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法律动态2008年7月15日·公司证券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事项实行分类审核国资委拟尽快出台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拟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金融税务外汇局、商务部、海关联合实行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页·民事法律中国公证协会发布房屋、夫妻财产和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等三项公证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其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提供专业规范和指导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第3页····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于2008年6月28日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是中国会计审计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该基本规范将于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基本规范共七章五十条,各章分别是:总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和附则。此次基本规范的印发,标志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根据这一基本规范,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观察人士认为,这一被视为稳定资本市场发展“基石”的举措,将为中国企业防范风险构筑一道“防火墙”,有助于提升中国海外上市企业的市场形象,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查看全文回目录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事项实行分类审核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审核事项的繁简程度和审核难易将并购重组业务分为三个档次,合理设定审核流程,节约分配审核资源,减少审核环节和时间,提高并购重组审核效率。第4页第一档:对材料齐备,未发现重大问题,仅需要提交内部专题会不需请示可以直接予以审结的,包括行政划转等简易程序的豁免和收购,通过提高透明度,实行标准公开,程序简化,流程优化的工作机制。第二档:对不需要提交重组委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一般程序的豁免和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通过公开标准,完善反馈程序和专题会合议程序,详略得当。第三档:对需提交重组委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超过法定比例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分立分拆等创新项目,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依法审核。回目录国资委拟尽快出台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国资委主持起草的暂名《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接近尾声。该办法是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之后,国资委于2007年起草并向征求有关人士意见的一部规章。根据该办法最新的草案:一、董事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二、在研究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管理层应该邀请职工董事列席会议,根据工作的需要,公司管理人员有接受职工董事约谈的义务;三、工会应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提供反映职工权益诉求和民主方面的信息,包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生产安全、培训教育等意见和建议;第5页四、当董事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并全面准确反映这些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董事应定期向职代会、工会或工会大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回目录国务院国资委拟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2008年6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该意见稿: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还应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董事的数量;二、业绩目标水平:2.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三、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第6页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回目录·金融税务外汇局、商务部、海关联合实行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一、中国拟将在以下方面加强出口和收结汇的管理和监控制:1.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在2008年7月3日发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外汇局专门就此发布了《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办法,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1.2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同一日发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可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可防止潜在的债务第7页风险,防止未来资金集中大规模流出。在加强对贸易信贷管理的同时,将充分考虑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特殊行业和企业的实际需求。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于2008年7月1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分别于2008年7月14日和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回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查看原文回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热钱大规模涌入的“嫌疑”越来越大之际,监管部门选择了果断出击。为了防止更多热钱的进入,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简称《办法》),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第8页《办法》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为配合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严格管理短期外债规模,外汇局同时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查看原文回目录·民事法律中国公证协会发布房屋、夫妻财产和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等三项公证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三项指导意见:一、委托人申请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应当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二、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第9页三、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这一司法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在香港回归前,由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没有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机制。香港回归后,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及两地的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特别是《内地与香港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日益突显。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两地法律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查看全文回目录·其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提供专业规范和指导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第10页2008年6月28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提供专业规范和指导。根据该指引:一、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按照指引的要求,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内部控制鉴证不能减轻企业管理层的责任;二、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应被认定为无效;即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内部控制也可能存在重大缺陷;三、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范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时,应当将本指引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相关准则结合使用施行。查看全文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