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问答整理--------继承纠纷1。问:我爷爷有套房子。我和爸爸一直与爷爷一起住户口也是在一起。爸爸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现在爷爷的女儿想分我家的房子。想知道应该怎么办房子会与他们平分吗?答:令祖父过世后。如无遗嘱。令尊与令姑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令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只有令尊与令姑母有继承权。但根据集成法地13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与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一次为依据。令尊可以要求分割遗产时予以多分。或可以征求令祖父的意见立遗嘱。如有遗嘱指定令尊集成房产。而令姑母不属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则令尊可继承房产。为保证遗嘱效力以及避免纠纷。遗嘱最好经过公正。2。问:甲乙有5个孩子a,b,c,d,e。e最小一直和甲乙一起生活,a,b,c,d,结婚后就出去单独生活,只有e和父母一起生活并在日常生活中进行了照顾,a,b,c,d偶尔回来看望老人,甲死后,e和乙一起生活了2年,之后由a,b,c,e一起出钱给乙顾了保姆照顾,d照顾的少些,e仍然与乙一同居住。后来乙也去世了,没有留有遗嘱,五个孩子都要房屋的继承权,要怎么分?需要注明的是:在甲死亡后a,b,e三人对原有房屋进行了翻盖,由a,b,e三人出资出力,c,d知道这件事但没有参与。现在甲乙都去世了,怎么继承?答:原则上。老人去世后的财产子女共同继承,等份分割。但是和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当然大家协商怎么分就怎么分。这个房子在甲去世时,就有一部分属于遗产而不仅属于乙的财产了,当然现在甲乙都已去世,若房屋产权名字一直没有变更,谁出资并不影响其继承的份额,那么按上面的标准继承。3。问:老头1960年去世,留有2间平房,有四个孩子,1963年老大在外面租房单过。1989年老太太去世,后事办完后,老二和老三老四开会研究遗产分配(并没有通知老大),最后老二决定不要遗产,所以老三和老四平分老头和老太太的两间平房,1998年老大去世,2000年老二老三和老四三人在公正处做了房产公正(并没有通知老大的孩子),然后用此公正书各自办理了房产证。自老太太去世后,老三把两个平房一直出租到拆迁(2006年),并一直在收取租金,老大的子女也知道此事,那么可否以此来推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呢?2006年的拆迁,老三和老四分别分得一套两室一厅(期房),现在,老大的子女得知消息,提出遗产应该有他的一份,并明确提出2000年做公正时没有通知他们,所以此公正无效,请问大家,老大的子女有没有权利继承这遗产,2000年做的公正是否有效,如果老大的子女现在起诉,有没有过了诉讼时效?如果不考虑时效的问题,老大的子女怎么样才可以继承老头的遗产呢?起诉公证处撤销公正的把握大吗?如果公正撤销的话,是否就可以撤销老三和老四的房产证(平房)呢?还有现在所谓分到的两室一厅还只是期房而已,并没有取得房产证,那么是不是就会出现无证可撤的情况?改造时房产证(平房的)和地契(老头名字)都已经收上去了,起诉的话以共有财产被侵占为由是否可行?答:1、应属继承权纠纷2、已经过诉讼时效,你们没有胜诉权。chinalaw3、排除诉讼时效的问题,可以认定他们对遗产的处分行为无效,公证是否取消没有意义。4、老大的子女想继承老头的遗产,只能是老大在子女之前死亡才会产生代位继承。5、共同财产被侵犯的案由不会认定。4。问:1、如果被继承人过世后,各个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分割遗产,这种状态持续时间超过两年以后,有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这种情况受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如果是在继承开始两年以后,有继承人侵占或擅自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时效是怎么计算的?2、两年的诉讼时效是针对第一个问题中的前一种情况?还是针对后一种情况而言?3、两年的时效如果针对的是第二种情况,是不是如果各个继承人一直都不分割遗产也不放弃继承,那么只要在20年内就可以主张分割遗产并有胜诉权?4、我看到一个最高院的批复,如果继承开始后经过了20年,那么仍然可以诉至法院,但案由要更改为析产纠纷或所有权纠纷?这时跟继承没有关系了吗?答:1、第一种情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共同共有,不适用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第二种情形,你描述的不太清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该纠纷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不过应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见上面的回答。3、不是。如果各个继承人一直都不分割遗产也不放弃继承,则该遗产属于各继承人的共同财产,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分割共同财产是不受时效限制的。4、是的,上面已经解释过了。这时不属于继承权纠纷,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5。问:叔叔晚年得一子,所以他们家就我叔叔和婶婶有田,现在我爷爷,奶奶一经过世了,请问一下他们有权多继承一份我爷爷奶奶的田吗?答: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有使用权的承包人不能继承。有些地方在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时出台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象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你爷爷和奶奶去世后,他们的田,你们一家包括你叔叔一家作为一个家庭整体,可以继续耕种,你家可以种一份,你叔叔家也可以种一份。6。问:爷爷的房产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被拆了,现在房契还在大姑手上,房契上是爷爷的名字,爷爷已经在几年前去世了。现在大姑要我们每人出3万去打官司,不出钱的人就算房产补偿要回来也不能分钱。家里比较不富裕,如果不出这个钱我们是不是就没有继承权了呢?答:第一、继承权除法律剥夺和自己放弃之外其他人无权剥夺只要你们在公开场合坚持不同意就行了第二、如果房子是被行政机关拆除的行政诉讼案件即使只有你大姑一人起诉由于你们房产的利害关系人法院也会通知到庭另外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子被拆后三个月内起诉7。问:我哥哥是爸爸和他前妻生的,爸爸和我妈结婚后,哥哥一直和爷爷奶奶住,爸爸是和爷爷分家了的。在搞土地承包后。哥哥作为承包人单独承包了土地。我爸爸猝死后。哥哥要求继承爸爸的土地使用权。请教一下,这合法吗????另外,我们三姐妹都已成家。但户口还在原村。我们有继承权吗?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见,承包权不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而非财产权。这里所说的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是承包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并不是说继承人继承承包权。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见,承包权不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而非财产权。这里所说的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是承包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并不是说继承人继承承包权。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是没办法继承的,但你父亲去世之后,你哥哥只是依法继续承包,这与法律规定并不相违背。也不存在你们有继承权的问题,当然你们如果户口仍然未迁出,则依法应享有共同的承包权。8。问:事情是这样的。我外公和外婆在早年就离婚了,当时我阿姨是跟我外婆的,我妈跟我外公的,本来还有一个舅舅,可是在05年的时候死于车祸。我外公有一套价值40万的房子,我外婆的房子已经卖了,且钱已经被我阿姨拿去了。以前,大家就说好,外公的房子留给我妈的,因为我妈没有自己的房子,而且还离婚了,一个人吧我带大的,而且法律上也是判给我外公的。而且这些年外公生病什么的都是我妈在照顾,我阿姨只是提点八宝粥牛奶就走的,钱从来都没给过。外婆的房子留给阿姨,阿姨现在自己有拆迁分得的价值150万的别墅,但总是不知足,想分我外公的房子,我阿姨和老公生活一起,而且女儿也已工作。我想请问下,在法律上,这个继承房产的问题?如果我外公过世了,我阿姨有没有资格和我妈共分这套房子?如果我外公立遗嘱了,留给我妈,那我阿姨应该没有再继承了吧?答:既然你外婆已经和你外公离婚,那么就不再与你外公有配偶关系,你外婆无权继承你外公的遗产。你所问的你阿姨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事实是有的。虽然你外公已经和你外婆离婚,但是并不影响你外公和你阿姨的父女关系,是直系血亲,除非你阿姨有违反《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不然就享有在你外公去世后的遗产继承权,在分割遗产的时候若你母亲主张多分得遗产的事由是,你外公在世时已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你阿姨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那么法院会酌情多分,但是不分给你阿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少能分到一些。所以,建议你外公最好立遗嘱,指明遗产由你母亲继承,那么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那么你母亲就可以一人继承你外公的遗产了,你阿姨就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使你阿姨反对也没有用。因为法律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问题的关键是:你舅舅是否有直系血亲?如果没有,那么可以依照以上分析处理。如果有,那么你舅舅的直系血亲若是未成年或者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那么他就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的,代替你舅舅继承你外公的部分遗产。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如果你舅舅的直系血亲符合以上情形即使你外公指定由你母亲一人继承是不合法的,法院会追请分配。另外,你外公立遗嘱最好去公证处公证,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问题棘手难以处理。9。问:我父母在世时1998年4月我父亲交给我叔叔11万购房款由我叔叔代理购买购房手续。首付4万元发票是我父亲的名字。1999年8月我母亲去世。2000年1月我父亲再婚登记。同年3月8举行婚礼。3.10号我叔叔又续交5万发票是我叔叔的名字。2000年6.1日我叔叔又交2万房款。11万元房款全部交齐办理了房产证署名我父亲的名字。其过程我叔叔可以全部证明。2003年我父亲再婚后又买了一个价值11万的门面房。其中2万是我母亲在世时的积蓄。2005年5月我父亲去世。继承人是我祖父母和我妹妹。外祖父母已过世。现在继母向法院起诉房产证是再婚后确权为由视为再婚后共同财产对家产进行分割。请问:继母主张的住房应视为婚后财产的主张对吗如果是我父母的遗产是否先第一次分割即:由我祖父母父亲我和我妹妹继承分割完再被继母等5继承人分割住房为11/2=5.5父亲。5.5/5=1.1父亲继承5.5+1.1=6.6父亲遗产6.6/5=1.3继母所得门面房11/2=5.5继母所得。5.5/5=1.1继母继承父亲遗产。其中还应扣除我叔叔用以前积蓄的2万遗产是否应该这样进行分割?答:根据你所述。全部的房款由你父亲交付。并可以证明。且房产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房产证是在再婚前办理的。很明显这个房屋属于你父亲婚前个人财产。即使房产证在婚后办理。也可以证明为你父亲婚前财产。房产进行分割:要分出你母亲的那一半。即你父亲1/2.你母亲的遗产1/2.你母亲遗产继承由子女和配偶继承(外祖父母已去世。也涉及时间问题。假设早于母亲