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白非第三讲民事法律关系•【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方法和手段】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分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四、民事责任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主要内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是民法调整财产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概念含义1、主体的平等性(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2、内容具有相互性和公平性(权利义务通常对等)3、产生的自主性(多依当事人意思自治产生)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民法总则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主体客体内容•人格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亲属权民法分则———各编民法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方法研究民法的基本方法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方法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人身权法律关系财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身份权法律关系亲属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一般人格权法律关系具体人格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不当得利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侵权行为关系商标权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专利权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法律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与财产所有或流转有关的具有物质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具体的人义务主体特定与否法律关系内容(三)调整性民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关系调整性民事关系:由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够正常实现和履行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关系:因不合法行为产生的民事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受损害的权利、恢复被破坏的秩序关系形成与实现主民事关系: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从民事关系:必须依赖其他民事关系存在才能存在的关系独立存在与否(四)主民事关系与从民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又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享有权利者•承担义务者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思考:1、动物能否成为权利主体?2、死人能否成为权利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特定的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3)是有保障的自由,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民事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包括:(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不承担超出范围以外的义务(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决定了民事主体活动的目的性。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无法体现、无法落实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多元性: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讨论:“虚拟财产”可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的客观情况•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3、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1、状态:时间经过、持续占有、下落不明、精神失常等2、事件:自然灾害、出生、死亡、时间、不当得利、战争爆发等(二)民事行为——民事主体所为的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一切行为1、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2、违法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自然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行为状态事件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人外部事物作用于目的:获得利益意义:人的自由法律确认、保护•利益说耶林(Jhering):利益为权利之本质•意思说温特夏特(Wdscheid):意思为权利之基础•法力说梅尔克(Merkel):特定利益+法律保护(赞成)民事权利的本质民事权利的分类依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依权利的作用依权利的效力范围依权利的依存关系依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依权利的派生关系依权利是否已取得财产权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相对权主权利从权利专属权非专属权既得权期待权原权利救济权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可继承、转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人身权(不可继承、转让)以人身利益为内容权利内容人格权身份权静态财产权动态财产权无形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2、相对权与绝对权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消极不作为义务)“对世权”,效力及于一切人(人身权、物权)相对权(义务人特定,积极履行义务)“对人权”,效力及于特定人(债权)权利效力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直接支配无须他人配合即可实现利益人格权、物权和知识产权请求他人行为以实现利益债权物上请求权单方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变化追认权、选择权、抛弃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支配权权利作用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民事权利的保护国家保护(公力救济)自我保护(私力救济)民事诉讼民事仲裁自卫行为自助行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变更之诉书名:为权利而斗争作者:[德]耶林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时间:2004-11-1定价:7元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达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的生命在于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力者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也是权力者对社会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其利益不限于私法领域(二)民事义务含义•依法定或约定产生•行为限制——应当为或禁止为•旨在确保权利的实现分类1、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义务的产生依据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义务的内容3、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义务与人联系的紧密程度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四、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前提——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利益•目的——加害人补偿对受害人的损害,一般不具惩罚性•方式——责任承担可由当事人协商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2.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3.单独责任、共同责任区分依据:义务发生的根据区分依据:责任的内容区分依据:责任人的数量4.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区分依据:责任人的关系5.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区分依据:责任的范围——针对“营业体”的出资人而言6.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区分依据:责任承担的原则——“归责原则”•财产责任——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责任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受害人得到财产上的补偿•主要方式: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等•非财产责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主要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单独责任——由一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单方责任)•共同责任——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数个责任人各自按法定或约定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其间无连带关系•连带责任:各责任人不分份额、先后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其间有连带关系,属加重责任,仅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承担•无限责任——责任人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债务人以一定范围或限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依法律规定以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没有主观过错但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不赔偿对受害人又显失公平,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的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客体主体内容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小结民事法律关系责任案例1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案情介绍•王某已年近70岁,经诊断发现患有胃癌。为治癌症四处求医,几乎耗尽全部家产。后被确诊还患有骨癌。虽经多方面治疗仍不见好转,每日疼痛难忍,只能靠药物维持生命。为摆脱痛苦,他自己数次自杀,都因被发现经抢救未遂。最终因实在无法忍受病痛,便请求医生给他施行“安乐死”。王某的妻子与其子女也都觉得王某与其活着受病痛的折磨倒不如早日摆脱,所以都表示可以接受,并均在王某亲笔书写的请求安乐死的申请书上签字捺印;王某的工作单位也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医疗费用,对此要求并未表示任何异议。•医院经研究后认为:病人确实患了不治之症,目前人为地维持生命,只能增加病人和家属的痛苦。对其施行“安乐死”,是解除病人痛苦的唯一办法。但为免于日后惹出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能由公证机关对此事进行法律公证。于是,王某的子女便去公证机关要求对王亲笔书写的安乐死申请书进行公证。二、相关法理知识•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物质的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促使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关系的实现•3、公证是国家公证组织根据公民和法人的申请,对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及文书,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特殊证明活动•4、由于法律规范没有有关安乐死的规定,安乐死这种社会关系也就得不到法律调整,形不成法律关系。安乐死这种社会关系目前不符合法律关系的特征,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其他法律关系三、处理结果•公证机关经研究后答复,由于我国目前对“安乐死”尚无任何法律规定,因此公证机关不宜办理无法律依据的“安乐死”方面的公证事项。案例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案情介绍:•个体户陈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此时村里推行家庭财产保险制度,陈某遂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春节期间,邻居家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陈某的新房。此时陈某正在朋友家喝酒,得知自家着火的情况后,不仅不去救火,反而说:已保险,房子烧光了,保险公司得赔偿,正好重新盖房。由于陈某对救火不积极,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电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二、相关法理知识•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2、民事权利: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霜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请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3、民事义务: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4、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陈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陈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