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入井安全教育ppt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一、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方针返回目录说明:《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治理”:即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返回目录辅助资料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第一次: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第二次: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井陉煤矿时指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第三次:1960年,我国第一艘万吨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安全第一纳入了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1987年4月,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长、劳动保护处长、矿山监察处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1957年民航题词1959年1959年井陉指示1960年触礁批示1987年建立法律返回目录2.煤矿工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123456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返回目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返回目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的返回目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返回目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返回目录《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以及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作出了规定。辅助资料返回目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返回目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返回目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三、《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职工有批评建议权;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企业不得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企业必须制定事故隐患预防措施;因未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返回目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返回目录四、《煤炭法》《煤炭法》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1.立法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返回目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2.主要内容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返回目录第一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返回目录第二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五、《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于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特别规定》构建了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查隐患。返回目录《特别规定》规定了六项制度、措施:一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是,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四是,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五是,公告制度: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六是,防止腐败制度:明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辅助资料返回目录第二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返回目录第二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事故发生后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方法。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的原则。返回目录第二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返回目录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辅助资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四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返回目录第二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返回目录第二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特点。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最近一次对《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是2010年1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以第29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返回目录辅助资料2010版《煤矿安全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修改了14条。本次修订集中在合理集中生产,严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分别是第48条、第50条、第132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48条、第168条、第176条、第201条、第209条、第253条、第273条、第274条、第285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第29号总局令发布,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返回目录第二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煤矿企业须按该《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煤矿职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返回目录第二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九、《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22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有批评建议权。返回目录第二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煤矿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返回目录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定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2.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定义: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第三学时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返回目录(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定义: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处理的力度。新修订的《刑法》将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第三学时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返回目录第三学时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返回目录第三学时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定义: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的程度和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与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又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产、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返回目录第三学时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很多,下面介绍几种:(1)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未使用专用器材设备,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标准。返回目录第三学时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6)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7)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8)超能力组织生产。参见教材13页的案例。返回目录第三学时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返回目录第三学时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返回目录思考题一: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什么?二: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有那些?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有那些?四: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是什么?返回目录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一、入井前的准备入井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特别是要严格遵守入井前“三禁止”和“三戴”的规定。第一学时入井前的准备三禁止三戴禁喝酒禁带烟火禁穿化纤衣服戴安全帽戴矿灯带自救器返回目录第一学时入井前的准备返回目录第一学时入井前的准备返回目录第一学时入井前的准备返回目录第二学时井下行走及乘车安全一、井下行走安全要求井下空间窄小,来往车辆很多,多处是黑暗的,人员在井下行走时要特别小心。(1)入井人员只有在安全栅栏门打开时,把钩工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入井。(2)井下行走时,要走人行道。(3)注意有无运行的车辆正在接近自己。(4)横穿大巷或通过弯道、岔道口、巷道口、风门处时,要“一停、二看、三通过”。(5)保管好随身携带的工具。(6)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1 / 5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