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税收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DO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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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税收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在法国,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税收争端的实践进展很快,它与通过行政司法机构或普通司法机构实施的法律诉讼在解决税收争端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法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各种税收法律争端可以根据其争议事项的不同性质划分为四类:一是由计税依据,即税基确定引发的,这在实践上最为常见;二是关于税款缴纳的;三是由税务行政机关越权行为引起的;四是有关税收法律责任的。在法国税法对前两种争端的解决机制制作了较有特色的专门规定,而后两种争端则借助通常的行政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由确定税基引发的争端的解决对征纳双方由于税基引发的争端,除了通过最为常见的由上级税收行政机构实施复议来解决之外,法国税法还规定了两种具有特色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其一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予以减免,其二为由咨询机构通过仲裁来解决。(一)非诉讼的行政解决机制1、行政机关对纳税人义务的减免法国税法明确规定,所有纳税人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其应纳税额或应支付罚金的请求,但这种请求只适用于直接税。纳税人在请求减免罚金时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即原则上,只要纳税人由于自身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罚金时,就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请求。税务机关对是否给予纳税人减免上享有自由裁量权,纳税人不能对税务机关决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至于是否给予减免则取决于纳税人请求减免的具体数额。实践中,对于具有重要影响和数额较大的减免请求,通过由法国主管税务工作的经济、财政与工业部和部长和隶属于该部的税务总长来决定。法国议会于1977年12月29日通过了第77-1453号法律,专门设立了有关税收、关税和外汇兑换的争议解决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评政院(ConseildEtat)、审计院和终审院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针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请求问题向税务机关提供咨询意见,但该咨询意见对税务机关的决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统计,从1996-2000年,法国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减免请求数量呈上升的趋势,从99万多件增加到105万多件,其中涉及的最主要税种是由地产税和住宅税构成的地方财产税。纳税义务可以得到减免的另一种途径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与上述做法不同,“协议”减免只适用于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本身;这种减免是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税务机关承担纳税人应支付的罚金数额的义务(但不包括延期支付的利息),作为代价,纳税人则于协议义务提出诉讼的权利。显然,通过达成协议这种类似于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税收法律争端,在法国税法上被认为具有终局的效力。同时,法国税法对达成协议的程序作为较为灵活的规定,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可以主动向对方提出达成上述协议的请求,无论是在税款交纳之前或之后都可以,以消除可以出现的税务法律诉讼。2、税务咨询机构的仲裁法国存在很多咨询机构,其功能在于预防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或者对该争议事项提供仲裁。“直接税与营业税地方委员会”和“地方税收协商委员会”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组织。前者由地方行政法院的法官,税务机关派出的具有相当于主要税收调查官地位的人员以及纳税人代表共同组成。该委员会主要针对有关税务争议的事实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后者由地方税务机构的主任官员、隶属于经济、财政与工业部的税务总局派出的三名官员、三名纳税人代表、一名公证人以及普通法院的一名法官共同组成。该委员会主要针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印花税征缴过程中,对有关交易价格的确定或估算方面发生争议时提供咨询意见。(二)司法诉讼的解决机制法国税收争议司法诉讼的解决机制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纳税人在提出司法诉讼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经济请求,即以行政救济为法定的诉讼前置阶段,其形式是向有观赏挥舞机关作出先行声明。1、诉讼前置阶段近年来,法国税务机关每年接受纳税人先行声明的数量大约为300万件,其中一半以上涉及地方税争议,所得税争议则占三分之一强。先行声明的功能在于使税务机关能够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大部分争议,从而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审理税务案件的负担。事实上,大概只有1%的税收争议最终是通过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来解决的。先行声明的目的并非请求税务机关减免纳税义务,而是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由税务机关对有关征税行为实施行政审查,因此,先行声明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形式条件和期间要求。(1)形式条件,先行声明应当向征税地方的税务机关提出,例如,有关不动产税的先行声明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除所得税和地方税外,有关其他税种的先行声明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纳税人签署。先行声明必须包含下列内容,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纳税人存在异议的税种,异议的理由说明及结论;同时,还必须附有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纳税通知、清单或者有关税款催缴的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当纳税人希望获得暂缓缴纳其有异议的税款时,还应当在先行声明中提出暂缓缴纳的请求。(2)期间要求。法国的《税收程序法典》根据税种的不同分别规定了提出先行生命的一般期间和特殊期间要求。一般期间规定适用于除地方直接税外的其他税种。根据该规定,在税务机关没有向纳税人做出纳税通知、清单或税款催缴通知的情况下,先行声明应在纳税人纳税后次年的12月31日前送达有关税务机关。特殊期间的规定适用于纳税人字发生破产情形而进入法定重整程序时提出的先行声明,次种情况的先行生命期间要比一般期间的规定延长一年。但涉及地方直接税时,该期间则比一般期间缩短一年。(3)法律效力。先行声明不具有免除纳税人履行税款缴纳义务的法律效力,即不产生停止税收行政行为效力的效果。但纳税人可以在先行声明中请求税务机关暂停征收其应纳税款及罚金。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供了充分担保的前提下,可以作出暂停征收税款的决定,若税务机关拒绝暂停征收税款,纳税人则可以通过税收紧急程序对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该异议在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拒绝决定之时起的15日内提出。所提异议根据涉及的税种不同,分别由行政法院或属于普通法院体系的大审院来审理。并在一个月内对纳税人的异议作出裁判。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先行声明之后的六个月内作出有关决定,若超过期限没有作出决定,则被视为默示地驳回了纳税人的先行声明。纳税人只有在税务机关作出拒绝决定或法定期间内没有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当然,针对后一种情况,纳税人也可以继续等待,直至税务机关实际作出决定后再提出诉讼。虽然上述先行声明的规定在1927年立法中就得到确立,后来又经过1959年、1963年和1971年的立法修订不断完善,但多年来有关该制度的争议一直存在,法国一些学者认为,由税务机关自身对纳税人提出的先行声明作决定,实际上是同时扮演了当事人和裁判者的双重角色,对纳税人而言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另外,从实践看,税务机关往往仍然是根据其在向纳税人征税时的同样理由来驳回纳税人针对该征税行为提出异议的先行声明,因此,先行声明的实际救济作用大打折扣。但大多数学者却承认先行声明的做法确实能够减轻司法机构的诉讼负担,因为税务机关毕竟可以通过纳税人提出的先行声明对其先前的征税决定实施在次审查,以及时纠正不合法的征税行为,并有效地预防不必要的税收诉讼的发生。这些学者认为,先行声明的做法是通过鼓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进行对话沟通以防止税收诉讼泛滥的手段,它实现了对公民提出诉讼权利的某种灵活化的处理。2、司法诉讼阶段纳税人提出税收司法诉讼有时间限制;当税务机关对先行生命予以拒绝,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提出诉讼;若税务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作出任何决定,则提出诉讼就没有时间限制。在法国,由于历史原因,关于直接税税基和营业税的诉讼由行政法院来审理,而与印花税、间接税和财产税有关的诉讼则由普通法院来审理。两者在适用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存在区别:①纳税人提出诉讼的方式不同。由普通法院受理的税收诉讼,纳税人应向司法执达人提出诉状,该诉状由司法执达人签署后依法送达被诉的税务机关。由行政法院受理的税收诉讼,纳税人只要向象征法院的执达人递交简单的诉讼请求文书即可,然后由执达人通知被诉的税务机关纳税人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说明有关的事实和诉讼理由,并附有税务机关作出有关决定的复制件。②案件的上诉审和终审方面的规定不同。对于行政法院审理的税收诉讼,由税收争议发生地的行政上诉法院进行上诉审;行政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还可以被提交于评政院进行终审。对于由普通法院审理的税收诉讼案件,则由作为一审院的大审院所在地的上述法院来进行诉审。从1998年3月1日期,上诉法院对税收诉讼作出的判决可以提交于终审法院进行审理。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国法学界,许多学者都对上述法院税收诉讼管辖权划分的做法提出质疑。例如,JJBienvenu就从根本上指出了这种划分完全是由历史传统造成的,在当代已不再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间接税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不适当地征收间接税有可能对纳税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害,因此将有关间接税的税收争议交由普通法院审理可以更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这是因为,根据法国法律体系自身的传统,普通法院始终扮演着公民自由与财产权保护人的角色。从实践经验来看,税收诉讼案件的持续上升和案件审理期限的不断延长,都要求对两类法院划分管辖权的做法实施改革。其中一类方案是,设立专门的税收法官来审理所有类型的税收争议,以回避管辖权划分方面出现的分歧,从而提高税收诉讼的效率。另一种方案是,将所有的税收诉讼都划归普通法院审理,因为所有的税收争议都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纳税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均划归行政法院,因为其在实践中已经审理了绝大部分的税收诉讼案件。但从法国目前的立法趋势来看,上述两类方案被付诸实施的可能性都不大。因为,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内部都已经设立了有关审理税收案件的专门法庭,在法院体系内部出现了税收诉讼案件审理的专业化趋势;另外,税收案件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它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这已经促使立法者开始构思对行政法院的组织体系作出某种变革。因此,总的来讲,税收诉讼案件的司法解决体系的变革者首先应以法国对行政法院体系以及建立单一的税收行政机关体系的改革常识为前提。由税款征缴引起的税收争端的法律解决机制税款的征缴由财政或税收两个部门来进行,两者在具体做法上存在区别。财政部门征收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公司税以及地方直接税等。采取税款征缴的具体措施之前,财政部门先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的通知,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该统治应当在做出征缴行为之前至少20天发出,否则,财政部门在以后可能出现的税收诉讼中会被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而败诉。纳税人则有义务根据书面通知向财政部门缴纳指定数目的税款。对于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实施一般的强制执行措施。为了保护国家财政利益,法律还规定对于那些国库享有特权的税种的税款征缴,如直接税、营业税等,财政部门还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要求对纳税人负有金钱债务的债务人履行税款缴纳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将根据税收程序法典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的债务人或者其资金保管人发出通知,要求这些与纳税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将纳税人所欠财政部门的税款缴清。当纳税人对财政部门的上述税款征收行为发生异议时,通常可以通过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印花税等。税务部门在征缴税款时,由征税官向纳税人发出征税通知,该通知在法律上具有执行效力。纳税人接到征税通知后仍然没有催缴通知,告知纳税人应在20日内缴清指定税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缴税款的行为,既可以针对税基的确定,也可以针对税款的计算提出异议。这两种异议在实践上构成了税法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纳税人可以提出不同的抗辩事由来阻却税务机关征税行为的实施。这包括,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合法性的抗辩,也称为否认纳税义务的抗辩;或者是对有关税款数额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的要件提出异议。后一种抗辩并没有否认征税行为的合法性,只是在实际上起到了阻却或约束征税行为实施的作用。不同性质的抗辩诉讼由不同的司法机构受理,前一种由大审院来审理;后一种则根据所涉税种的不同分别由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来审理。其他形式税收法律争端的解决除上述两种税收法律争端之外,还存在针对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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