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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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知识培训2012年3月•一、序言•人类社会总是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延续,而延续则离不开文化和传统。•档案是人类社会各种固化记录物中最原始、最具权威性的记载。•许多事情的源流本末、过程细节,在档案中都有忠实的记载。随着岁月的流逝,档案可以帮助人们避免记忆的模糊,传闻的错误或主观的臆想,还可以帮助后人总结前人的经验教训并找出历史发展的轨迹和规律。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一直很重视。战争年代老一代革命家在艰苦恶劣的环境下,以身作则保护档案文件的安全。毛泽东多次告诫身边的工作人员“任何时候都要注意保护文件”,因为它“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命运和前途”。还说“遇到危急情况,你们不必顾我,要先保护秘书和文件”。周恩来同志1940年夏某晚在批阅文件时不慎毁了3个字,在文件旁专门批注“拨灯捻不慎,火星掉落文件上,灼损了两、三字,这是我的责任”。98年的长江抗洪,引起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历史上曾经两次分洪:1931年和1954年。98年的情况:若分洪,则分洪区内54万人将成为灾民;若不分洪而造成决堤,则2000万人居住的江汉平原一夜之间将是一片汪洋。•8月中旬某晚,中央急电要求中央档案馆提供1954年毛泽东主持的分洪方案。通过紧急查档得知1954年是在44.67米分洪。•中央作出决定:98抗洪长江保证水位:45米。•在广大抗洪大军的忘我拼搏下,98抗洪取得了胜利。•1985年6月12日凌晨3:45,湖北秭归境内的长江西陵峡新滩镇发生一起3000多万立方米土石的大滑坡,古镇新滩被摧毁,三分之一的长江江面被堵塞,中断航运12天。•滑坡区内457户1371人,无一伤亡和失散,在险区内江段航行的11艘客轮也及时避险,使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创造了国内外滑坡预报史上的一个奇迹。•在这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前,科技人员查阅了秭归县档案馆保存的县志,了解了从东汉永元十二年至明代嘉靖二十一年有关该地区岩崩的记载,加上历年调查形成的1000册观测记录和100万组观察数据,据此作出了科学分析,在85年5月9日发出了预报。•6月10日又发出了临阵紧急预报。在预报后的11小时——12日凌晨三点四十五分,大滑坡发生。•科技人员创造了国内外滑坡预报研究史上的奇迹。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修改了《档案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新发布二、档案法规体系框架档案法规体系,指以《档案法》为核心,由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标准)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档案法规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法律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1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法;(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事项。档案法律从狭义上讲,它是国家为管理和保护档案而制定的统一调整一定范围档案关系的成文法律。从广义上讲,它指国家为管理和保护档案而制定的调整因档案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也包括其他法律中涉及档案的规定。1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2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行政法规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档案地方性法规。长春、沈阳、青岛、宁波、武汉、济南、深圳等7个较大市也颁布了档案地方性法规。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4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4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制定的有关管理方面的规则、章程、制度等的总称。从文件形式看,制定者或者不具有规章制定权(单位级别与性质)、或不具备规章所要求的法定形式(不以令的形式发布或不公布)。在档案工作方面,绝大多数的是规范性文件。5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档案工作的标准绝大多数是推荐性标准。三.档案法及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1法定保护档案的范围时段——过去、现在形成者——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个人内容——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形式——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档案工作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档案工作的目的——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1档案法规定的档案机构种类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档案机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档案工作人员2•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内部档案机构的职责《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2内部档案机构的职责《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2(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档案的管理3销毁保管移交归档归档《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3归档《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3移交《档案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3移交《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3保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有关规定办理。3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销毁《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3销毁《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机关办公厅(室)主任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3销毁机关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3档案的利用和开放《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4档案的利用和开放《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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