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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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民法调整的入手点,但其构造较为抽象,法律技术性特点极为突出学习的难度很大。主体——权利——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准法律行为:如撤销合同状态:如时间经过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要件。二、法律行为是实现私人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是私法的工具,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工具三、我国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四、特征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区别于事件)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区别于情谊、道义行为、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等)4.民事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第二节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有效二者的区别1.制度价值不同:一为事实判断;一为价值判断。2.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生效往往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尺度。3.法律行为的效力依赖于法律行为的成立。主体行为标的是确定或可能的意思表示本质要件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三、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构造与成立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二)意思表示的形式1.口头形式&书面形式2.明示形式&默示形式(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指意思表示发出以后,尚未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作出取消其意思表示的表示。意思表示的撤销,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作出取消其意思表示的表示。四、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特别有效要件一般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与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批准、登记;批准和登记第四节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一——无效法律行为一、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法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行为。特征1、无效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2、对无效法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3、无效法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二、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双方恶意串通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第五节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二——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可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1.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以前,已发生效力。2.是否使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3.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行为。4.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受欺诈的法律行为受胁迫的法律行为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三、撤销权的行使1.性质:形成权。(1)不得与法律行为分离而单独转让;(2)不得附条件或期限。2.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亦即以撤销之诉的方式行使。3.撤销权人:(1)重大误解人;(2)受欺诈人(3)受胁迫人;(4)危难被乘的人;(5)显失公平的受害人。4.行使期间: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5.消灭:(1)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经过(2)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明示或默示放弃。第六节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只有经过第三方追认才能有效的法律行为。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得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二)无权处分行为(三)无权代理行为第七节法律行为的附款一、法律行为的附款法律行为的附款,指当事人限制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条款。包括条件、期限和负担。二、条件(一)条件的概念条件是指以将来在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二)条件的特征1.须尚未发生;2.须发生与否不能确定;3.须为合法事实;4.须为当事人确定的事实;5.须与当事人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三)条件的类型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停止条件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是一某种客观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随意条件是可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其成否的条件偶成条件是以偶然发生的事实而决定其是否成立的条件;混合条件是由当事人的意思与偶然事实混合决定其是否成就的条件。如乙考上大学。4.真正条件与非真正条件非真正条件:法定条件、既定事实条件、不能条件、不法条件。(三)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条件成就的拟制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四)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公益的2.妨害相对人利益的三、期限(一)期限的概念期限是指当事人用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一种附款。(二)期限的类型1.始期与终期终期又称为终止期限或解除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的期限其实就是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终点。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四、负担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负担是课加给权利的取得人的一种附加的和特别的义务。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为设定的负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权利人履行。2、如果负担具有解除性质,权利人不履行负担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权利人已取得的权利。如《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3、如果负担已不能履行或无必要履行,法律行为的效力存续,权利人可以保有已取得的权利。第八节法律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二、赔偿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要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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