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或性骚事件基本概念及相关法规案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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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基本概念及相關法規案例研討台南市教育處學管科科長:王立杰學校有關性騷三法性騷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兩平法)•性騷擾防治法(簡稱性騷法)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法•性騷擾防治法之定義: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的定義---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定義: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性騷擾的定義—兩平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定義: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敵意性)(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性)身體行為的性騷擾•抓、擠或捏。•接觸對方之髮、身體或衣物。•緊抱、強吻,或不具善意的輕拍臀、頭或撫摸。•在講話或指示,不令人歡迎的強搭著肩或臀。•假意按摩肩或臂或頸。•靠在人身上。•逼近或故意擦撞。•尾隨追蹤。•擋住去路。•過份殷勤被婉拒仍堅持。言詞行為的性騷擾•吹口哨。•詳細述說「性」令人不快。•常常提討論主題帶到性的方面。•追問個人的性隱私。•追問個人性生活。•對個人衣服或身材或外表予「性」方的評語。•已明白被拒,但仍重複邀請外出約會。•故意咂嘴作聲作出接吻的聲調、怪叫。•散播關於別人的性隱私的謊言。•喜好評議或諷刺「性」方面的主題。•愛講黃色笑話或故事。•電話騷擾。其他的性騷擾•用眼光上下打量。•胡亂眨眼或飛吻或作出親唇的動作。•身體或手的行動有性暗示。•在辦公室牆上張貼暴露的人體海報。•展示性暗示的幻燈片或掛圖或春宮照片。•贈送與性有關的私人禮物。•在別人面前作出撫慰自己身體的不當動作。•羞辱對方的性別、性別特質(像是「太平公主」、「娘娘腔」、「男人婆」等評語)、性傾向等都算是性別騷擾。三法主管機構•性平:教育部•兩平:勞委會•性騷:內政部適用對象•性平(校園性騷擾):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兩平(職場性騷擾)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一般性騷擾):除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者外均適用申訴單位•性平:1.加害人為校長時,被害人向當地縣市政府教育局申訴2.加害人為教職員工或學生,被害人向加害人學校學務處(訓導處)申訴•兩平:向僱主申訴。•性騷:1.知道加害人服務單位,則向加害人服務單位申訴2.加害人不明或不知道加害人服務單位,則向縣市警察機關申訴.處理單位•性平: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兩平: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性騷: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校園性侵及性騷法令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是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再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優事件之防治準則第9條規定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教師、職員、學生之定義•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職員: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學生: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各處室的責任教務處:將性別平等教育法教材融入於各學科教學,納入、整體教學計畫中。學務處:1.將性別議題融入班會、週會與社團等活動。2.校園安全教育與危機處理。3.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收件單位,並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輔導室: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規畫及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懷孕等個案輔導。總務處:友善安全空間與環境規劃、執行及相關資源支持。•學校每學期至少有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法課程或活動。校園安全規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定期舉行檢視說明會。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所定公告方式,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並得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學校對於因性別或性傾向之學生如何提供協助呢?•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1.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2.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學校對於懷孕學生應如何處置?•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操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依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第五條規定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為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不的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亦明定遭受學校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對於學生懷孕事件,請依教育部2005年7月28日令頒「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辦理。學校受理校園內所發生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處理流程•通報教育處(校安中心)及社會處(113通報)。•學校接獲申請或檢舉後,應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於受理申訴後3日內:1.交給學校設立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2.性平委員會於處理此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3.調查小組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2次,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如案件成立則交教評會或考績委員會處理後續處理流程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知悉事件24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113專線)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如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啟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機制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1通知家長/監護人(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2危機介入(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3指定專人對外發言個案心理支持與陪伴醫院(驗傷、醫療照顧)警察局(協助驗傷與採證、詢問與調查)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保護扶助、暴力防治)(輔導與社工專業工作網絡連結)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人如何申請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小組調查•調查小組成員以3至5人為原則且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不予受理案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規家:學校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事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己進入司法程序階段學校調查工作是否停止?•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進行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時,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的影響。行為人或加害人不願接受或配合學校調查怎麼辦?•如無正當理由無故拒絕調查,學校可以報請主管機關對行為人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事件經學校調查屬實後應如何處理?•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如案件成立則交教評會或考績委員會處理後續)•學校或其他權責機關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處置: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向被害人道歉。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其內容可至教育部()3.接受心理輔導。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加害人轉學或轉至其他單位服務時,學校應如何處置?•加害人轉學或轉至其他單位服務時,主管機關或原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向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通報。學校接到加害人轉入就讀或原學校通報後應如何處理?•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有違反,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1.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2.公立學校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3.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4.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5.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請。測驗一下•Q1:當學生遭受校長性騷時,應向那一單位申訴?•A:向學校所在地教育局申訴。•Q2:當學生遭受學校教職員工性騷時,應向學校那一單位申訴?•A:向學校學務處(訓導處)申訴•Q3:當學生遭受他校學生或師長性騷時,應向那一單位申訴?•A:向加害人學校學務處(訓導處)申訴•Q4:當學生遭受校外人士(非學生身份)性騷時,應向那一單位申訴?•A:如知道加害人服務單位,則向該單位或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訴;如不知加害人服務單位就向警察局申訴再加油•Q5:當教師遭受同事性騷時,應向那一單位申訴?•A:性別工作法、向校長申訴•Q6:當教師遭受校外人士(非學生身份)性騷時,應向那一單位申訴?•A:性擾法、如知道加害人服務單位,則向該單位或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訴;如不知加害人服務單位就向警察局申訴•Q7:學校透過人力派遣公司約聘僱人員A在學校內對B學生有性騷擾行為,B學生應如何尋求協助並適用何法令?•A:性平法、向學校學務處(訓導處)申訴•Q8:A學生在KTV唱歌時,對別校B學生有性騷擾行為適用何種法令?•A:性平法、向加害人學校學務處(訓導處)申訴結語•瞭解法令,才不會觸法•瞭解流程,才不會慌亂•每一孩子,都是我們的寶貝•保護他們,是我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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