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照明灯具---物资验收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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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照明灯具物资验收技术标准要求一、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术语、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以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泡(包括紧凑型荧光灯)、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为光源的防爆灯具。注:除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外,其他高强度放电灯应对其内部放电元素加以分析,经防爆检验部门试验和认可后方可采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低压钠灯为光源的防爆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爆炸性粉尘和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同时存在的危险场所内的灯具。二、引用标准防爆照明灯具标准总汇产品类型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类别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电光源总体要求电光源的安全要求GB7248-1984安全电光源名词GB/T7451-1987基础普通灯泡普通照明灯泡GB/T10681-1989性能参照采用IEC60064{普通照明灯泡}等普通照明灯泡的安全要求GB14196-1993安全等效采用IEC60432-1-93白炽灯光电参数的测量方法GB/T15043-1994方法一般白炽灯泡总技术条件GB/T15043-1994性能专用灯泡照明灯泡GB/T2058-94性能装饰灯泡GB/T2055-94性能管形荧光灯普通照明用管形荧光灯GB/T1082-1989性能参照采用IEC60081(普通照明用管形荧光灯)高压钠灯高压钠灯GB/T13259-1991性能参照IEC60662(高压钠灯泡)高压钠灯泡特性的测试方法GB/T13434-1992方法卤钨灯卤钨灯GB/T14094-1993性能参照采用IEC60357(卤钨灯)紧凑型荧光灯单端荧光灯安全要求GB/T16834-1997安全等同采用IEC61199-93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GB/T17262-1998性能非等同采用IEC60901-96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GB/T16844-1997安全等同采用IEC60969-99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性能要求GB/T17263-1998性能非等同采用IEC60969-88镇流器管形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GB/T14044-1993性能参照采用IEC60921-90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4045-1993性能与安全等效采用IEC60922〖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5143-1994性能与安全等同采用IEC60929-90管形荧光灯用交流镇流器性能要求GB15144-1994性能等效采用IEC60929-90灯具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1996安全等效采用IEC605899-1-92嵌入式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B/T9472-1988性能室内灯具光度测试GB/T9476-1988方法可移动式通用灯具技术条件GB/T13036-1991性能参照采用IEC60598-2-4固定式通用灯具技术条件GB/T13037-1991性能参照采用IEC60598-2-1灯头和灯座灯头总技术条件GB/T2797-1994性能非等效采用TOCT17100灯头、灯座型号命名方法QB2218-1996基础三、定义及图例标注3.1防爆灯具explosionprotectedluminaire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而采取了各种特定措施的灯具。3.2携带式灯具portablehandluminaire使用中可握在手中的防爆灯具。本标准规定为可移式灯具的一种类型。3.3连接件partofconnector用于连接外部电路导体的与绝缘套管一起使用的接线部件。四、形式与基本参数及表示方法额定电压:220VAC50Hz外壳防护:IP65进线口螺纹:G3/4引入电缆:φ8~φ10mm五、产品技术要求5-1.通用要求5.1分类灯具除应接GB7000第2章进行分类,还应按以下规定分类。5.1.1按GB7000第2.1条防触电保护型式分类应为l,Ⅱ,Ⅲ类。5.1.2灯具的防爆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须符合GB3836.1第3,4章和GB12476.1第4~9章的有关规定。5.1.3灯具按防爆型式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正压型、无火花型和粉尘防爆型共五种主要类型.也可以由GB3836.1~3836.8中各种防爆形式的组合形成复合型。5.1.4灯具按安装形式可分为固定式、可移式。5.2标志5.2.1灯具外壳明显处须设置铭牌,并可靠固定。铭牌须用厚度不小于Imm的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小型灯具厚度可不小于o.5mm)。塑料制成的外壳上,铭牌亦可与外壳一起模制成型。铭牌的内容包括:5.2.1.1符合GB7000第3.1条规定的有关项目。5.2.1.2符合GB3836.1第30.3条小型灯具参见30.4条)或GB12476.1第23.2条的有关项目。5.2.1.3灯具名称。5.2.1.4允许环境温度(该范围仅为-20~+40℃时可不标)。5.2.2灯具外壳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小型灯具还可采用标志牌永久固定在外壳t,也可采用凹纹标志。5.2.3灯具中防爆型式的符号须符合GB3836.1第30.l条和GB12476.1的有关规定。5.2.4灯具的警告牌须清晰可见,不易磨灭或脱落。“断电源后开盖”的警告牌须用厚度不小于Imm的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小型灯具可不小于0.5mm)。塑料制成的外壳上,警告牌亦可与外壳一起模制成型。5.2.5灯具的其他标志及符号应符合GB7000第3.2~3.14条的要求。5.2.6铭牌、警告牌和其他标记应能承受GB7000第3.15条的标记试验。5.2.7产品说明书除须符合GB7000第3章的有关要求外,还须说明:5.2.7.1灯具的允许工作位置。5.2.7.2对使用光源有特殊要求时,须注明光源的名称、型号、泡壳形状和尺寸及生产厂名。5.2.7.3有特殊要求时,须注明电缆或导线的规格、型号及适用温度。5.2.7.4带蓄电池的灯具须注明蓄电池的种类、公称电压和公称容量。小型灯具即体积不大于2×106mm3的灯具。5.4.3结构应用符合GB7000第4章所有的有关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5.3.1外壳及其机械强度应符合下述要求:5.3.1.1塑料外壳和外壳部件须符合GB3836-1的要求。5.3.1.2轻合金外壳须符合GB3836.1第8章的要求。53.1.3其他材料制成的外壳须按GB3836,1第21.1条的规定及方法承受冲击试验。5.3.2塑料外壳须采取下述之一的方法来消除静电放电的潜在危险。5.3.2.1在尺寸形状和布置上采取措施或其他防护方法,使之不可能产生静电的危险。5.3.2.2选择合适的塑料,使得按规定测得的表面绝缘电阻不超过l×109n.试验按GB3836.1第25章进行。5.3.2.3.限制表面积:I类灯具不超过1×10-2ff12}ⅡA,IB灯具不超过1×IO-niZ,但若外露表面被接地框架包覆,则可不超过4×10-2mz;ⅡC灯具不超过2×10-2m2,但若塑料部件有防止产生静电危险的附加措施,则可不超过1X10-ZIT12。5.3.2.4如果不能通过设计避免静电危险,则应设置一块警告牌,标示出运行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5.3.3紧固件、机械连接件和密封压盖还应符合GB3836.1第9章的要求。5.3.4联锁装置和警告牌须符合下述要求:5.3.4.1联锁装置应设计成使用一般工具不能解除其联锁功能的结构。5.3.4.2灯具应设置断开电源后方能更换光源的联锁装置,或用“断电源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代替。5.3.4.3如果自带电源的灯具上设置联锁装置,则当电源装置呈开路状态时,方能打开灯具5.3.5绝缘衬垫和绝缘套管还须符合GB3836,1第11章的要求。5.3.6胶粘剂须符和GB3836.1第12章的要求。5.3.7灯具须具有与引入电缆或穿线连接的连接件(防爆类别为I类的携带式灯具及Ⅱ类灯具可制成永久性引入连线的无连接件形式)。连接件和接线柱须符合GB3836.I第16章和GB3836.3第3章的要求。5.3.8接线板与接线盒还须符合GB3836.1第13.2~13.4条的要求。5.3.9.引入装置应符合GB3836.1第14章的要求。5.3.10透明件应符合下述要求:5.3.10.1灯具上应配备透明件和保护网,当透明件能承受规定的冲击试验时,也可不装保护网。5.3.10.2透明件应采用玻璃或其他化学物理性能稳定的材料,并须符合下列要求:a.须按GB3836.1第21.1条的规定和方法承受冲击试验;b.须按GB3836.1第24.3条的规定和方法承受热剧变试验;c.由塑料制成的透明件,需按透明件冲击能量进行冲击试验外,须符合对塑料外壳的要求;d.不允许制成带螺纹的结构。5.3.10.3透明件与光源的间距须符合表1的规定,携带式灯具除外保护网须符合下述要求;5.3.11.1灯具保护网采用的金属材料须按GB3836.1第21.1条规定的方法承受冲击试验。5.3.11.2保护网的网孔面积和网条尺寸须符合GB3836.1表4的规定。5.3.12接合部位使用的密封垫在打开灯具时不得脱落;使用填料密封时,每次开启后再关闭前,不得使接合面与填料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或填料轻易脱落。5.3.13灯具上的开关还须符合以下要求:5.3.13.1不得制成浸油结构。5.3.13.2除非灯具内的电源或线路具有本区安全性,否则应在开关的操作部位明显标明防止误操作的警告,并在灯具内的电源或变压器输出端加设防护性绝缘措施。5.3.14电池组除符台相应的制造标准外,还须符合下述要求。5.3.14.1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灯具的蓄电池上连接装置的结构应是固定的,不可逆连接结构上必须采取保护措麓防止与其他金属接触。5.3-14.2不得采用使用中会析出氢气的电池,否则须采用相应防爆型式的外壳或特殊的防护结构。5.4灯具的外部线路和内部线路5.4.1灯具的外部导线应是绝缘层包覆的铜芯线,其标称截面积不得小于Imm:。5.4.2如果外部导线接入灯具本体,则须符合GB7000第5.2条内部导线的要求。5.4.3内部导线须符合GB7000第5.2条的要求4.5接地应符合GB7000第6章和GB3836.1第15章的所有的有关要求。4.6防触电保护应符合GB7000第7.2~7.4和7.6,7.7条所有的有关要求。5.7防快速开启内装电容器的灯具,由断电到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干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时间必须设臀告牌标明:a.IiA灯具2×104J;b.ⅡB灯具6×lO—J;c.ⅡC灯具2×lo-SJ。5.8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除非灯具另有专用规定,灯具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GB7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5.9外壳防护性能灯具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外壳防护性能,并按GB7001的有关规定和方法承受外壳防护性能试验。5.10耐久性和热性能须符合GB7000第11章的所有的有关要求,但不标明L.时,L.为40℃;与灯具分离的镇流器亦必须与灯具一起试验,防通风罩的环境温度为L,若不在L下测量,则测量结果应按L值进行修正;在热试验中灯具还须符合GB3836及GB12476.1中对温度的有关要求。5.11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须符合GB3836.1第28章的有关要求,对增安型和粉尘防爆型灯具,其工频试验电压值应增加到规定值的1.1倍。5.12NAR燃和耐电痕灯具上安置带电部件,在其位置上的绝缘部件和塑料外壳及外壳部件须符合GB7000第12章的有关要求。5.13可移式灯具还须符合下述要求。5.13.1灯具允许采用的光源如下:a.白炽灯b.卤钨灯;c.荧光灯。5.13.2灯具还应符合相应的可移式灯具标准的要求。5.13.3防爆类别为Ⅱ类粉尘防爆型的携带式灯具除须符合GB3836.1第19.7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如下规定:5,13.3.1透明件的外露面积大于4000rifr12时,须配有金属保护网,网丝直径应大于3mm。5.13.3.2开关结构应能从外壳外部安全可靠地分断闭合。5.13.3.3外壳部件不得作为导电部件。5.13.3.4携带用的手柄或吊挂装ZH安装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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