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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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王琳《中国青年报》(2014年11月07日02版)比起文件的洋洋洒洒数万言,民众对于法治的认知,可能更多地还是来自鲜活的个案。近年来,冤假错案频现报端,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推出了一个系统化的升级,自然也关注到了防冤纠错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段论述正是要借助制度改良去实现防冤纠错。所谓“以审判为中心”,直指法制建设初期的“以侦查为中心”;“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则意在防止侦查环节的“破案”成为“决定性”环节。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刑事司法是一条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流水作业线。也有学者曾用“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来形容三家的不同分工。所以,公安方面会出现一抓获犯罪嫌疑人就立即召开“××大案破案立功授奖大会”这类情形。也正因为“做饭”的公安方面太过强势,检、法两家在很多时候就难以对公安的侦查工作形成真正的制约,冤假错案才有了滋生的土壤。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公检法流水作业”的模式中,我们甚至很难看到辩方的影子。但经过1996年和20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大修,我国的刑事司法模式,已从当初的“公检法流水作业”向“控辩审三角架构”大踏步迈进。以前,公安逮到了人就直接称“人犯”;现在,连普通人2都知道,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确定某人有罪之前,应视其为无罪——在侦查阶段,哪怕真是案犯,也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中,则称为“被告人”。刑事司法的主要任务,是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嫌犯有罪,而不是在侦查人员认定某人有罪之后,履行一个有罪判决的包装。“公检法流水作业”之弊,常常通过一些个案集中显现出来:审判并非中心,也非关键环节,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抓错了人,当地法院认为判不了,却有隐性制度协调法院按公安的意见来判。在一些冤假错案的反思中,全国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却没能促使这些个案进入再审程序。媒体介入个案报道,常被指责为媒体审判或舆论绑架,这些个案的重审之难让我们真实地看到了媒体监督的乏力。由此看来,预防和纠正冤假借案,主要仍靠制度本身的改良。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上提出了“100-1=0”的司法理念。100宗个案,99个都实现了公正,但只要有1宗个案存在错误,对该案的苦主而言,都是100%的伤害。1例司法不公,都可能给司法的整体公信力带来致命的影响。每一宗个案都关乎民生与民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具有权威和公信的基础。当然,全世界所有国家都不可能在所有个案中都做到百分之百的公正。有冤假错案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存在不断制造冤案的土壤,以及明知个案有冤,却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纠正。从根本上看,关键的防冤纠错,仍有待于制度本身的改良。去年7月,中央政法委曾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从执法理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制度落实等方面,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最高人民法院3又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三家都在全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但要看到,从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中心”转变,仍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侦查部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还远不能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需要。确保司法公正,一方面要预防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侦查的懈怠及侦查能力的欠缺,而导致大量案件无法侦破,或虽有嫌疑对象却无法证明。所以说,“以审判中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使侦查部门按照审判时的证据认定规则,去提升自身侦查水平和能力,并指导整个侦查行为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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