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与特征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实例演练: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A.事件B.事实行为C.民事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对相关概念的理解问题。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发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力法律行为3、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4、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5、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实例演练:1、甲与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乙进行买卖,由甲给付报酬,甲据此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行为属于:A.单方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C.有偿法律行为D.实践法律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单方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具有对价的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均为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与诺成性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除了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甲的授权行为仅须甲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故本意选项为A。2、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2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A.有偿民事法律行为B.无偿民事法律行为C.诺成民事法律行为D.实践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依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作为标准,可分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为诺成性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实践性行为。本题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张某取得借款是以支付10%的利息为对价的,故为有偿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依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应为实践性合同,须于提供借款时才生效。1、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形式合法2、民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实例演练:1、甲与乙签订了一房屋买卖合同,但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B.房屋买卖合同有效C.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登记的效力问题。在房屋买卖问题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2、下列民事行为中有效的是:A.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B,完全民事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赠与行为D.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有效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行为人是否具有意思能力,以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判断标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状态下,往往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不具有意思能力,其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12条和《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他行为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实例演练:1、甲将房屋租与乙居住,双方约定甲的儿子从外地大学毕业后回来工作时租赁合同生效。这一约定属于哪种条件?A.肯定条件B.否定条件C.延缓条件D.解除条件[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的种类问题。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依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按照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肯定条件是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是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条件的内容。按照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与否所起的作用,可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在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在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条件。2、甲与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在3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A.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B.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C.已成立但未生效D.已成立并已生效[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与所附期限的主要区别在于,条件是否成就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定到来的。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的甲在3个月内与丙结婚是否实现是不确定的事实,故双方所作约定为条件,而不为期限。双方所附条件为延缓条件,即甲乙之间的租房协议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故该租房协议已经成立,但未生效。3、2002年12月1日,刘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房屋10间出租给王某开餐馆,每月租金人民币10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合同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王某要求刘某于10内将房屋交其使用,因刘某的房屋腾空要要一定时间,直到2002年12月31日刘某才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王某因装修花1个月的时间,直到2003年1月底餐馆才开业。王某认为,因刘某的原因致使其晚开业1个月,要求刘某免收1个月的房租,而刘某不同意免收房租,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刘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附始期的合同B.刘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附终期的合同C.王某有权要求刘某免收1个月的房租D.王某无权要求刘某免收1个月的房租[答案]AD[解析]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约定合同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表明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期限,在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之前,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虽已成立,其权利义务关系虽已确定,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故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为附始期的合同。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03年1月1日,刘某于2002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符合合同约定,因此,王某无权要求刘某免收1个月房租。(五)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协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实例演练:1、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的理解问题。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不同的,它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确定无效。其含义是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故正确选项应为A。2、台胞王某欲回大陆定居。经与张某协商,就购买张某一套楼房达成一致意思。因探亲期限届至,遂委托自己的侄子王甲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王某在支付了购房款后由王甲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甲偷偷与张某的妻子刘某达成一致意思,另外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购房人为王甲。并持此份房屋买卖协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因王某索要买房契约和房产证书不得与王甲发生纠纷。王甲认为,自己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应归其所有。王某诉至法院。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王某与王甲之间的委托关系有效B.王甲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其已得到了张某妻子的同意C.王甲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D.王甲与刘某应对王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效力问题。本案中,王甲受王某的委托购买房屋,王甲与王某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应无疑义。王甲与张某之妻刘某恶意串通,明知此买卖协议侵害了王某的利益而仍然达成一致意思,其具有通谋的意思表示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意思表示最为明显,是典型的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而且该行为的结果必将损害第三人王某的利益,故该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李村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院占地面积200平米。1983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其在李村的房屋封存。1995年的一天,该房屋失火被焚。李村属江南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村民赵青想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文商量,侯大文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赵青,赵青向侯大文付款1万元。赵青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开店暂且搁下。因赵青无力支付宅基地款,侯大文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对于侯大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未定[答案]B[解析]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本案中,侯大文与赵青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付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回城,应由李村收回。(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3、撤销权及其行使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为形成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