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律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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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民法通则本章去年内容变化较大。今年没有变化。题量、分值基本维持在原有水平,估计今年仍是如此,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近五年本章考试按题型分数统计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题合计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比例200666612121812.9%200777249117.9%200866369128.6%200933487117.9%201044367107.14%可见,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法人、代理、诉讼时效、普通合伙。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只有06年考过1个单选题,命题可能性几乎没有。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2009为公民)【熟悉】(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可以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或合同的效力综合命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注意二者混在一起进行表述。(二)自然人的住所(新增)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三)监护(新增)1.监护人的设立注意监护人的顺序(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自愿监护人④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必须先指定,后裁决⑤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是自愿监护人。2.监护人的职责:3.监护人的责任(结合188页侵权责任法中的监护人的责任掌握)(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新增)1.宣告失踪2.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条件①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②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2)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①婚姻关系自然消灭;②财产变为遗产依法被继承;③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被宣告死亡人如在外地生存,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3)宣告死亡的撤销3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销。撤销的法律后果如下:①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保护现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②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③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因继承法而取得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予以适当补偿。④请求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以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五)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二、法人【熟悉】(结合第7章公司法)(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分类法人以其支配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其独立经费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专属于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时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受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开始于一定的年龄阶段,并随年龄的增长或智力健康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实现方式由法人的机关或其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自己或其代理人来实现,后果由公民承担三、合伙企业【熟悉】(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特征第一,合伙企业因协议而产生。是契约式企业。第二,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劳务作为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4注意: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在公司设立中,股东或出资人均不得以劳务出资。第三,合伙企业的建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第四,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六,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与第十一章税法结合掌握,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与构成。(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第二,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只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2)合伙人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对内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三,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设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概念和方式。(2)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3)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注意没有三分之二)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全体合伙人同意)(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应当负赔偿责任。(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5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2)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补充的连带责任)③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区分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5.入伙与退伙(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自愿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如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如因犯罪被判刑,患有严重的疾病等(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可以随时退伙。合伙人在①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②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注意: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②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如严重违反竞业禁止规定(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6伙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专门规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①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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