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广告设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缺陷与完善姓名汤姆年级班级广告1101班专业广告学号201162140118长沙理工大学设计艺术学院2013年10月2目录扉页……………………………………………………(1)中文摘要………………………………………………(3)英文摘要………………………………………………(4)一、我国广告法律规范体系及其特点………………(5)(一)我国广告法律法规的发展.......................(5)(二)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特点......................(7)二、我国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缺陷.................(11)(一)现有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调整范围有空白...(11)(二)现有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合理........(17)(三)现有广告法律规范体系有些规定不明确......(21)三、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27)(一)抓紧制定一批新的行政法规或规章..........(27)(二)尽快修改《广告法》........................(27)(三)对现有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9)(四)对广告法律规范中的有些概念作进一步的明确或解性...................................................(30)结语……………………………………………………(31)参考文献………………………………………………(31)附录……………………………………………………(363)摘要《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生效至今,已有13个年头了。13年来,《广告法》等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广告业的竞争也日渐国际化和专业化,《广告法》立法时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告法律体系本身的弊端也不断的显露出来。面对一些新形式的广告问题,现有的广告法律体系愈发显的力不从心。下面,笔者就结合我国现有的广告法律体系的特点,讨论一下我国的广告法律体系在规范有关网络广告、名人广告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希望能对我国的广告立法有一点启示。关键词:广告法网络广告名人广告公益广告4ABSTRACTIthasbeen13yearssincetheAdvertisementLawcameintoDuringtheseyears,laws,legislationsandregulationsoftheAdvertisementLawhaveplayedanimportantrolesinmaintainingtheorderofthemarketeconomy,protect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ustomersandadvancingthehealthydevelopmentofadvertisingindustry.However,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economyandtechnology,theadvertisingbecomingmoreandmoreinternationalizedandspecialized.SocialbackgroundhaschangedalotsincethelegislationoftheAdvertisementLaw.Hence,thedrawbacksoftheadvertisinglegalsystemcontinuouslyreveal.ThelegislationoftheAdvertisementLawbecomespowerlesswithnewadvertisingissues.Theauthorwilldebateonsomenewproblemsandapproachesstandardizingsomewebadvertisementsandcelebrityadvertisementsinthehopeofgivingsomerevelationtoouradvertisementindustry.Keyword:Advertisementlaw;Networkadvertisement;Celebrity5advertisement;Publicserviceadvertizing一、我国广告法律规范体系及其特点(一)我国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发展广告是一个与社会发展和商品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宣传活动。广告在我国有相当长的历史,在隋唐时期已出现印刷广告,但其手法和技术的进步相当缓慢。我国广告业的发展在近代开始形成一定规模。我国广告法制化的进程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粗放、局部的管理措施到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的过程。1.广告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建国初期(1949-1956)这一时期,广告业在一些中心城市有了一定的发展,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提出对广告内容、广告活动依法规范的要求。各大城市相继发布了一些广告管理法规,如天津、上海相继发布的《广告管理规则》,另外,西安、重庆也陆续发布了类似的广告法规,明确了广告规范的范围、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出证制度、广告经营许可证方面的内容。同时,有些地方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的广告,也规定了管理办法。2.广告法制建设的增强阶段——“文化大革命”前十年(1956-1966)6这一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法制的加强,广告管理的法制化记忆不断增强。各大城市的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相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指示做了趋与一致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注意到了商业广告的积极作用及其与非商业广告上的区别;广告媒体的范围和户外广告的设置范围有所放宽,促进了我国广告业的繁荣和发展。3.广告法制建设的停滞阶段——文化大革命(1966-1976)这一时期广告的积极作用被否定,广告作为封资修的东西被砸烂,广告管理机构解散,国家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广告事业的发展陷于一片空白。4、地方行政规定——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指定和发布的法规、决定、命令。如:《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专门规定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还有北京等省市制定的一些对特定广告活动或商品服务广告予以规范的行政规定等,这些规定能有针对性的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和处理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某些7倾向性问题,是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要补充。5、其它法律法规中的广告法律规范广告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和传播行为,同样也受到刑法、民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某些经济、社会管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等,还有诸如有关城市建设、交通、环保、医药卫生事业管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广告活动方面起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是广告法律体系的外围支持。此外广告行业自律规则——规范广告活动的必要补充。例如,中国广告协会的《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中国广告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于1996年通过的《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等,在约束行业组织成员的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司法行政措施的必要补充。(二)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特点1、有单独的法典。目前国际上对于广告的立法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有单独的法典,一种是没有单独的法典,而是将一些相关的条文规7定在其他的相关法律中。以后一种立法模式最为常见。前一种立法模式的代表主要是英国等一些国家。英国很早就制定了广告法规,主要有《广告法》、《医药治疗广告标准法典》、《销售促进法典》等。后一种模式主要是法国,法国于1968年制定《消费者价格表示法》、《防止不8正当行为表示法》、《禁止附带赠品销售法》等有关法律,对广告活动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了严格限制,使广告活动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1963年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此准则在丹麦、希腊、瑞士等国家作为法律依据而执行。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较早发布了各类广告法规,以台湾省为例,截1980年,已有各种广告法规40个以上。1中国的广告立法属于后一种,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告法》是我国广告法领域中的基本法律。在广告法颁布后,1987年10月26日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仍在实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引导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颁布了众多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解释。它们构成了我国广告法的专门法律体系。但是,这并不是广告法的全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是广告法的重要渊源。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广告法律规范。所以,分析广告法,必须对广告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清晰的了解,必须认清各类广告法规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9广告法律纠纷。2、数量多。1995年2月1日《广告法》施行后,1987年12月1日施行的《广告管理条例》仍然有效。该条例的实施细则(1998年1月9日发布施行)也同时存在。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大量的广告部门规章,到广告的设计、发布、代理、制作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具体规范中国的广告市场。但是,由于这些部门规章和行政解释一般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出版物上披露,所以,非专业人士一般很难知晓。加入WTO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我们必须完善广告规则的信息披露机制。最近上海已经免费向公众发放政府公报,相信不久的将来,国家的广告管理机关也会采取措施将这些广告规则向公众披露。3、内容规定细微。我国从总体上形成了以商业广告为主体,兼容社会类、公共类广告的多方位的调整对象。具体内容上涵盖广泛,已经陆续出台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加工承揽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等几十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多方面对广告活动进行规范。《广告法》中,规定了多种关于广告禁止的情形,如,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词,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性别歧视的内容。《广告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农药广告还专门作了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农药方面的广告除了符合关于广告内容禁止情形的一般规定之外,还要符合这些专门性的规定。由此可10见,我国对于广告的规范甚至于细化到了字斟句酌,连用词造句都做了详细的规定。10广告等。网络广告具有以下的特征:(1)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2)可链接性,只要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然看到广告,(3)传播范围大,速度快,具有灵活性和适时性,(4)交互性,客户可通过访问在线填写并提交表单或者发送EMAIL与商家交换意见,及时得到交流与反馈。1994年10月14日美国著名杂志Wired的网络版在其主页上登载了AT&T等14个客户的Banner广告,从而宣告了网络广告的诞生。这是广告史上里程碑式的一个标志。从此以后,网络广告逐渐成为网络上的热点,也成为欧美发达国家最热门的广告形式之一。在网络媒体和广告主的热望之中,网络广告的发展势头迅猛,引导着互联网发展的新方向,是迄今为止电子商务领域最为成功的一个方面。据美国因特网广告署(InternetAdvertisingBureau,简称IAB)公布的数据:1997年,国际互联网的网络广告营业额接近10亿美元,到2000年底,仅美国国内网络广告营业额达到82亿美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