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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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1-赵秉志*张远煌**[内容摘要]:近年来,大陆地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总量上升,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突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多,违法犯罪的专业化、科技化和智能化趋势增强,跨国(境)犯罪增多。究其原因,在于国民知识产权意识淡漠,保护制度实施的社会基础差,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执法效率有待提高。控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应当从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运用现代技术设施的监视和控制功能三方面着手。[关键词]: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对策前言自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知识产权作为新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推动力,不仅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而且也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甚至企业在综合实力竞争中的主要手段。中国政府基于长远发展战略的考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1经过短短20年左右的时间,中国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符合国际规则、门类齐全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尤其是在执法保护体系方面,采取了政府主导型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2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中国政府不仅态度坚决,而且在立法、司法、行政乃至组织保障方面都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3但与政府不懈*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1参见赵秉志、田宏杰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2这种保护模式与西方国家形成了鲜明对照。在发达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不负责打击盗版之类的具体事务,作为私权利的知识产权主要依靠权利人自己去保护。如果权利人不积极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因此导致公众因分不清产品真假而受到损害,权利人还要承担责任。3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构架方面,2004年国务院成立了由昀高人民法院、昀高R.E.D.E.n°7-n°8-2-努力形成对照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何在?对之应作何种对策思考?本文就此谈几点看法。一、大陆地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特点(一)案件总量上升,涉案金额不断增大4知识产权作为大陆地区一种新型违法犯罪,近年来呈现出数量增加、危害加重的特点,并且其增长速度超过了其他类别的犯罪。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199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7874起。其中,1998年公安机关立案500余起,2001年立案则达1300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数4年内年均增长33%。在涉案金额方面,1998年全部涉案金额近2.1亿元,2004年已升至6.3亿元,年均增长42%。自2004年在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以来,案件总数和涉案金额又大幅上升。2004年11月至2005年10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6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001名,涉案金额达20.6亿元。从案件受理情况看,2000年至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在1539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共逮捕2462人,并将其中1500件案件中的245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尤其是2002—2004年的逮捕数和提起公诉数比此前三年分别增加了35.6%和75.1%。而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99%被定罪。这也表明了近年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之大。(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突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多由于假冒名牌产品投入成本低、获利巨大,因而通过假冒驰名商标获取暴利成为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昀显著的特点。199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案件立案5839起,占全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74%。人民检察院、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等十二个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任组长。该工作组的职责是:领导并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部署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开展日常工作和专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4以下统计数据主要根据下述资料综合:江伟主编:《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我国法院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载《人民日报》2005年6月3日;“我国公布国内十大侵犯知识产权案案值逾20亿”,载《京华时报》2005年11月16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呈现五大趋势”,资料来源http//finance.people.com.cn?GB/8215/51047/51048/3559820.html;“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资料来源:。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3-同时,随着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亦呈较快的增长态势。199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就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立案500多起,涉案金额6亿多元,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9%,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总额的32%。这类案件从犯罪手法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企业掌握或获得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获取优厚待遇,将原单位商业秘密作为个人资本非法提供给新单位;二是一些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以重金收买有关人员,将他人商业秘密据为己有;三是一些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以应聘方式进入科技含量较高的公司内部,窃取核心商业秘密。(三)违法犯罪的专业化、科技化和智能化趋势增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范围日益扩大,正在向电信、技术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领域渗透。同时,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越来越先进,制假水平越来越高,以至于假冒产品连被假冒的企业自己也分辨不清。尤其是近年来开始出现了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假冒液晶屏、仿冒激光全息标志等案例,表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正在向专业化、科技化方向发展。在犯罪方式方面,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的智能化程度明显提高。突出表现在:(1)组织化程度提高。大宗案件的作案成员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实践中,策划制假的首要分子往往并不露面,进行遥控指挥或只与生产假冒产品的主管人员单线联系,个案查处难以将其一举抓获,往往留下后患。(2)侵害手法日益隐蔽、对抗查处意识增强。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化整为零方式,将非法经营额达到追诉标准的假冒产品谎称是多人所为,使个人因非法经营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而无法认定;二是采取流动生产方式,在甲地生产假冒产品,在乙地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然后将假冒产品和非法制造的标识都运往丙地粘贴,贴好多少当即就运走多少,使案件在查处时往往无存货可查。(3)从犯罪主体上看,少数高科技人员被利诱甚至主动参与其中,提高了犯罪的技术水平,增加了案件的查处难度。(四)跨国(境)犯罪突出仅在全国公安机关2004年11月开始布置的为期一年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山鹰”行动中,所查获的全国十大案件,就有六起重大跨国案件。5可以预见,在经济全球化和犯罪国际化的总体趋势下,尤5这六起跨国案件是:中美执法部门联合侦查的涉及全球11个国家的制售“万艾可”、“西力士”假药案,案值4000多万元人民币;天津市警方侦查的利用互联网贩卖“阿莫西林”等假药案,案值1800多万;江苏警方侦查的假冒化妆品案,案值200多万美元;上海警方侦查的销售假冒“丰田”、“尼桑”等汽车配件案,案值1000多万元;浙江警方侦查的假冒“吉列”剃须刀案,案值3000多万元;上海警方侦查的假冒“妮维雅”等名牌化妆品案,案值500余万元。R.E.D.E.n°7-n°8-4-其是随着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对我国知识产权攻势的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展、力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知识产权领域跨国(境)犯罪现象将呈现增加趋势。从司法实践看,跨国(境)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案件的两头在外”,即境外犯罪集团向境内不法分子下定单,提供假冒产品的样式、技术、资金甚至原材料,然后指定其将该假冒品出口到特定国家。二是境外不法分子以来料加工为掩护,直接在内地开办工厂生产假冒产品后,又将其运往境外销售。如在2004年上海市公安局破获的案值500多万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英籍犯罪嫌疑人向国内不法分子下制假订单并实地指导,指定加工、生产假冒“强生”、“妮维雅”等知名品牌化妆品,并将这些假冒品销售到世界多个国家。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之所以在政府的高压态势下仍然呈现出增加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民知识产权意识淡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其直接原因是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效率也急待进一步提高。(一)国民知识产权意识淡漠,保护制度实施的社会基础差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了规则建设,主要的立法皆已具备,执法力度也为世界罕见,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赖以存在的根基——大众的法律文化却严重滞后。没有相应的文化土壤,大量被移植的制度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这正是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越打越多、越打越严重的根本原因。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大陆来讲,是开放国门后的舶来品,中国传统文化中原本没有知识产权文化方面的积淀。作为文化主要表现形式的道德,不仅是法律生存的基础,更是法律制度发挥功效的前提。而中国大陆当前的情况是,在20余年里走完了西方国家经历了100多年才完成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历程。相对于中国现在的经济基础和一般价值观念,这套知识产权制度客观上处于高高在上的水平。可以说,实施对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是中国政府站在国家未来发展的战略高度,所作出的属于少数例外的跨越式制度安排。这样,不仅比照国际先进立法成果制定国内法已不容易(在这一点上,政府尚可以凭借其力量进行单方面推动)6,而要使这些立法在本土充分发挥作用就更难(对此,政府往往面临曲高合寡的局面)。中国知识产权近20多年的实践已经充分印证了这一结论。具体讲,先进而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旦要落脚于中国本6有人指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其说是来自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需要,毋宁说是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参见: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这种观点虽然不够全面,但也表明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所面临的困难局面。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5-土,就会受到如下传统文化观念和认识的严重挑战:1.知识可以分享的观念浓厚在相当长时期中,新中国对知识的一个基本理解是:知识私有是错误的和应该受到批判的,因为知识本来就属于社会大众,应该将知识还给人民、奉献给人民。无偿地宣传和传播知识还被视为一种美德。基于这样的传统心理,国人对知识的共享比较推崇和习惯,而对智力成果的私有和自由使用的严格限制则感到困惑或抵制。有了这种心理基础,对个人而言,只有需要,购买假冒商品就无所谓应不应该,并且这种商品还有价格上的便利;对于企业而言,只要人家的专利或商标好用,能带来利益,就尽可以“借用”或模仿,这就如同读书人窃书不算偷一样,孔氏的观点普遍存在于现实的社会中。这样一来,只能是政府高喊保护知识产权,而民众却依然我行我素。2.“患寡而不患均”的观念依然牢固虽然小平同志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就明确说过,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但文化的改良是需要时间和耐心的漫长过程。与西方文化中重视起点、机会和形式上的平等(均等)不同,中国文化往往注重的是结果的均等。这种均等心理与以优胜劣汰为法则、以获取昀大利润为基本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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