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档案法》的基本内容祝洁6《档案法》的基本内容6.1总则总则制定《档案法》的宗旨关于档案范围的规定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事业的地位档案工作的原则6.1.1制定《档案法》的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6.1.2关于档案范围的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6.1.3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6.1.4档案事业的地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档案保护、抢救、征购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1998《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档案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2006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6.1.5档案工作的原则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6.2档案机构及其职责6.2.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档案事务的行政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案的通过施行,确立了我国中央、省、市、县四级档案局的档案行政执法地位.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档案法》实施办法6.2.2档案馆及其职责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各类档案馆包括综合性的和专门性档案馆,专门性档案馆如城建档案馆,照片档案馆等。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档案法》实施办法6.2.3档案室及其职责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档案法》实施办法6.3档案管理6.3.1对于档案部门档案业务的规定: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6.3.2对于保护国家档案所有权的规定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6.3.3与有关单位的协作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6.4档案所有权6.4.1档案所有权的概念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在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担保法》75条: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质权的客体。现代物权观点认为,物权既包括有体物的物权,也包括无体物的物权。电、热、声、光、气、空间、信息、卫星轨道、航空器航线、票据和知识产权等无体物上的物权和权利上的物权都属于物权的范畴⑥。因此,无论将档案归于有体物还是无体物,档案权利都属于物权的范畴。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指所有人依法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并确认一定的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物质占有关系,并赋予这种占有关系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之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档案所有权是指档案所有权主体依法享有的对档案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档案所有权体现在以下四个权能方面。131页1、占有权。档案占有权就是对档案实际上或法律意义上的控制权。占有档案是实现档案所有权其他权能的基础。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按照非所有人对档案的占有是否有合法根据,可以将非所有人的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2、使用权。使用权即利用权。按照档案的性能和作用在不消灭档案本身的情况下,加以利用,以满足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权力。3、收益权。档案权利人通过非权利人使用档案而获得经济或者物质上的利益的权利。4、处分权。决定档案命运和归宿的权力,即对档案进行处置。档案处分权是指对档案的公布、开放、销毁、出卖、转让、赠与等权力.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6.4.2档案所有权的特点档案所有权的特点:其一,档案所有权是档案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档案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必须遵守《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滥用其权利;其二,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是档案所有人,客体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具有独立特征的、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独一无二的特定物———档案;其三,档案所有权的内容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组成的,档案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完整的,并且每一项都有相对独立性,档案所有权人可以将其一项或几项权能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而档案所有人并不丧失对档案的所有权.其四,国有档案属于法律上限制的流通物,这就是档案不能作为商品在流通领域中自由交换的原因所在。6.4.3档案所有权的种类(1)国有档案所有权国有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国有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档案部门根据国家授权依法行使档案的行政管理权和档案实体的保管权。根据档案所有权的可分离性特点,国有档案所有权能实现的方式是:档案保管机构对档案的实际占有;利用主体是使用权的最大受益者;国家对档案财产收益权形式上的放弃,决定了国有档案馆的公益性质;国家授权档案部门对不同价值的档案财产采取不同的处分方式,如档案的开放、公布、鉴定、销毁、档案复制件的出售等。国有档案所有权的客体:见135页问题:寄存于国家档案馆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算不算国有档案?(2)非国有档案所有权非国有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是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非国有档案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档案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利时依据档案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档案共有权: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同一档案财产共同享有的权利。公民档案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的档案继承权。案例一:随着近年来贵州省“老干妈”品牌市场知名度的逐步提升,全国出现了许多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仿冒“老干妈”产品的不法行为。频频发生的仿冒事件致使贵州“老干妈”注册商标被严重侵权。而因此引发的“老干妈商标侵权案”也成为了今年贵州省最大的一宗民族品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贵州和湖南“老干妈”的侵权官司中,“老干妈”侵权涉及到商标注册、外观设计,虽然未直接侵害企业档案,但是侵害了以企业档案为载体的企业档案的知识产权。并且,“老干妈”的商标注册档案、合同档案成为案件审理时的有力证据。就在打假活动结束不久,该公司生产经营立即得到了恢复,打假前后产值与税金比较增长了43%。6.5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涉及到档案开放的规定。6.5.1档案开放与利用的法律规定1.档案开放的意义和起始时间档案开放是指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来处于封闭状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向公众开放,提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开放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期限是实行定期开放原则、开放的范围是向社会全面开放。《档案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往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分行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