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竞争行为概念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即为了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如取得最大利润、实现最大的市场占有率或争取其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地位等,而与竞争对手展开的较量与斗争。(二)市场竞争行为特点1、行为主体是生产经营者2、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3、行为成败最终取决于购买者4、行为最终评价标准是消费者(二)根据市场竞争的手段: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价格竞争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根据生产条件、市场状况、竞争对手的反应、消费者的心理变化来调整产品价格,以战胜竞争对手或获取更大利润,其方式主要包括撇脂定价、渗透定价、折扣定价和差别定价等。非价格竞争指企业通过改进产品、调整营销渠道、加强服务、加强广告和人员促销等非价格行为进行竞争。(三)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又称不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虚假和损人利己等手段,损害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是违反诚实守信和商业道德的行为;•2、采用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3、在行为结果上,侵犯了他人权利;•4、损害竞争机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4、是一种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对应内容如下:•小:即淆,混淆行为广:虚假广告行为•将:即奖,有奖销售会:即贿,商业贿赂•情:即倾,倾销行为陷:即限,限制竞争•低:即诋,商业诋毁迷:即密,侵犯商业秘密•一)小:混淆行为的情形(第五条)•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的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三)将:有奖销售的情形(第十三条)•吾将:抽奖最高额超过五千元•推销: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黄:即谎,谎称有奖•内定:让内定人员中奖•(四)会:商业贿赂的情形(第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五)情:倾销的情形(第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四种例外情形:•小仙:销售鲜活商品•到呀:处理到期或积压商品•即:季节性降价•请转业: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降价销售•(六)陷:限制竞争的情形•政府: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答复: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公用企业: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串标:串谋招投标•限制竞争行为之一: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限制竞争行为之二: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表现形式:限制转售价格;限制转售地区;限制转售客户。限制竞争行为之三:公用行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管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第六条)a.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b.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c.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d.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商品;e.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f.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g.其他限制部分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之四:串谋招投标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勾结行为包括: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七)低:商业诋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实施者:经营者目的: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手段:捏造、散布对象:虚伪事实(八)迷: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十条)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八)迷: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解释: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正当竞争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2、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3、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5、影响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进程6、破坏了社会技术进步机制(一)对不正当竞争监管的意义1、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2、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竞争机制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对不正当竞争监管的原则1、维护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2、维护充分的市场竞争3、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4、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垄断行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采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垄断行为的特征1、是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是损害竞争机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在行为结果上,损害了消费者、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3、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反垄断法》。(二)垄断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不同点:垄断行为---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正常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的行为相同点:破坏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执行案例1.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商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惟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上当受骗。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问题:(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3)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应当如何计算?解答:(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甲厂的行为既是一种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根据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上述规定,应责令甲厂停止播放和刊登广告,通过电视台和报纸说明事实真相,向乙厂声明道歉,并可在法定幅度内处以罚款。(3)根据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据上述规定,乙厂的近10万元损失可以要求甲厂赔偿。某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告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问题:(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解答:(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3)应由省级或设区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4)责令邮电局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