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修订说明1防止火灾事故1.1修改内容1.1.1原文1.1.1.1条修改为:“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缆防火标准》(Q/CDT109006-2005)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1.1.2原文1.1.1.2条修改为:“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与热力管道交叉时,控制电缆不小于0.25m,动力电缆不小于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火措施。”1.1.3原文1.1.5.2条修改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1.2增加内容1.2.1增加1.7.1条:“健全和完善氨制冷设备和制氨、储氨装置运行与维护规程。”1.2.2增加1.7.2条:“进入氨区,严禁携带手机、火种,严禁穿带铁掌的鞋。”1.2.3增加1.7.3条:“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通风、照明良好。”1.2.4增加1.7.4条:“液氨设备、系统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空间和安全疏散通道。”1.2.5增加1.7.5条:“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压缩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装置的启动控制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库房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不宜布置在氨压缩机房内。”1.2.6增加1.7.6条:“在氨罐区或氨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地点空气中氨含量应在允许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氨系统动火作业前后应置换排放合格;动火结束后,及时清理火种。氨区内严禁明火采暖。”1.2.7增加1.7.7条:“氨储罐区及使用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2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2.1修改内容2.1.1原综述部分修改为:“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2.1.2原文2.1.1条修改为:“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标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努力实现两票三个百分之百的目标。”2.1.3原文2.1.3条修改为:“电气操作前应按《电气倒闸前标准检查项目表》的提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操作后应由操作人按照《电气倒闸操作后应完成的工作项目表》,完成操作后的相关工作。”2.1.4原文2.1.6修改为:“建立完善的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或生产领导批准;使用解锁钥匙时,应经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日;严禁非当值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3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3.1修改内容3.1.1原文“3.1”条款引用标准修改为:“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以及《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等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3.1.2原文“3.1.1”修改为:“锅炉产品在组装后不便于进行内部检验的重要设备(如汽包、连箱、锅炉水循环泵)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应派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到制造现场进行水压试验见证、文件见证和制造质量抽检;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定期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执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和《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3.1.3原文“3.1.3.1”修改为:“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2008)、《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DL/T912-2005)、《化学监督导则》(DL/T246-2006)、《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DL/T889-2004)、《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DL/T712-2000)、《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956-2005)、《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794-2001)、《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技字52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3.1.4原文“3.1.3.2”修改为:“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机组启动时应及时投入凝结水精处理设备(直流锅炉机组在启动冲洗时即应投入精处理设备),保证精处理出水质量合格。”3.1.5原文“3.1.3.3”修改为:“3.3.6当运行机组发生水汽质量劣化时,严格按《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中的4.3条、《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第4部分:锅炉给水处理》(DL/T805.4-2004)中的10条处理及《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DL/T912-2005)中的9条处理,严格执行“三级处理”原则。”3.1.6原文“3.1.3.4”修改为:“3.3.7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956-2005)进行机组停用保护,防止锅炉、汽轮机、凝汽器(包括空冷岛)等热力设备发生停用腐蚀。”3.1.7原文“3.1.3.5”修改为:“3.3.8加强凝汽器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进行全面涡流探伤和内应力抽检(24小时氨熏试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铜管试胀合格后,方可正式胀管,以确保凝汽器铜管及胀管的质量。电厂应结合大修对凝汽器铜管腐蚀及减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涡流探伤检查。”3.1.8原文“3.1.5.1”修改为:“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火力发电厂锅炉四管泄漏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6〕6号)。”3.1.9原文文号“3.1.3.6”修改为:“3.3.9”,内容不变。3.1.10原文“3.1.4.5”修改为:“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2006)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3.1.11原文“3.1.4.12”修改为:“锅炉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锅炉,严禁投入使用。”3.2增加内容3.2.1增加3.3.3条:“精处理再生时要保证阴阳树脂的完全分离,防止再生过程的交叉污染,阴树脂的再生剂应采用高纯碱,阳树脂的再生剂应采用合成酸。精处理树脂投运前应充分正洗,防止树脂中的残留再生酸带入水汽系统造成炉水pH值大幅降低。”3.2.2增加3.3.4条:“应定期检查凝结水精处理混床和树脂捕捉器的完好性,防止凝结水混床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跑漏树脂。”3.2.3增加3.3.5条:“当凝结器铜管发生泄漏造成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3.2.4增加3.6条:“防止超(超超)临界锅炉高温受热面管内氧化皮大面积脱落。”3.2.4.1增加3.6.1条:“超(超超)临界锅炉受热面设计必须尽可能减少热偏差,各段受热面必须布置足够的壁温测点。”3.2.4.2增加3.6.2条:“高温受热面管材的选取应考虑合理的高温抗氧化裕度。”3.2.4.3增加3.6.3条:“加强锅炉受热面和联箱监造、安装阶段的监督检查,必须确保用材正确,受热面内部清洁,无杂物。重点检查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入厂复检报告和进口材料的商检报告。”3.2.4.4增加3.6.4条:“必须准确掌握各受热面多种材料拼接情况,合理制定壁温定值。”3.2.4.5增加3.6.5条:“必须重视试运中酸洗、吹管工艺质量,吹管完成过热器高温受热面联箱和节流孔必须进行内部检查、清理工作,确保联箱及节流圈前清洁无异物。”3.2.4.6增加3.6.6条:“不论是机组启动过程,还是运行中,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超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杜绝超温。”3.2.4.7增加3.6.7条:“发现受热面泄漏,必须立即停机处理。”3.2.4.8增加3.6.8条:“严格执行厂家设计的启动、停止方式和变负荷、变温速率。”3.2.4.9增加3.6.9条:“机组运行中,尽可能通过燃烧调整,结合平稳使用减温水和吹灰,减少烟温、汽温、和受热面壁温偏差,保证各断受热面吸热正常,防止超温和温度突变。”3.2.4.10增加3.6.10条:“对于存在氧化皮问题的锅炉,严禁停炉后强制通风快冷。”3.2.4.11增加3.6.11条:“加强汽水监督,给水品质达到《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质质量标准》(DL/912-2005)。”3.2.4.12增加3.6.12条:“新投产的超/超超临界锅炉,必须在第一次检修时进行氧化情况检查。对于存在氧化皮问题的锅炉,必须利用检修机会对不锈钢管弯头及水平段进行氧化层检查,以及氧化皮分布和运行中壁温指示对应性检查。”3.2.4.13增加3.6.13条:“加强对超(超超)临界机组锅炉过热器的高温段联箱、管排下部弯管和节流圈的检查,以防止由于异物和氧化皮脱落造成的堵管爆破事故。对弯曲半径较小的弯管应进行重点检查。”3.2.4.14增加3.6.14条:“加强新型高合金材质管道和锅炉蒸汽连接管的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验,每次检修均应对焊口、弯头、三通、阀门等进行抽查,尤其应注重对焊接接头中危害性缺陷(如裂纹、未熔合等)的检查和处理,不允许存在超标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以防止泄漏事故;对于记录缺陷也应加强监督,掌握缺陷在运行过程中的变化规律及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隐患提前做出预判。”3.2.4.15增加3.6.15条:“加强新型高合金材质管道和锅炉蒸汽连接管运行过程中材质变化规律的分析,定期对P91、P92、P122等材质的管道和管件进行硬度和微观金相组织定点跟踪抽查,积累试验数据并与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对比,掌握材质老化的规律,一旦发现材质劣化严重应及时进行更换。对于应用于高温蒸汽管道的P91、P92、P122等材质的管道,如果发现硬度低于180HB,管件低于175HB,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处理措施。焊缝硬度超出控制范围,首先在原测点附近两处和原测点180°位置再次测量;其次在原测点可适当打磨较深位置,打磨后的管子壁厚不应小于管子的最小计算壁厚。”3.2.7增加3.7条:“奥氏体不锈钢小管的监督。”3.2.7.1增加3.7.1条:“奥氏体不锈钢管子蠕变应变大于4.5%,低合金钢管外径蠕变应变大于2.5%,碳素钢管外径蠕变应变大于3.5%,T91、T122类管子外径蠕变应变大于1.2%;时应进行更换。”3.2.7.2增加3.7.2条:“对于奥氏体不锈钢管子要结合大修检查钢管及焊缝是否存在沿晶、穿晶裂纹,一旦发现应及时换管。”3.2.7.3增加3.7.3条:“对于奥氏体不锈钢管与铁素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