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作者:文学容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参考文献(47条)1.参考文献2.RenatoGazmuriSchleyer.MarkWRosegrantChileanWaterPolicy:TheRoleofWaterRights,InstitutionsandMarkets1996(01)3.JanGLaitosWaterRights,CleanWaterActSection404Permitting,andtheTakingsClause1989(04)4.WHutchinsWaterRightsLawsoftheNineteenWesternStates20015.屈茂辉用益物权论19996.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期刊论文]-中国法学2001(2)7.崔建远准物权20038.王利明物权法论20039.BonnieGColby.KristineCrandallWaterRightsTransactions:MarketValuesandPriceDispersion1993(06)10.NorioOkada.KeithWHiperHypergameAnalysisoftheLakeBiwaConflict1985(07)11.MarkWRosegrant.RenatoGazmuriScheleyerTradableWaterRights:ExperiencesinReformingWaterAllocation1994(03)12.ShatanawiMuhammadEvaluatingMarket-OrientedWaterPolicesinJordan:AComparativeStudy1995(20)13.黄锡生水权制度研究200514.黄立民法总则200215.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期刊论文]-政治与法律2002(6)16.龙卫球民法总论200217.王伟中中国可持续发展态势分析199918.史尚宽物权法论200019.谢在全民法物权论199920.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期刊论文]-法学研究2002(3)21.JanetCNeuman.KeithHirokawaHowGoodIsanOldWaterRights2000(03)22.任顺平.张松.薛建民水法学概论199923.林柏璋台湾水权及其法律性质之探讨--公水之特许使用2001(03)24.萨缪尔森诺德豪斯.肖深微观经济学199925.胡鞍钢.王亚华转型期水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准市场和政治民主协商2002(20)26.刘文.黄秋红.王春元关于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调研报告200127.曹明德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期刊论文]-中国法学2004(1)28.胡振鹏.傅春.王先甲水资源产权配置与管理200329.裴丽萍水资源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研究200130.崔建远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2003(02)31.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19993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20023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34.余延满合同法原论199935.阿勒克斯加德纳.识摩竹水资源法改革200136.唐双娥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法律与科学的对话200437.AlanDoyle.TomCarneyPrecautionandPrevention:GivingEffecttoArticle130rWithoutDirectEffect1999(02)38.CatherineTinkerStateResponsibilityandtheprecautionaryPrinciple,inDavidFreestoneandEllenHey(ed),ThePrecautionaryPrincipleandInternationalLaw-TheChallengeofImplementation1996(04)39.钱水苗.徐迪水权交易中的政府定位40.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视野下的新水法2003(11)4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19954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19954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99844.本杰明.N卡多佐.苏力司法中的类推1998(01)45.KAN.STAN.ANN.82a-701(g)199746.崔建远准物权200347.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2004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杨力敏水权定义与水权转让路径探索--兼论取水权转让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水利发展研究2005,5(6)针对现有的水权定义几乎无一例外地将水权局限于关于水的财产权利(产权)方面,而忽略了包括在水权中的另一类权利的情况,提出新的水权定义,即由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决定的权利主体关于水的财产权利和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的总称,并由此分析了我国的水权制度,认为尤须注意区分政府对水资源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管理.继而从水资源产权(水产权)转让制度创新和取水权转让二个方向探索了水权转让的路径,论证了取水权转让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认为在转型期将长期存在产权模糊的情况,在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制和管理体制方面做出重大改变之前,可以绕过产权问题,用取水权的交易来实现水权转让的目的,在部分、个别地区采用市场手段实现水资源的合理、较优配置.2.期刊论文苏青.施国庆.吴湘婷区域水权及其市场主体——对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实践的认识-水利经济2002,20(4)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实践引发争议的问题有:东阳市拥有的水权是不是合法,东阳义乌政府作为水权转让主体是否合适.本文从优先用水权原则和优先开发经营权原则成功阐释了东阳水权的合法性,并提出了区域水权的概念;从地方政府职能强大、区域水权的代表、水市场制度不完善等角度说明东阳、义乌政府作为水权转让主体的必然性.从转让实践中得出的政策启示有:重视区域利益,建立区域水权;尽快建立区域水市场,培育各类市场交易主体;地方政府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应切实保护好区域内用水户利益.3.学位论文黄红霞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200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能够为利用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实现水资源分配提供法律依据,能够满足水权市场建立和发展的需要。本文在对水权转让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建立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接着,文章对国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进行了介绍,并予以评析和借鉴:然后,论述了建立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所取得的一些进展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以进行水权转让较为成功的国外经验为借鉴,以我国国情为基础,从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原则,内容,立法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设想。具体来讲,文章分五部分对水权转让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章,阐明了论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对水权的概念、构成、法律属性以及水权转让的内涵和范围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我国建立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文章从评价学术界不同的水权概念入手,认为: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水权的法律属性应定性为民法中的特殊用益物权,是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权,由此决定了水权可以有条件的进行转让。水权转让是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平等主体之间转移其水资源使用权的行为,转让的范围随着实践的发展和需要逐步扩大化。我国建立水权转让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章,对国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本部分通过对美国西部、澳大利亚和智利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进行介绍,总结出我国应借鉴的成功经验。具体包括:水权转让是对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各国在法律法规中对水权转让的程序、范围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允许成立中介公司,积极推进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水权转让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第四章,分析了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现状。本部分从我国建立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进展和不足两方面进行论述,认为2002年《水法》的修改、《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水利部颁发的两个关于水权转让的指导性文件以及实践中开展的水权转让试点工作等都反映了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建设正在全面加速推进;但在进展中仍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水权转让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第五章,完善我国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笔者从我国建立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水权转让基本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完善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水权转让的条件、主体范围、程序规则、价格规范和建立水权转让协调机构。完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措施,则是从宪法、民法、刑法、水法以及与水法相配套的法规来进行。4.会议论文唐曲.姜文来水权主体与水权转让的当事者分析2006水权转让的当事者主要由各种水权主体构成,明晰水权主体和水权转让的当事者构成是建立可转让水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本文综合已有的水权主体研究成果,通过分析水权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水权主体、客体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对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的构成情况进行了深入详细的论述.在此基础上,通过限制水权转让的内涵和范围,分析了不同主体在水权转让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农业水权转让为例阐明了水权转让当事者的具体构成.最后,本文对我国已经进行的水权转让试点中的当事者构成进行了简要评述.5.期刊论文邢鸿飞.徐金海.XingHongfei.XuJinhai水权及相关范畴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6,(4)水权制度是我国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着眼于水权理论、立法以及实践中所涉及到的基本问题,从学理层面、立法层面以及实践层面对水权及其相关范畴展开研究,并通过案例分析,对现行的一些观点做出尝试性评介.我们认为,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水权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中应该是指取水权,它包括取得水体权、取水转让权以及受益权等权能.在水权转让中,转让人在享有取水权的前提下,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协议的形式有偿向受让人转让取水权,从而移转水资源利用的权利.6.会议论文邢鸿飞.徐金海水权及相关范畴研究2006本文着眼于水权理论、立法以及实践中所涉及到的基本问题,从学理层面、立法层面以及实践层面对水权及其相关范畴展开研究,并通过案例分析,对现行的一些观点做出尝试性评介。我们认为,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水权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中应该是指取水权,它包括取得水体权、取水转让权以及受益权等权能。在水权转让中,转让人在享有取水权的前提下,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协议的形式有偿向受让人转让取水权,从而移转水资源利用的权利。7.期刊论文唐曲.姜文来.TANGQu.JIANGWen-lai水权转让的条件分析——以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转让为例-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8,(9)以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的转让为例,从水权转让的两部门基本模型出发,通过分析水权转让双方的行为方式、成本收益和相互关系,归纳出了影响水权转让的6方面因素,包括初始水权界定、水权转让价格、申请新水权的价格、交易成本、农户的节水成本和企业的水资源产出效率,通过对这些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认为农业、工业等用水部门用水效率的提高有助于推动水权转让的发生.此外,政府采取清晰界定初始水权、提高新水权获取价格、加强公共服务、规范市场秩序等措施,也有助于水权转让的顺利进行.8.会议论文苏青.施国庆.傅伟群.吴湘婷区域水权及其市场主体——对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实践的认识2002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实践引发争议的问题有:东阳市拥有的水权是不是合法,东阳义乌政府作为水权转让主体是否合适.本文从优先用水权原则和优先开发经营权原则成功阐释了东阳水权的合法性,并提出了区域水权的概念;从地方政府职能强大、区域水权的代表、水市场制度不完善等角度说明东阳义乌政府作为水权转让主体的必然性;从转让实践中得出的政策启示有:重视区域利益,建立区域水权;尽快建立区域微观水市场,培育各类市场交易主体;地方政府作为市场交易主体情况下应切实保护好区域内用水户利益.9.学位论文张龙水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009我国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