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六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票据法概述二、汇票三、本票四、支票+任务一、票据法概述【导入案例】甲公司向某家具厂购买一批办公用具,价款50万元。甲公司签发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汇票交给家具厂,约定由某银行作为付款人。后来,家具厂职工王某携带该汇票外出采购木材,不慎将汇票丢失,家具厂将此情况告知了甲公司,于是甲公司与家具厂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已丢失的汇票无效,任何人不得凭此汇票要求甲公司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50万元付给了家具厂。丢失的汇票后来被家具厂找到,家具厂持此汇票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为50万元的汽车,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持此汇票要求作为付款人的银行付款,甲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银行拒绝付款。问:这张汇票是否有效?银行是否应当付款?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因此,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既可以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支付。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特征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如下:1、票据是有价证券即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都代表一定的财产利益,持票人可以根据该票据,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货币或者其他财产)。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3、票据是债权证券4、票据是金钱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有因的。但是,票据一旦产生,其法律效力与票据产生的原因互相独立,在票据流通时是不问其产生的原因的,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具备要式性,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力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即可。6、票据是文义证券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即义务人只按照证券上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履行义务,而不问出票人的原意。即使票据债务人能够举出票据以外的证据,证明票据内容有错误,也不能变更票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票据符合这些要求的,即可具有法律效力;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票据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式性。8、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9、票据是完全证券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就是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分,票据权利的设立必须制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直到票据获得了支付,债务人的债务责任被解除,票据才归于消灭。所以,票据行为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为。二、票据的种类及作用(一)票据的种类有的根据规定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但也有的国家规定,票据只有两种:汇票和本票。支票是另一种独立的票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与英美法系国家一致。(二)票据的作用1、支付作用2、流通作用3、信用作用4、融资作用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立法情况(一)概念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做了修改。四、票据行为(一)概念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要式性即一切票据行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行为人必须签章、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与票据是要式证券是一致的。2、文义性即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含义为准。3、独立性即票据当事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互相独立,每一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只取决于该票据行为本身,与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无关。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表现有以下几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免除。(4)无权代理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责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5)票据上记载事项(签章除外)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4、无因性即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管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5、连带性即各票据当事人(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持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这可最大限度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三)票据行为生效的要件1、实质要件即票据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应当符合的要求。(1)票据行为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2、形式要件即票据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将有关事项完整记载(填写),并且在票据上签章。(四)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行为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最好以书面方式表明这种代理关系。(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注意: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3、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有效,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五、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概念: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2、对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②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的行使即持票人要求票据上的付款人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或者向自己的前手进行追索的行为。2、票据权利的保全即持票人进行的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如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利;再如: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则应当从付款人处取得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或者从其他地方取得付款人不能承兑或者不能付款的证明,如付款人的死亡证明、工商注销登记的证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证明等等。(四)票据权利的消灭(1)因得到付款而消灭(2)因法定期限届满而消灭六、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即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拒绝付款。(二)票据抗辩的种类根据抗辩原因的不同,可以将抗辩分成两种:绝对抗辩和相对抗辩。1.绝对抗辩又称为物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物”——票据,即票据本身存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1)任何债务人均可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方面①票据无效:票据欠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的事项;票据金额的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不合法等。②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③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如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权利,权利即消失。④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⑤票据已经依法提存。⑥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⑦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无效。(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五个方面:①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而提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②票据当事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我国《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其义务。③无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可以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④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请求,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一切票据当事人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2、相对抗辩又称为人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依据抗辩事由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抗辩:(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事由主要是债权人欠缺受领能力或受领资格等,包括以下二种:①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的能力。如票据的背书不连续。②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上受领票据的能力。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2)特定的债务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只能在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一般是直接当事人之间。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五种:①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或消灭。如为了购买走私物品而签发的票据。②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而取得的票据。如持票人仅交付了部分货物,就要求对方付款。③票据行为未依法完成。比如,出票人制作成票据,在尚未交付持票人之前丢失,出票人可以此为由对盗窃人或拾得人进行抗辩④票据债务已抵销、已清偿或已免除,但却因故未在票据上记载,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⑤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这类抗辩是指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对于票据签发、转让、付款等有特别约定。如当事人约定用票据进行质押担保,而非转让票据,在担保期间内,质押权人不得要求质押人付款。(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即在某些情况下,票据的债务人不得拒绝付款。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票据抗辩的限制,只存在于相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