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奥胡斯协定2德国风能发电项目:一项环境法规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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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奥胡斯协定2德国风能发电项目:一项环境法规里规定的直接行动的广泛权力,允许一个自然保护协会从自然保护的利益角度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而不是从侵犯的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相关的奥胡斯条款•第九章第2款:在本国法律的框架内,奥胡斯公约的成员国必须保证每一个有关公众得到的充分利益,或者,根据一个成员国的行政程序法要求,在损害其权力的前提下,在法庭和/或其他独立公正的机构依法建立之前,必须保证每一个有关公众能够对任何决定的真实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质疑。“充分利益”和“损害权力”的定义应该根据国家法律的要求给出,并且应该和在该公约范围内让有关公众广泛获得公平的目标保持一致。所以,任何非政府组织的利益如果满足了第2条第5段的要求,那么就应该认为该利益是“充分的”。那么也应该认为这些组织的利益是能够“被损害的”。第2段的规定不应该排除行使行政权力前的进行初步审查的可能性,而且不应该影响到司法审查程序之前的行政审查程序排出排除的要求,如果国家法律有这项要求时。核心内容•非政府组织起诉权•司法审查原告:得到认可的自然保护联盟(“联盟“)(依据勃兰登堡自然保护法令第63章第1段,以及联邦自然保护法令第29章第2段)被告:根据自然风景保护法(勃兰登堡自然保护法令第19章第2段)有权发放许可证的环境、自然保护和区域规划部(“部门”)第三方参与者:不希望在保护区内建设风能发电设施的私人投资者背景情况某开发商计划在哈弗尔河谷西部建一个风能发电站,这个地区目前是个临时保护地,但是关于给与它永久保护地位的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鉴于其还没被授予永久保护地位,开发商申请将这个地区排除出保护区的范围。基层政府部门将这一申请转交给环境、自然保护和区域规划部,并指出他们认为应该驳回该申请。环境、自然保护和区域规划部也咨询了自然保护联盟的地区办公室,他们也反对在当地建这个项目。尽管如此,环境部还是做出了批准该项目的行政决定。这一决策的做出主要依据的是开发商所提交的专家报告,报告认为风能发电站对鸟类的影响很小。报告同时指出,尽管电站的规模比较大,但对景观的影响也很小,电站设施不会影响该地区公众的视线。程序回顾原告在波兹坦行政法庭对该风能电站项目的行政许可提起了法律诉讼,指出被告没有很好地履行公务调查的原则,尤其忽略了检查该风能发电站的影响是否能满足该地作为一个多种鸟类繁殖和栖息的功能。结果法庭认为协会提起诉讼的理由成立,因此诉讼被受理。这一诉讼最终导致环境部关于风能电站的行政决定被废除。寻求司法介入的技巧协会对环境部的决定进行了司法审查。通过可以得到的文件很难推断是否采取了一些初步的行动。但是,估计应该是采取了,因为通常这种无效判决诉讼之前都要请求进行行政复议(行政程序法第68章)。其他相关行动:无案例分析土地法中的一个条款明确指出协会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勃兰登堡自然保护法令第65章)。值得注意的是,包括勃兰登堡的许多地区,协会可以采取行动不仅局限在某一个体的利益受到伤害时,而是在更广的范围里自然保护的利益受到影响时。因此,符合联邦自然保护法令第29章,在勃兰登堡被认可的自然保护协会可以在行政法庭对土地管理部门的那些没有考虑其利益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协会无法证明存在个体伤害时,诉讼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协会必须声明采纳、拒绝或废除某一行政行为的结果将导致联邦自然保护法令、勃兰登堡自然保护法令或其他法律规定受到侵害。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所涉及的核心事件必须与协会的目标有关(勃兰登堡自然保护法令第63章第2段第1、2条,以及联邦自然保护法令第29章第1段第3、4条)。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影响了协会章程中设定的协会职责和目标。协会已经尝试行使联邦自然保护法或勃兰登堡自然保护法所赋予的参与权利,但没有得到表达观点的机会。从加大使用司法权利来讲,这种框架有利于非政府组织获得额外的机会来挑战那些具有明显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行政决策。在刚才这个案例里,如果要求协会证明个体权利受到侵害,它就不可能挑战环境部的决策。对于许多具有环境影响的决策,过去唯一明确有权提出诉讼的团体都是政府部门和开发商。通过上述框架,诉讼的传统基础得到了延伸,协会之类的组织能够通过某种途径进行诉讼,从而使环境诉讼变得更有意义、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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