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民法上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其含义相当广泛。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特征:债券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股票是股权凭证;债券的投资风险小,较股票安全:债券具有期限性,而股票一般没有期限。二、证券法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专门调整证券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的证券法可分为美国体系、英国体系和大陆国家体系。美国体系主要包括英国和英联邦成员国,自律管理是其基本特征。欧州大陆国家的证券法有一般都有专门规范证券市场的证券法,其证券法规多由商法典的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组成。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一般性的监管,而证券业自律组织对证券市场进行具体干预。(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所谓证券关系是指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一是证券发行关系。二是证券交易关系三是证券监督管理关系此外,证券法还调整与证券相关的其他活动如证券投资咨询、证券保管、清算、登记、过户等活动而产生的证券关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二是证券监督管理关系,即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证券业务自律管理关系。(四)证券法的地位证券法属商法范畴,是商事特别法。证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五)证券法的特征1、证券法多为强行性规范2、证券法具有技术性3、证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4、证券法具有国际性(六)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持有的,反映证券市场客观发展规律,广泛适用于调整各种证券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披露。证券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的保护。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第二节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作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大体可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优点是:1、以公开原则为指导思想。2、具有较高的效率。3、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证券违法行为,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作。(二)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八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三节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是指证券的合法持有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场所规则将证券转让于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是证券市场活动的核心一、证券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信用交易。二、证券上市证券上市的指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的竞价交易的行为。证券上市条件(1)上市公司和资本额;(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3)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4)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5)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情况;(6)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价值;(7)上市公司的开业时间等。(三)证券上市程序1、上市申请2、上市审核3、安排上市4、订立上市协议5、进行上市公告三、上市公司的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从而达到对该上市公司控制或兼并目的的行为。1、上市公司收购以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行为目的的收购。2、上市公司收购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3、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主体须具备法定资格。4、上市公司收购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股份或其它途径来实现的。(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类型上市公司的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方式。1、要约收购(1)要约收购的条件。投资者应按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股票;1)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2)收购程序中存在报送审批手续问题。(3)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面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2、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场内证券交易市场外,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或股东私下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及其它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收购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半年内不得转让。在我国,协议收购的标的多为公司发行在外的非流通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等。四、禁止的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行为(二)操纵市场行为(三)欺诈客户(四)虚假陈述第四节证券商制度一、证券商是依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我国《证券法》禁止自然人从事证券经营业务我国《证券法》将证券商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二、我国对证券商的设立采取的是核准制1、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3、证券经纪商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纪关系。三、证券登记结算与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在结算机构是应股票交易的集中化、无纸化趋势的要求产生的。《证券法》第49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定,并经监管机构批准。(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交易及其它相关活动,提供专门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四)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是指由证券商组成的证券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社团法人。证券业协会的特征:(1)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主要是证券商,特别是证券公司我国对证券商加入证券业协会采取的是强制入会原则,《证券法》第1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2)证券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其职责主要在于检查、监督其会员的业务状况。(3)证券业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第五节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欧美及许多新兴的证券市场上,如我国的沪深两地、韩国等证券市场也多采用电子指令交易方式。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原则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也采用许可制,由国务院决定。2、有自己的组织机构3、必须有自己的章程。4、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一般不得少于20人。第六节证券交易管理体制一、证券交易管理是指一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证券发行,交易及证券市场主体其它相关行为进行的规范性监督管理活动。大体可分为集中立法型模式、自律型管理模式和中间型管理模式三种。二、我国现行证券管理体制我国对证券市场管理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证监会的法定监管职责主要有:(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和核准权;(2)依法对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主次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管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证监会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履行证券管理职责;(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