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劳动权利法律保障体系2009年毕业生就业形势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到559万人,比2007年增加64万人,2009年达到创记录的611万,比2008年增加52万人。2009年毕业生就业形势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毕业生劳动就业权益保障体系一、劳动就业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部委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共产党的政策)另外,我国还承认和批准的19项国际劳工条约1、我国的法律位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2、适用: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合同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等。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部门规章:部委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此主要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如《工人考核条例》等。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地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在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苏州市外来务工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予以承认和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与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有关的公约有:(1)《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21年第14号公约)(2)《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5年第19号公约)(3)《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4)《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1932年第32号公约)(5)《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第100号)(6)《就业政策公约》(1964年第122号公约)等国际劳动公约。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其他法律:(包括还未颁布的)(一)、养老保险法(二)、医疗保险法(三)、失业保险法(四)、工伤保险法(五)、生育保险法(六)、住房公积金二、“就业协议”概述及法律效力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又称“就业协议书”)(一)“就业协议书”的概念《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明确三者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一般称“三方协议”。该协议是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制作和签署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就业协议书作为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双方达成的书面式民事合同,是预约合同,它的效力不是确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在毕业生报到后要缔结劳动合同。类别项目就业协议书(又称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主体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用人单位作用与性质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预约”。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工作、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例依据。属于建立了劳动关系。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起到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中止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约定。纠纷处理纠纷处理机关不确定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三、《劳动合同法》概述及立法亮点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美国:黄狗契约(Yellow--dogContract)美国合同中的一种。雇员与雇主所签订的保证其在受雇期间不参加工会的协议。在20世纪年代,这种契约非常普通,它使得雇主能够对试图使工人加入工会的工会组织者提起法律诉讼。1932年以后,在联邦法院,黄狗契约不再能够强制执行。1883年工人运动进入低潮原因的分析有学者分析是共产主义的一盏明灯——马克思逝世了“铁血宰相”的俾斯麦对工人阶级实行了“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残酷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进行安抚,主要措施就是建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是最安份守己的,也是最容易被统治的。——[德]卑斯麦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之后,德国又先后颁布《工伤保险法》及《老年和伤残保险法》,这些法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德国的社会矛盾。由此,为德国经济发展营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工农业增长速度很快超过了英、法,成为新的世界列强之一。20世纪30年代,为了对付严重的经济危机,时任美国总统的罗斯福采取了以扩大有效需求为核心的一系列“新政”措施,刺激国内经济发展。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社会救济。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联邦政府设立了社会保障署,促使社会保障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较全面系统的实施。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掀起了一场政府干预经济的凯恩斯革命。罗斯福新政和觊恩斯理论,不仅挽救了风雨飘摇的美国经济,而且挽救了劳资严重对立的资本主义世界。二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期间,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各国在治理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时,都纷纷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制定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将全部社会成员都纳入进来,尤其像英国、瑞典等欧美国家,纷纷建成了“福利国家”,资本主义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繁荣的时期,而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成为资本主义炫耀于世界的橱窗。何谓福利国家?用民主国家干预的方式调整群己权界,以矫正放任型市场中的赢家通吃之弊,实现平等和效率平衡。定义人:清华大学教授秦晖西欧的社会动荡:1、2006年法国的社会暴乱导火索——《首次雇佣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25岁以下的年轻人的劳动关系不需要理由。本来的目的是想更好地促进雇主大胆用工,促进经济,但是却引发了年轻人的不满。2、2006年英国的社会动荡保守党希望延缓退休年龄以减缓老龄化社会的影响,也引发了社会动荡劳动关系不稳定带来的问题:劳动关系不稳定带来的问题:东欧巨变的发生:波兰的垮台——10年匈牙利——10个月德国——10天罗马尼亚——10个小时(奇奥塞斯库政权垮台)劳动关系稳定的“一稳促四稳”职工队伍稳定、企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政治的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已(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廉价劳动力的时代结束了,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的时代到来了!注:“刘易斯拐点”劳动力从无限供给到短缺的转变,在发展经济学上叫做“刘易斯拐点”。“刘易斯拐点”的经济学前提是发展中国家内普遍存在的二元经济格局,由于农业人口众多,农村劳动力持续大规模地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同时劳动力成本保持相对低廉。等到非农产业的发展把农业剩余劳动力吸收殆尽,二元经济就会逐步变成一体化的和均衡的现代经济。当我国人均GDP达到3000美圆后,经济发展也将迈入”刘易斯“拐点。麦当劳内地员工17年来首次全面提高工资(2007年8月8日消息)2007年9月1日起,麦当劳餐厅将把员工薪资上调至高于中国最低工资标准12%至56%的水平,此次调薪涉及麦当劳在华95%的员工。截至2006年9月底,除广东、西藏外,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已颁布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最低的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7.9、6.5、7.5元。(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向法治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1995年出台《劳动法》的时候就提出要出台《工资支付法》、《集体合同法》、《劳动监察法》、《社会保障法》,但是一部都没有能制定,十年间只制定了一部《安全生产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出台后,国家正积极推动《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制定、审议工作,劳动部正在着手指定《工资支付法》,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立法的速度在加快。(一)《劳动合同法》简介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二)劳动合同法的四个立法亮点:(1)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劳动关系双方平衡。《劳动合同法》承袭《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和谐是有积极意义的。(2)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法》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住了这四个关键点。一是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1)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四个关键点(合同签订次数从08年1月1日后计算,《劳动合同法》第97条)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1)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几个关键点(3)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补充传统就业方式的灵活性不足具有积极作用。但在我国,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尚未有权威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劳务派遣目前在我国运行极不规范,不仅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而且其向主流化用工形式发展的趋势已经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4)强制规定为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驾护航。《劳动合同法》对薪酬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工资的足额发放和不能拖延两个方面,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做出强制规定,第三十条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四、毕业生劳动就业权益何为“就业劳动权利”?所谓就业劳动权利是指自然人在择业就业与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各项公平对待、尊严生存、和谐发展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