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两汉的法律制度汉朝的立法概况1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2汉朝的刑罚改革3汉朝的司法制度4(一)汉初法制思想的发展变化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七十年间,黄老思想一直居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尤其是将黄老学说运用到政治与法制的实践中去。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汉初以黄老为主、儒法为辅,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经过孟子、荀子的改造、充实和发展)儒法合流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就是“德主刑辅”,是以礼为主、礼法并用。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黄老思想儒家思想无为有为地方势力于中央发生矛盾巩固中央集权废除肉刑、减赋税、法律简约春秋决狱、德主刑辅(二)立法活动西汉初期废除秦朝苛法,“约法三章”《九章律》西汉立法武帝及西汉中后期修订旧律并颁布一些新律汉律六十篇二、两汉的法律形式法律形式律比令科两汉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维护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制度1.镇压政治反抗行为。罪名有:首匿;通行饮食;篡囚、谋反、盗贼、群盗等。2.强化官吏镇压职能。武帝时定《沈命法》与《见知故纵法》3.维护中央集权制度。《左官律》;《阿党附益之法》;《酎金律》;《事国人过律》等。4.尊奉皇权至高无上。这方面见于记载的犯罪有如下几种:无籍入宫殿门;犯跸;矫制、矫诏;废格诏令;不敬、大不敬;诽谤、妖言、非所宜言、腹非等。(二)确立和保护封建经济制度1.所有权关系。两汉时期,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是土地,也包括其他财物。汉土地所有权关系分官田、私田两种。官田所有权归国家,而以皇帝为地主,故官田不得进入流通领域,盗卖及买官田者处以死刑。私田所有权归私家,准予买卖。汉统治者通过制定“田律”、“田令”和“田租税律”等法律,对公私土地所有权严加保护。对其它财产,汉有《盗律》予以保护。2.买卖关系。汉时买卖关系发达,出现了契约的买卖法律关系,买卖契约叫“券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有两种买卖法律关系在汉时受到限制。一为盐铁国家专营,私家参加法律关系只能是买方主体。二为对外贸易须得国家批准。“阑出入关”及买入“塞外禁物”、卖出“武器马匹”都将招致刑罚。3.借贷法律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汉代借贷关系也很活跃。秦时借贷即用券书,汉仍用之。借券之上标有物名、借数、借息、归还日期等项目,俟有违约,即行诉讼。(三)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1.维护父权制家长统治。汉代开始确立了封建的“三纲”原则。在维护“父为子纲”方面,汉律主要维护父权制家长的统治地位,以“不孝”为大罪。2.婚姻关系。封建婚姻家庭理论,由于儒家的倡导,到汉朝己经比较系统化,婚姻的成立完全排除了子女的意志,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婚姻的解除方面,继续确立“七弃三不去”的离婚原则。3.继承关系。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继承制。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汉朝开始采用诸子均分制。三汉朝的刑罚改革(一)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1.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减少笞数,制定《箠令》(二)两汉的刑罚适用原则1、保障贵族官僚特权的上请制度。2、矜老怜幼的恤刑制度。3、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四汉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两汉的司法机关,在中央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组成,在地方则由封国、州、郡、县长官组成。皇帝是最高审判官,实际控制着最高司法权。首先,皇帝握有疑难案件的最后裁诀权。其次,皇帝经常亲自进行审判。通过复核、审判、大赦等程序,皇帝把最高司法权紧执手中。廷尉既是中央司法机关名称,又是最高专职司法长官。其主要职责是掌刑狱,既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又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上分为州、郡、县三级。汉初由于郡县与封国并存,封国也享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由内史典狱。景帝以后王国改制,封国与郡县比同,封国丞相同于郡守县令,也职掌司法。郡设郡守,景帝后改为太守,下设决曹椽史掌司法,是一审的上诉审级。县设县令,下设县丞佐理司法,为初审机关。(二)监察制度汉朝的监察机关,在中央为御史台,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在地方为中央派出的刺史。御史大夫以察举违法为职责,对官吏的违法案件,不论是否有皇帝或丞相的指令,都有权进行案问。至东汉时期,由御史中丞掌管司法监察,成为御史台的长官。汉武帝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制度,严格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划分全国为十三部,作为监察区,各部派刺史一人为固定的监察官。京师附近地区设司隶校尉掌管监察职权。各部刺史根据汉武帝手订的“六条问事”,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汉武帝给刺史规定了明确的监察职责,叫“六条问事”,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三)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汉律对诉讼权利给以限制。在两种情况下不准告诉:第一,人民告诉必须按司法审级逐级告诉,一般不准许越级上诉,尤其禁止诣阙直诉。第二,根据儒家“亲亲首匿”的原则,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即使父亲犯有谋反罪,子女如控告时,也要给以法律制裁。此外,汉律还严禁人们进行诬告。汉律采用“纠问”式审讯,被告人负有对发问回答的义务,而无辩解的权利。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主要是按“五听”的方法,根据犯人的口供进行判决,因而进一步确立了刑讯逼供的制度。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重审,叫做“传复”。这种规定也是让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叫做“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汉律规定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乞鞫。录囚。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四)《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它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引用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的伦理道德标准和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当时司法上所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春秋决狱在形成之初曾起过否定和改良繁法严刑局面的历史作用。春秋决狱在中国法制史上有很大影响,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对审案原则的修正外,还使汉代司法队伍的构成发生了变化,大批儒者进入司法机关,促进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以儒学为核心的正统法律思想,通过春秋决狱等途径不断影响法制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思考题如何理解汉代的刑制改革?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并对其加以评价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