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卷第4期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Vol.21No.42008年7月JOURNALOFNINGBOUNIVERSITY(LIBERALARTSEDITION)July2008——————————————收稿日期:2008-03-19第一作者简介:沈四宝(1946-),男,上海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之比较分析沈四宝,付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极为迅猛,其中两个典型的区域组织代表是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虽然两个区域贸易安排的制度规则都较为成熟并呈现法治化的特征,但仍然存在很大差别,尤其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文章从历史、经济、地理背景与构建目标的一般性差别入手,分析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在区域模式、立法机制和法律体系、法律冲突的融合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差异。关键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图分类号:D99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124(2008)04-0102-08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两大潮流正在日益影响着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前途。随着WTO多哈回合谈判遭遇困境的加深,区域贸易安排发展却如火如荼,从目前的状况看,几乎所有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参与了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安排(RTAs),据统计,截至到2006年9月15日,全世界向WTO报告并生效的RTAs共有211项。①在这些区域贸易安排中,有两个典型的代表——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是当今世界上经济一体化程度最深、经济合作最为紧密、规模最大的区域贸易安排,其一体化制度内涵也是最为丰富的,其组成成员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组成的区域贸易安排。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都旨在促进区域内乃至全世界的自由贸易,而且其基本制度都呈现出成熟的法制化特征,但欧盟各成员国让渡了很大的主权给欧盟的超国家机构,而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更强调国家主权,其主权的让渡是有限的。正是由于这个根本原因,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尽管这些差异是方方面面的,本文只选择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则进行论述,较好的理解这些差异可以为我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一、历史、经济、地理背景与构建目标在深入研究法律问题之前,很有必要指出欧洲大陆和北美大陆之间一些广泛而明显的区别。首先比较两者的军事历史。1848年美国-墨西哥战争使得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留下了领土宿怨,但其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在近160年的时间内没有相互发生过战争。在1916年发生过一个小插曲,当墨西哥领袖潘乔·维拉袭击新墨西哥的一座小城后,约翰·皮尔辛将军率领部队跨过边界去追击墨西哥军队,但无果而终。然而,这也几乎算不上一次真正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战争。美国不仅和自己的近邻和平相处150多年,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存在军事紧张状态。美加边界是世界上最长的国际边界,美墨边界继中俄边界是世界上第三长的边界。但是在这两条边界上都没有驻军防守,尤其在墨西哥边界有很多关税和移民机构,却没有任何军事堡垒。相反,在从1640年至1945年这305年的世界近现代史上,欧洲国家间的战争几乎是未曾止息,连年不断,两次致命而毁灭性的世界大战中,欧洲就是主战场。可以说,现代欧洲的历史,包括欧盟的历史,就是连绵不断的战争史。[1](202)在成员国经济总量上,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也存在重大的差别。在北美,美国的经济绝对的第4期沈四宝等: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之比较分析103占优势地位,美国经济总量大约是加拿大的10倍,大约是墨西哥的20倍。相反,在欧洲,没有一个国家像美国在北美那样占有绝对优势。尽管德国的经济实力最强,但它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差别没有那么大。事实上,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在经济产量和人口上大致相当。经济发展程度上,在北美存在两个发达国家,一个相对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在欧洲,最穷的国家是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家,这些国家的人均收入大约是欧盟其他国家人均收入的二分之一,但是墨西哥的人均收入大约是美国和加拿大人均收入的七分之一。世界上没有哪两个接壤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像美国和墨西哥这样差别如此之大。在人口密度上,欧盟比北美自由贸易区大得多。北美由三个国家组成,人口大约3.63亿;欧盟由27个国家组成,人口已超过4.8亿,但是欧盟的27个国家和其4.8亿多人口挤在一个只有北美领土四分之一大小的土地上。所有这些差异的意义在于“欧洲精神”的观点是真实的。尽管欧洲地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20世纪两次可怕的世界大战和欧洲国家地理上的紧密度减少了国家之间分立的认识,使得欧盟各国人民异常珍惜和平,正如法国思想家圣·皮埃尔早在1721年所著的《给欧洲以永恒和平的回忆录》中所论述的,建立欧洲联盟政府是实现“永恒和普遍的和平”的重要途径。[2]“欧洲”这个词意味深远,它可以使人想象到一百多个城市和人民的形象,并代表了一种确实的文明和文化。相反,“北美”这个词并不能使人想起任何特别的东西,它只代表地图上所描绘的北美大陆形状。150年和平的历史和美国强势地位的占据,催生了一种北美三个国家间“分立”的观念,加拿大和墨西哥尤其持有这种观念。美国并没有过多关注这些,而加拿大和墨西哥两国当然对此很重视。“主权”这个词在北美具有一种特殊的强制力,而其在欧洲意义并没有那么深刻。不同的历史、经济发展和地理分布状况和观念决定了欧美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不同的体制结构。在欧盟有四个机构: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欧盟最重要职能是制定法律,立法权在各个成员国之间得到了精密的平衡。欧盟27个成员国实力相当,几乎拥有相同的权力,在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同意时,不能够对任何重要的事情做出决定。这种制度通过一种“特定多数投票”机制得以实现。[3]在欧盟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国占有优势地位,较大的成员国不能联合反对较小的成员国;同样的,一两个较小的成员国也不能阻碍较大成员国同意的行为。面积和经济实力的分散使得这种精妙的平衡成为可能。在北美这样的机制是行不通的。美国占有太强的优势地位,美国从不会接受这样一种立法体制,其中墨西哥和加拿大可以不经过美国的同意而针对美国进行立法;另一方面,墨西哥和加拿大也不能接受美国单边决定的立法体制。因此,发生在欧盟的大规模立法权的授权不可能发生在北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之间的一个类似的地方是它们都是一小部分精英创立的。[4](101)在欧洲并没有需要一个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广泛呼声,在北美也没有建立一个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风潮。在欧洲,一群欧洲知识分子和政府部长构思了欧盟的蓝图,并力劝最早的六国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采纳这一观点。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想法是从上至下“强加于”普通民众的,虽然这种想法不是苛刻和违背民主的,但是其并非起源于广泛的民意。北美自由贸易区同样如此。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初衷不是来自美国。它起初来自加拿大,并最终导致了1989年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完成。建立北美大陆范围的自由贸易区的想法来源于墨西哥,尤其是墨西哥卡洛斯·萨利纳斯总统政府,萨利纳斯总统将其作为一种开放自由市场和实施的“新自由主义”改革的手段。[5]正如19世纪英国历史学家ThomasBab-ington所说的,“自由贸易,作为政府可以给与人民最大的福利之一,几乎在所有的地方都不受到欢迎”。②尽管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在起源的性质上类似,但是这两个制度在早期目标的范围上存在重大的区别。当欧盟于1957年成立时,人们广泛认为这是迈向最终“欧洲合众国”的第一步,这种观点广泛传播、深入人心。然而,对于北美自由贸易区来讲,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是踏向“北美合众国”的第一步。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都具有鼓励商业的目的,但是欧盟的目的更为深远。欧盟的主要目标是创造一个“单一市场”,这一点与美国类似;换句话说,这个市场中货物、服务、人力和资104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本都可以如同在美国境内那样自由流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标是创造一个自由贸易区,其中几乎所有货物、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都被消除。这里很明显存在一个显著差别:北美自由贸易区中缺少“人力的自由流动”。因此,在北美自由贸易区下,并没有类似的“人力自由流动”的原则,现有的移民法律还将完全生效,该法律唯一的变化是临时商业游客的进入的自由化。二、区域模式:以原产地规则为例谈到货物的自由流动,欧盟是一个关税同盟,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一个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指一个地区中所有的关税和数量限制都被取消,但是每个国家仍然对外保留自己的关税和数量限制的体系。相反,关税同盟是指在一个地区中不仅所有的关税和数量限制都被取消,而且这些国家对外都保持统一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体系。如果做一个形象的比喻,关税同盟是一个周边由同样高度的围墙圈起来的地区,其中并没有围墙;而自由贸易区的区内也没有围墙,但其周边的围墙高度不一。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这种区域模式上的差别在实践中将会引发一个问题,那就是两者原产地规则作用机制的差异。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经济区域的围墙是统一的高度,那么货物从哪里进入都没有问题,这些货物面临相同的关税;如果一个地区内不同国家的围墙高度不同,那么就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进口者将从最低的围墙处进入自由贸易区,然后在整个自由贸易区内销售货物。这将有害于每个国家的关税体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个自由贸易区需要“原产地规则”,也就是说,只有原产于自由贸易区内的产品才会得到免税的待遇。可见,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是一项内部规则,如前所述,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区外国家或地区利用其区内成员做跳板进入区内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意味着国外的产品即使以低关税进入北美,但是再运往北美的其他地方进行销售时,这些产品还必须承担三个北美国家中每个国家的征收的关税和其他限制。因此,北美自由贸易区需要内部关税港口或者边境检查站这类机构。作为区域围墙高度一致的关税同盟模式的欧盟也需要原产地规则,然而其原产地规则是一致对外的规则,其目的是防止区域集团外的产品利用集团对区外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共同优惠关税政策扰乱集团内部的市场秩序。[6](32)当符合欧盟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一旦从一个统一的关税围墙进入到欧盟境内,该产品就一次性交付完关税,一次性清关,然后它可以自由的在整个欧盟自由流通,不再附加任何的关税和其他类型的限制。因此,欧盟不需要内部关税港口或者边境检查站这类机构。同时,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产品都包含一些国外材料的成分,因此原产地规则变的相当复杂。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内容也不尽相同。通常来讲,原产地基本规则是“实质性转变标准”,即通过该地区的充分加工或制造后,产品已经被赋有新的名称、新的特征和新的使用价值。实质性改变标准又被细分为“税目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7]欧盟的原产地规则包含了上述的“税目改变标准”和“增值百分比标准”。一个成分来自国外的产品在欧盟成员国完成或组装,如果这个完成或组装程序导致了税目分类的改变,那么这个产品将会视为原产于欧盟,因此“税目改变标准”是一个直观而机械的检验方法。“增值百分比标准”是指不管税目分类是否改变,最后完成产品价值的一定比例必须是在欧盟添加的,欧盟将这个增值比例规定为45%。[6](55)与欧盟不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包含了上述所有的三种标准,即“税目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其中的“增值百分比标准”尤其适用于汽车产品,一辆汽车除非其62.5%的价值是在北美添加的,否则不能认为其原产于北美,可见欧盟与北美增值百分比标准中的增值比例规定的有所不同。同时“加工工序标准”适用于北美的纺织品和服装制品,它规定只有当纤维-制品-服装整个工序都是在北美完成的,全部是北美成分的产品时才能符合原产地标准,该标准又被称为“北美纱线规则”。[8]三、立法机制与法律体系欧盟的成员国授予欧盟很大的立法权。欧盟主要的活动是制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