,陪审员在审议过程中私自离开,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今年2月,在一起谋杀案中担任陪审员的一位妇女在审议过程中跑到墨西哥度假,使法庭的审议推迟了一个星期。她度假结束出现在法庭时,法庭判她7天监禁,并施以罚款,同时下令她从事40小时的社区劳动。*陪审员意见不一致怎么办*各州法庭一般不需要陪审团做出一致判决,但在联邦法庭,如果判决不一致,陪审员就要重审,直到做出一致判决为止,因此,有些复杂刑事案件的审讯可能持续几个月。德克萨斯州律师康莱德解释说:“Hungjury是不能做出一致判决的陪审团。比如说,刑事案件要求12名陪审员做出一致判决,但最后的结果是9名陪审员认为被告无罪,3名认定有罪,因此被告就可能再次接受审讯。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常常发生,只占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如果陪审员始终不能做出一致判决,法官就要宣布“失审”。“失审”的意思是在做出判决之前审理就告结束。在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后,出现陪审团悬而未决的情况是非常令人遗憾的,这样就造成未来某一时候再审,或有关各方乾脆放弃诉讼的后果。另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况是jurynullification。马里兰州检察院培训部主任多恩律师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他说:“Jurynullification的意思是:陪审团宣告被告无罪,虽然证据表明被告的确是有罪的。这也许是因为陪审团不喜欢有关法律或提出的指控。根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一旦陪审员宣告某人无罪,一切就成定局,因为不能就同一指控做出的宣判,对某人进行第二次审讯。这是jurynullification和hungjury的不同之处。如果出现hungjury,陪审团说,我们无法做出一致判决,他们可以重新挑选陪审员,并对案子进行重审,也许重审时会做出一致判决。而如果出现jurynullification,陪审员宣告某人无罪,案子就到此了结了。”正因如此,人们担心有些陪审员会利用jurynullification而不顾法律事实宣告某人无罪,以期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或其它目的,因此对陪审团制度提出异议,同时也对陪审员能否不受外界干扰秉公断案的能力表示怀疑。*陪审团制度是否应继续下去*下面这个案子曾使人们对陪审团秉公断案的能力提出疑问。1954年夏天,俄亥俄州发生一起杀人案。当时,怀孕四个月的玛丽莲·谢波德太太在家中被人杀害,她的丈夫谢波德医生被控杀害了自己的妻子。虽然他一再申辩说,有人闯入他家中,杀害了他的妻子。但是,在俄亥俄州的法庭审讯时,由于陪审员在审议此案之前受媒体大量诋毁性报导的影响,因此判定谢波德有罪。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6月6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8比1的多数推翻俄亥俄州法院早先的判决。判决指出,当地媒体的诋毁性报导影响了陪审员的判断,使谢波德案没有得到公正审理。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时,谢波德医生已经被囚禁了10年。法院同年重审此案,陪审团宣判谢波德无罪。但是,此时的谢波德医生已经家破人亡,心力交瘁,四年后就病故了。谢波德太太被害时,儿子理斯·谢波德只有7岁。理斯·谢波德为讨回父亲的清白,于2000年向俄亥俄州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得到索赔,但没有告倒俄亥俄州。理斯·谢波德表示了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失望。他说:“我认为陪审团仍应继续实行下去,但是它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小的社区内。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个制度重新进行研究,因为大量恶毒的宣传有可能激化公众的情绪,从而把一个人置于死地,并错误地处以死刑。”但是,马里兰州检察院的多恩律师认为,虽然陪审团制度有很多地方仍待改进,但总的来说,它的利大于弊。他说:“陪审团制度是自由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它使公民有权对向其他公民提出的指控做出判断。在是否继续实行陪审团制度问题上,各种看法都有。有人提出由专业陪审员断案,也有人建议由三名法官小组或一位法官决定某人是否有罪。虽然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要求我们有举证的责任,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必须得到12个陪审员的全部同意才能定罪,但我还是倾向这种做法,因为它保证政府权力不被滥用。”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点:第一,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工作,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可以增强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和爱国心。在美国,新移民入了美国国籍,有几方面好处:美国对公民的保护显著优于对非公民(包括合法永久居民);公民比非公民更容易就业;享受公民才能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享有选举权被选权和作陪审员的权利等。所以新移民被遴选作陪审员,心情上是高兴和兴奋的,认为自己也被美国信任,有了参与司法工作的权利。一位参与过四次陪审工作的华人,撰文介绍自己的经历,结论写道:“我以获选陪审员为荣,在陪审中获益匪浅。希望华人们都能了解这一制度,不要放弃当陪审员的机会。”不过华人新移民当陪审员的相当少,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英语水平不过关。参与陪审工作,英语必须完全过关,因为讨论分析案件只会日常生活用语是很不够的。除了英语,还需要对美国的社会情况和风俗习惯等都比较熟悉,否则也难胜任陪审工作。二,新移民忙于为谋生而奔波,担心充当陪审员影响自己的生意或工作,经常想方设法找出理由推辞掉。第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因为是在美国公民中广泛征集陪审员,而参与陪审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接受法官“活的法律教育”,所以实行陪审团制度对美国的法制建设,有积极的作用。第三,可以防止法官偏听偏信,独断专行,出现误判错判;也可以堵塞某些行贿受贿的途径,防止某些贪赃枉法现象。陪审团是临时组成的,一个团只负责审判一个案件,审判完就解散;陪审团人数较多,审判期间又与外界隔绝;诸如此类的制度规定,使行贿相当困难。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陪审团制度对美国司法的公正与廉洁,确实起过重要作用。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第一,遴选陪审员的条件问题:美国不准医生.律师.教师等职业的人士担任陪审员,这就排除了许多有知识有才能的人。再有,前面讲过,由于陪审工作津贴不高,许多高收入的人不愿意作陪审员,这样,事实上就又失去一大批有知识有才能的人。其结果,陪审员主要来自一般平民和收入较低的人群。这些人,法律知识水平和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相对来说是不高的,影响进行裁决的水平。第二,由谁遴选和如何遴选陪审员?有的西方国家(如英国),遴选陪审员是从候选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样选出,弊端较少。美国不然,是由法官和两造律师挑选。有些富人便花大钱聘请“高明”的大律师(实际上是老奸巨猾,经验丰富的“讼棍”,这种律师最会钻法律漏洞,经他们辩护,可以把重罪变轻罪,把死罪变“无罪”)参与遴选陪审员,其结果陪审团的构成变得有利于花大钱的被告,而不利于花不起钱请“大律师”的受害者。辛浦森杀人案就是十分明显的实例。辛浦森是黑人,被非裔美国人视为本族裔的“英雄”,从情感上就袒护她。被杀的辛的前妻和她的情人都是白人。经辛浦森所聘大律师的“努力”,陪审团12名成员换来换去,最后为黑人9名,西语裔1名,白人2名。这样的构成就使得陪审团内存在一种不公正的种族歧视情绪,这是辛案刑事审判所以荒唐的重要原因。第三,“一致通过”原则在审判复杂案件时,往往行不通。因为案情复杂了,分辨案件的性质和罪行轻重的程度就比较困难,会有不同看法,甚至严重分歧。何况陪审团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有人思想固执,听不进别人意见,喜好坚持己见,那就更难一致通过。所以许多国家的陪审团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不是“一致通过”原则。这样就很少有“挂起来”的现象。第四,陪审团的裁决是“最后判决”,除非程序有问题,不得上诉。这条规定显然不合理。美国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水平实际上并不高,为什末他们的裁决就是“最后判决”呢?真正的法制,应当一切服从法律,如果陪审团的裁决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应允许上诉。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做法各不相同。德国的陪审员是辅助法官判决,因为德国舆论认为法官的专业水平比陪审员高,应当以法官为主进行审判。加拿大的法官对陪审团意见有否决权,并且可以对陪审团陈述自己的意见,要求陪审团再审议。美国只许法官向陪审团讲解法律条文,不许用自己的意见影响陪审团,理由是尊重陪审团“自主判决”。第五,陪审团制度有利被告。由法官直接审判,原告.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