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系孟晓静内容提要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学科简介卫生与法律的关系学科体系教学安排卫生法基础理论一、卫生与法律的关系1.什么是卫生卫生即健康WHO:健康不仅仅是指身体没有疾病,还应该有完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卫生泛指为维护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包括个人、群体的生活卫生和生产卫生。卫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卫生事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卫生事业受政治、经济、科教、文化等的制约卫生不仅是卫生部门的事,应该是全社会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疾病(如SARS、禽流感等)政府部门服务机构研究单位管理部门家庭社会2.什么是法律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律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上升为国家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的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3.卫生对法律的影响(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医学发展导致人们法律观念改变传统民法认为活人的器官不能作为权利客体,随着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的出现,活人的器官也逐步成为合法的。由于精神病学的发展,人们强调对犯罪的精神病理因素持宽容态度。脑死亡标准正在被法学界和社会所接受。(2)对立法的影响众多医学科技成果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使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自己的结构和体系,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卫生法学也作为一个新的独立学科应运而生。(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执法和司法是否公正取决于两个因素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即是否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带来一系列新的课题堕胎人工受精试管婴儿代理母亲变性手术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卫生法学的发展前沿4.法律对卫生的作用对卫生事业的管理作用对卫生专业技术活动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对医学发展带来消极后果的抵制和防范作用二、学科体系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卫生法学基础理论卫生监督学基础理论现实的卫生法律制度三、本课程的教学安排教学内容卫生法基础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卫生监督概述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及监督主体卫生监督依据、手段、程序、责任卫生监督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基础理论现实的卫生法律制度1.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与监督2.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与监督3.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与职业卫生监督4.放射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5.食品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6.化妆品法律制度与监督7.学校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8.公共场所及其它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与监督第一章卫生法基础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卫生法的概念Health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旨在调整医药卫生关系,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卫生法调整对象Objectofregulationofhealthlaw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国际组织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促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在卫生组织活动中,重要的是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以保证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卫生活动。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行政的或其他手段,在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评估等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卫生咨询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以及从事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等,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接受服务者所结成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卫生法的特征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需用多种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同自然科学尤其是与医学的发展紧密联系具有明显的科技性特点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权的原则有利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预防为主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国家卫生监督原则第三节卫生法的渊源法的渊源(OriginsofLaw)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我国法律规范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为其形式。这些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由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不同,文件的名称、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不同。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卫生法的渊源(OriginsofHealthLaw)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卫生法的渊源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行政规章地方性卫生规章卫生国际条约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中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就是我国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我国卫生法的重要渊源。卫生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方面的专门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可分为两种:卫生基本法、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现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地方性卫生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卫生行政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权限内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部门规章,是我国卫生法数量最多的渊源。卫生部是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宪法的规定,卫生部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卫生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的权限内独自制定发布或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在全国范围有效的规章。如《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案例讨论:高龄产妇生下愚儿医院未履告知义务赔偿四川省崇州市某医院因对一高龄产妇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建议义务进行产前诊断,致使新生儿先天性遗传疾病未在胎儿时期被发现,出生后即为先天愚(系唐氏综合征,又称21三体综合征),需终身依赖抚养才能生存。后来,新生儿父母以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将院方起诉到法院。原告张某出生于1966年,2002年下半年在成都一医院接受试管婴儿手术怀孕后,于2003年2月到崇州市某医院建卡,接受保胎及孕期保健服务,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张某年龄已超过35周岁,且为初产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医院应书面建议张进行产前诊断,但医院却未履行此法定义务,致使张某的孩子出生后即为先天愚,需终身依赖抚养才能生存。原告方认为:过错全部在医院,若医院履行了法定义务,就可采取相应措施,不会导致目前结果的发生,故医院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案件结果: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即使被告医院履行了法定书面建议义务,张某进行产前诊断,也只是可能避免当前此结果的发生,而不是必然得以避免,因此医院对此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医院不作为的行为客观上对造成张某没有进行必要的产前诊断的后果是具有过错的,且应承担主要责任。终审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之子的生活费、护理费、检测费等共计15万余元。第四节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Healthlegalrelationship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利益和社会的健康利益。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分类主体内容客体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卫生义务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生命健康权行为物智力成果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1.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的意志为注意的特定社会现象。2.法律行为:是指给予人们的意志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第五节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卫生法律法规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实现。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二、卫生法实施的方式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法律适用卫生法律监督卫生法律适用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运用法律的手段和专门程序,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到实现的一种专门的活动。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使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规则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第六节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法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有专门国家相关依法确认并强制或承受合理的负担。行为有违法性有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国家强制性有专门机关追究卫生法律责任种类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卫生行政责任行为主体实施违反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卫生行政责任的形式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卫生民事责任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卫生刑事责任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以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小结: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卫生法实施的方式卫生执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则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